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5)第 092 号
致: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越新科技”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
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4
正 文 ............................................................................................................................... 5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 6
四、公司的设立 ...................................................................................................... 11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7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2
八、公司的业务 .....................................................................................................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7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5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5
十六、公司的税务 ................................................................................................. 6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4
十九、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的评价 ................................................... 74
二十、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5
二十一、结论意见 ................................................................................................. 75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越新科技、公司、股
份公司
指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越新有限
指
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曾用名为
“绍兴县海统贸易有限公
司
”、“绍兴县越新印染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沁皓新材
指 绍兴沁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富健合伙
指 富健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瑞合伙
指 富瑞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指引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浙商证券、主办券商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申请挂牌
指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751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时)
注:本法律意见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差异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
规则》
《指引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
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
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
和确认。
7.本所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
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
正
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
决定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上述议案在
内的议题。
2025 年 3 月 13 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豁免召开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公
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
过了上述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挂牌且挂牌的公司股票采取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具体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申请挂
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
通过股转公司审核同意。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越新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2024 年 4 月 12 日,越
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按
2024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
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公 司 现 持 有 的 绍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2427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越新科技的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十一路,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濮坚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面料印染加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
工;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
目前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
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
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
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终止、解散的情形。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是由越新有限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
2.1 条规定,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从越新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两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相应部分、第十一条的
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纺织品的
印染加工,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收入
均来自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解散的情形,或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天健会计师已就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
计报告》。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有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
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持续经营记录。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76,289,639.62 元、537,482,499.44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74,263,478.15
元、
533,903,592.29 元;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审计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最
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2.52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4 年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
5,764.44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五、公司的独立性”和“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
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
围一致,公司主要业务或产能未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
不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基于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公司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挂牌规
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司治理制度等,公司治理
机制健全,公司已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8
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具体如
下:
(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按照《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并能有效运行。
(
2)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所述,并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相关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3)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估意见》,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
进行了讨论和评估,认为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
(
4)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浙江省公共信用信
息平台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提供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
证监会等网站查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
5)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业务、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
开。
(
6)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了追认,保证交易公平、公允,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7)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9
的情形。
(
