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74149 证券简称:同富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本议案无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本级、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下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其他机构
以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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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经济效益、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工程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负责组织统筹各业务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参与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直接领导下,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独
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
第五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如下: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
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
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建
议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后期验证,验证结果上报
总经理。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
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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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三)工作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予以回避;
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责任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
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审
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
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
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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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
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
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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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
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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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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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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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
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
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2)审计对象;
(3)审计目的;(4)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6)审计方式;(7)
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8)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机构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
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
内容、方式及时间;(3)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4)要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
工作的具体要求;(5)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
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1)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
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
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
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3)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
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明
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
名称;(3)审计时间;(4)审计过程有关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
内容包括:(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3)
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
议;(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
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包括:(1)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2)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
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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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
绩和发现的问题;(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
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5)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
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
时间;(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3)对
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4)需要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审计人员的奖励:
1、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
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审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
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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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或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