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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
874193 证券简称:信展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保荐
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信
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生产、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
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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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
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早于在监管机构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
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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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
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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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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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
)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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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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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
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
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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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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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
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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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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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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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
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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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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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
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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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
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
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
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
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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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主办券商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
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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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
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
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
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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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
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
转公司
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
报告并
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六十四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
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体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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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
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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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展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