8)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公司报告
期的财务报表已由天健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
1)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提供的《企业专项信
用报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书面确认以及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等网上
公示或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0
(
3)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款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符合当
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
2)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
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
公司的情形。
(
3)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各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查询,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公司的股
份为各股东实际拥有,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或其他协议安排,该等股份未被设
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被冻结或保全的情况,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
a)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b)
前述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公司股
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
3)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申请挂牌前未
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或股权转让。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1
(
4)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份不存在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且公司股份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设有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形。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已与具备推荐券商业务资质的浙商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
导协议书》
,约定由其作为主办券商负责本次申请挂牌的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主办券商完成了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
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推
荐报告》
。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及督导,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五)款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本次
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经过股转公司审查同意。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公司由其前身越新有限整体变更并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前身越新有限的设立
公司前身越新有限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之“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部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越新有限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越新科技的设立
(
1)越新科技设立的基本情况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2
越新科技系由越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濮坚锋、沈楷越等
共 计
7名 股 东 作 为 发 起 人 , 以 越 新 有 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100,428,871.84元按1.6738:1的比例折股投入设立,越新科技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0,400,000
34.0000%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4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5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6
沈官夫
4,000,000
6.6667%
7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
2)公司设立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越新科技设立程序如下:
1)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以*开通会员可解锁*29
日为基准日,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方式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同意变更设立后的股
份公司将继承公司的一切债权和债务。
2) *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24〕1800号《审计报告》
,
确认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计为511,443,647.95元,负债合计
为
411,014,776.11元,净资产为100,428,871.84元。
3)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坤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坤 元 评 报 〔2024〕206号
《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截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公 司 经 评 估 的 总 资 产 为
796,738,244.27元,总负债为411,014,776.11元,资产净额为385,723,468.16元。
4)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确认该
《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经审计的越新有限净资产
100,428,871.84元按1.6738:1比例折合为越新科技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越新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3
科技注册资本为
6,000万元,溢出部分40,428,871.84元计入越新科技的资本公积。
越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越新科技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
购越新科技股份。
5)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对越新有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主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6)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越新科技章程,并
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7) *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4〕126号《验资报告》
,经
审验,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9日止越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100,428,871.84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按 照 公 司 的 折 股 方 案 , 将 上 述 净 资 产 折 合 实 收 股 本
6,000万 元 , 资 本 公 积
40,428,871.84元。
8)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
3)关于公司设立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共
7名,
分别为濮坚锋等
5名自然人股东及富瑞合伙、富健合伙2名机构股东,其中富瑞合
伙及富健合伙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发起人符合半数以
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
4)关于设立的条件
1) 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且已全部缴足,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形式设立,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 发起人依法制订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4
4) 公司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5) 公司有固定住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5)关于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不存在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在历史上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形,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国有股权,无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如前所述,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
人协议》。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起人协议》的审查,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
除《发起人协议》外,全体发起人未签署其他改制重组合同。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程序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公司的历次股权
变动情况”部分所述,越新有限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等手续,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之“
2、越新科技的设立”部分所述,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履
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会议一致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5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
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提请审核设立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议案》等议案,
选举产生了董事、监事。会议决议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纺织品的印染加工;如本法律
