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一月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则 ........................................................... 40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
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众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 1895 弄 51 号 3 幢 1154 室
邮政编码:200436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97.0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行通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
技进步,研发和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
售;工程管理服务;设备监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监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
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1.00 元)。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 3172.62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2897.05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全部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持有,股本总额为 500 万元。
第十七条
发起人的姓名及名称、持有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
称
出资方
式
持有的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邵树伟
净资产
133.4
26.68%
2014 年 9
月
日
华
伟
净资产
121.1
24.22%
贺立新
净资产
96.35
19.27%
时晓峰
净资产
89.15
17.83%
尹
铁
净资产
35
7%
殷丽萍
净资产
25
5%
合计
——
500
100%
第十八条
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使用公司合法持有或获得
的资金。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6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公司法》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公司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7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
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8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
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9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
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
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
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0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1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2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选代表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4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5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6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7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
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8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
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
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
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19
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0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1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2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3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报告
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如出现因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的,自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之日起)或任期结束之日起 3 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4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
对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
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审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
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报表计算,下同)30%的对外投资的
决定权;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5
(二)
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会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30%的资产收购、出售、置换的决定权;
(三)
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 30%的融资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四)
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条列明的须由股东大会
审议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
(五)
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权益类产品:授权董事
会对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年度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理财产品或权益类产品交易的决定权。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仍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6
第一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议题及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任何董事若通过电话
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
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
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7
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记录人姓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8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
息披露的制度,并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工作。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后报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经总经理提议后报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29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0
董事会秘书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秘书的
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
事余存期为限。
若因监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辞职报告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如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日起)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2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
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议题及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4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视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近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制定
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
见。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5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公司自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指定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平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
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6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
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发出
的,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
董事会拟定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
分立合同;
(三)
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7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8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39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40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其他投资者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tmp/f3ca6ec8-4993-4edc-8b46-a046d03117a4-html.html4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