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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74296 证券简称:同晟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
”
)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
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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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
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
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遵循专户储存、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协议
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
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法》
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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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
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
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
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
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若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 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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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
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
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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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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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