意见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独立开展上述生产经营活动,
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
够做出的合理判断,公司目前使用的主要经营场所系由公司自有;公司独立、完
整地拥有经营活动所需的有关设施、设备等,合法拥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专利权、
注册商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
法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以其资产、权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6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公司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员超
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确认,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下设的
职能部门;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组织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上述各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立、存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
的规定,其设置不受任何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控制;公司上述各内部组织机
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独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申报审计报告》,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设有财务部等独立的财务
部门,具备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所有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处任
职;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账户的情形;公司已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
款缴纳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
作;公司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7
整的业务体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有
7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机
构股东
2 名。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0,400,000
34.0000%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4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5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6
沈官夫
4,000,000
6.6667%
7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
5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2 名
机构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均不存在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公司目前的股东
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发
生变更。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4,400,000
40.6667%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8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4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5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6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合计
60,000,000
100.0000%
公司目前共有
6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4 名,机构股东 2 名,具体情况如
下:
1、自然人股东
公司现有
4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自然人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1
濮坚锋
330102******280031
2
沈楷越
330621******095912
3
余冬梅
330621******222327
4
余佳佳
330621******222322
2、机构股东
(
1)富健合伙
根据富健合伙的工商档案,截至报告期末,富健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富健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DBP0LY9Y
成立日期
2024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实收资本
4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濮坚锋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
1 幢 205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报告期末,富健合伙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濮坚锋
普通合伙人
3.800.00
95.0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19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2
王枫
有限合伙人
200.00
5.00%
合计
40,000.00
100.00%
根据富健合伙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健合伙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程序。
根据富健合伙的确认,富健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濮坚锋。
(
2)富瑞合伙
根据富瑞合伙的工商档案,截至报告期末,富瑞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富瑞企业管理(绍兴市)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D9JHNC34
成立日期
2024 年 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2600 万元
实收资本
26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濮坚锋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山西村
1 幢 207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报告期末,富瑞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濮坚锋
普通合伙人
2,470.00
95.00%
2
王枫
有限合伙人
130.00
5.00%
合计
2,600.00
100.00%
根据富瑞合伙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瑞合伙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0
备案程序。
根据富瑞合伙的确认,富瑞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濮坚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机构股东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境内居民,均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投资于公司的情形,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
资格。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中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
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亦不存在通过
“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
过
200 人的情形。
(三)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股东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
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濮坚锋
24,400,000
40.6667%
1、沈楷越为濮坚锋的外甥; 2、濮坚锋持有富瑞合伙及富健合伙各 95%的合伙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4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5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余冬梅为余佳佳的姐姐,两人为姐妹
关系
6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除上述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二)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东 ” 所 述 ,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之 日 , 濮 坚 锋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24,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40.666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直接
持有公司
24,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40.6667%)外,濮坚锋还通过担任
富健合伙(富健合伙持有公司 6,060,667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0.1011%)及
富瑞合伙(富瑞合伙持有公司 3,939,333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6.5656%)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10,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6667%)股份,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1
濮坚锋通过上述合计控制公司
34,4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7.333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濮坚锋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合法。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濮坚锋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濮坚锋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中国境内自然人,且不持
有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进行出资的资格,且最近
24 个月内均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A、 受刑事处罚;
B、 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及其清理情况
根据公司及公司全部股东的书面确认,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股东特殊权利条
款。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
