[临时公告]星基智造: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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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37

证券代码:874642 证券简称:星基智造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137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第十条和本条第一款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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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 责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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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下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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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

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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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

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会。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

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提出需股东会审议的涉及

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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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 15: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

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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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公告编号:2025-137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公告编号:2025-137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项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

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

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

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

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

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公告编号:2025-137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

公告编号:2025-137

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

参与股东会的股东均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经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后,

全体参会股东无需回避,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

细说明。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

程》与《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公告编号:2025-137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告编号:2025-137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鉴于公司单一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会在选举两名

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

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

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公告编号:2025-137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

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

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公告编号:2025-137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编号:2025-137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公告编号:2025-137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苏星基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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