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
7 名股东均为发起人,发起人人数
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规
定。公司目前共有股东
6 名,其中机构股东 2 名,自然人股东 4 名,股东人数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
2、发起人或股东的住所
根据公司发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
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
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公司目前的股东均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自
然人或合伙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2
3、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
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其股份全部
由发起人认购,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或股东出资比例的规定。公司目前的
股东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
在法律障碍
1、越新有限成立时,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上述出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证,
产权关系清晰,投入越新有限不存在法律障碍。
2、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越新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产权关系清晰,
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
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九)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
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十)关于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
经本所律师核查,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
有的越新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未投入新的资产或权利,不存在需要转移权属证书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均已转移给公司,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产权界定和确认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3
公司由越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之“
2、越新科技的设立”。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已经各股东确认,出资已经验
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因公司系由越新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故越新科技的
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至越新有限阶段。
1、越新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
1)2011 年 12 月,越新有限设立
2011 年 12 月 13 日,沈元仁签署《绍兴县海统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越
新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沈元仁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
100.00%。
2011 年 12 月 13 日,绍兴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绍正达会
验字
[2011]第 236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2 月 13 日止,越新有限已收到沈元
仁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16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设立登记手续。
越新有限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沈元仁
30.00
100.00%
合计
3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沈元仁、濮坚锋及沈官夫的访谈确认,越新有限设立时,沈
元仁持有的越新有限的
100%股权均系为濮坚锋及沈官夫代持,其中 51.00%股权
(对应越新有限
15.30 万元注册资本)系为濮坚锋代持,49.00%股权(对应越新
有限
14.7 万元注册资本)系为沈官夫代持。沈元仁持有的越新有限股权对应的出
资款均来源于沈官夫和濮坚锋。
越新有限设立时,其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4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
51.00%
2
沈官夫
14.70
49.00%
合计
30.00
100.00%
(
2)2012 年 1 月,越新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 月 6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沈元仁将其持有的越新有限
51.00%的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5.30 万元注册资本)以 15.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沈冬梅,将其持有的越新有限
49.00%的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4.70 万元注册资本)
以
14.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楷越。
2012 年 1 月 6 日,沈元仁分别与沈冬梅、沈楷越就本次转让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
2012 年 1 月 12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沈冬梅
15.30
51.00%
2
沈楷越
14.70
49.00%
合计
3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沈元仁、沈楷越、沈官夫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中,沈
元仁将其持有的越新有限
49.00%的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4.70 万元注册资本)转
让给沈楷越系代持还原,沈元仁系根据沈官夫的指示将其为沈官夫代持的股权转
让给沈楷越,沈官夫系真实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其唯一子女沈楷越。沈楷越本次受
让越新有限股权时尚就读高中,该等股权调整均系由其父亲安排。沈楷越父亲沈
官夫将沈元仁为其代持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沈楷越,属于沈官夫及沈楷越家庭内部
资产的统筹安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元仁与沈官夫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沈楷越真实取得该等股权,不存在为其父亲沈官夫代持的情形。由于沈元仁持有
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款实际系来源于沈官夫,加之越新有限当时尚未开展实
际经营,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除印花税外,无需缴纳其他税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沈官夫、濮坚锋、沈冬梅的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中,沈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5
元仁将其持有的越新有限
51.00%的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5.30 万元注册资本)转
让给沈冬梅,实质系代持人的变更。沈冬梅为濮坚锋的母亲,沈冬梅在濮坚锋的
安排下,将原本由沈元仁为其代持的股权,转由沈冬梅为其代持,沈冬梅并不真
实持有该等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沈元仁与濮坚锋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沈冬
梅为濮坚锋代持越新有限
51.00%的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5.30 万元注册资本)。
由于沈元仁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款实际系来源于濮坚锋,加之越新有限
当时尚未开展实际经营,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除印花税外,无需缴纳
其他税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越新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
51.00%
2
沈楷越
14.70
49.00%
合计
30.00
100.00%
(
3)2012 年 7 月,越新有限第一次更名
2012 年 6 月 28 日,越新有限向绍兴县工商局、绍兴县环保局提交《申请报
告》
,申请变更名称并获得了同意。
2012 年 7 月 1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越新有限将名称由原来的“绍
兴县海统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县越新印染有限公司”
。
2012 年 7 月 16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本次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
4)2012 年 11 月,越新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11 月 19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资 970.00 万元,其中:沈
冬梅认缴
494.70 万元出资额,沈楷越认缴 475.30 万元出资额。增资后,越新有限
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9 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天和
会验字
[2012]第 254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11 月 19 日,越新有限已收到沈冬
梅、沈楷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970.00 万元整,均系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公司当时未开展实际经营,公司因发展存在
资金需求,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由公司原有股东共同增资。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6
2012 年 11 月 21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沈冬梅
510.00
51.00%
2
沈楷越
490.00
49.00%
合计
1,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濮坚锋及沈冬梅的访谈确认,本次增资过程中,沈冬梅本次
认缴(已实缴)的越新有限
494.70 万元出资额系为濮坚锋代持,沈冬梅实缴的出
资款来源于濮坚锋。截至本次增资完成,沈冬梅合计持有的越新有限
510 万元出
资额均系为濮坚锋代持。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510.00
51.00%
2
沈楷越
490.00
49.00%
合计
1,000.00
100.00%
(
5)2014 年 11 月,越新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11 月 24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其中:沈冬梅认缴
510.00 万元,沈楷越认缴 490.00 万元。增资后,越新有限注册
资本变更为
2,000.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8 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天和
会验字
[2014]第 062 号),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11 月 26 日,越新有限已收到沈冬
梅、沈楷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 万元整,均系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公司当时未开展实际经营,公司因发展存在
资金需求,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由公司原有股东共同增资。
2014 年 11 月 25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7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沈冬梅
1,020.00
51.00%
2
沈楷越
980.00
49.00%
合计
2,0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濮坚锋及沈冬梅的访谈确认,本次增资过程中,沈冬梅本次
认缴(已实缴)的越新有限
510 万元出资额系为濮坚锋代持,沈冬梅实缴的出资
款来源于濮坚锋。截至本次增资完成,沈冬梅合计持有的越新有限
1,020 万元出
资额均系为濮坚锋代持。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020.00
51.00%
2
沈楷越
980.00
49.00%
合计
2,000.00
100.00%
(
6)2015 年 10 月,越新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9 月 22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资 3,000.00 万元,其中:
沈冬梅认缴
1,530.00 万元出资额,沈楷越认缴 1,470.00 万元出资额。增资后,越
新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28 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绍天和会
验字
[2015]第 018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越新有限已收到沈冬梅、
沈楷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 万元整,均系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公司因发展存在资金需求,经各股东协商一
致,由公司原有股东共同增资。
2015 年 10 月 9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沈冬梅
2,550.00
51.00%
2
沈楷越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8
根据本所律师对濮坚锋及沈冬梅的访谈确认,本次增资过程中,沈冬梅本次
认缴(已实缴)的越新有限 1,530.00 万元出资额系为濮坚锋代持,沈冬梅实缴的
出资款来源于濮坚锋。截至本次增资完成,沈冬梅合计持有的越新有限
2,550.00
万元出资额均系为濮坚锋代持。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550.00
51.00%
2
沈楷越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
7)2016 年 3 月,越新有限第二次更名
2016 年 3 月 15 日,绍兴市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016]第 33*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核准越新有限名称变更。
2016 年 3 月 16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越新有限将名称由原来的
“绍兴县越新印染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
。
2016 年 3 月 30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
8)2017 年 11 月,越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0 月 27 日,越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沈冬梅将其所持有
的越新有限
46.00%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2,300.00 万元出资额)以 2300.00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濮坚锋;股东沈楷越将其所持有的越新有限
10.00%股权(对应越新有
限
500.00 万元出资额)以 5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官夫。
2017 年 10 月 27 日,沈冬梅与濮坚锋、沈楷越与沈官夫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2017 年 11 月 3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300.00
46.00%
2
沈楷越
1,950.00
39.0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29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
沈官夫
500.00
10.00%
4
沈冬梅
250.00
5.00%
合计
5,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访谈沈楷越及沈官夫,沈楷越及沈官夫为父子关系,其二人本次
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因此未实际支付对价,也无需缴纳
税款。
经本所律师访谈濮坚锋及沈冬梅,沈冬梅与濮坚锋之间的本次股权转让实质
系代持还原,濮坚锋实际未向沈冬梅支付对价。沈冬梅合计为濮坚锋代持越新有
限
2,550.00 万出资额(占越新有限注册资本 51.00%),本次代持还原之后,沈冬
梅尚剩余
250 万元的越新有限的出资额(占越新有限注册资本的 5%)系为濮坚
锋代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越新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550.00
51.00%
2
沈楷越
1,950.00
39.00%
3
沈官夫
500.00
10.00%
合计
5,000.00
100.00%
(
9)2018 年 12 月,越新有限分立、减资
2018 年 8 月 28 日,越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越新有限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采用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 2 个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仍为越新
有限,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为“绍兴沁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后越新有
限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沁皓新材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决议中对公司
的财产、资产负债、权益分割以及职工安置均进行了约定。
2018 年 8 月 28 日,越新有限在《浙江工人日报》报纸上刊登了分立公告。
2018 年 10 月 12 日,越新有限做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越新有限的注册资
本由
5,000.00 万元减至 3,000.00 万元。减资后,濮坚锋持有越新有限 46.00%股权,
沈楷越持有越新有限
39.00%股权,沈官夫持有越新有限 10.00%股权,沈冬梅持
有越新有限
5.00%股权。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0
2018 年 12 月 29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分立、减资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380.00
46.00%
2
沈楷越
1,170.00
39.00%
3
沈官夫
300.00
10.00%
4
沈冬梅
150.00
5.00%
合计
3,000.00
100.00%
由于沈冬梅所持的股权系替濮坚锋代持,故本次分立、减资完成后,越新有
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00
51.00%
2
沈楷越
1,170.00
39.00%
3
沈官夫
300.00
10.00%
合计
3,000.00
100.00%
2018 年 12 月 31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越新有限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股东会决定越新有限分立,并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作为越新有限分立基
准日。由于相关手续办理的原因,越新有限的分立最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才递
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基于该等事实,越新有限股东会决定,越新有限分立的
资产分割基准日调整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越新有限存续损益归分立前越新有限原股东所有。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通过日止的存续损益归存续公司原股东所有。因原公告分立
基准日与资产交割日的资产、负债、损益状态不同产生的差异所引起的纠纷由分
立后的两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绍兴天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绍
天和会专审字
[2018]第 228 号),经审验,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分立资产负债账
户情况符合越新有限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会决议,财务处理正确。
(
10)2020 年 3 月,越新有限第四次增资
2020 年 1 月 18 日,越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资 750.00 万元,其中:余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1
东梅出资
2,750.00 万元(其中 2,37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75.00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余佳佳出资
2,750.00 万元(其中 2,37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75.00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越新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3,750.00 万元。
濮坚锋、沈楷越、沈官夫、沈冬梅与余冬梅、余佳佳就上述事项签署了《合
作协议书》
。
2020 年 3 月 25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380.00
36.80%
2
沈楷越
1,170.00
31.20%
3
余冬梅
375.00
10.00%
4
余佳佳
375.00
10.00%
5
沈官夫
300.00
8.00%
6
沈冬梅
150.00
4.00%
合计
3,750.00
100.00%
经查阅相关资金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濮坚锋、沈楷越、余冬梅、余佳佳确
认,本次增资实质系债转股。越新有限因厂房搬迁、建设以及日常经营等原因存
在较大资金的需求,向余冬梅及余佳佳姐妹二人进行借款,余佳佳及余冬梅姐妹
及其父母之间的财产相互不独立,所有财产均共同所有,余冬梅及余佳佳二人在
共同商议后同意向越新有限提供借款,并且为方便行事以余冬梅个人名义向越新
有限转款。
2017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期间,余佳佳、余冬梅二人以余
冬梅名义合计向越新有限汇入人民币
5,500 万元。后由于越新有限有意优化越新
有限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加之余冬梅、余佳佳看好越
新有限的未来发展,也有意向入股越新有限。因此各方遂决定通过债转股的方式
将余冬梅、余佳佳对越新有限
5,500 万元债权转为对越新有限的股权。由于该等
款项实际属于其姐妹二人共同所有且系其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因此在债权转为
股权的时候,将余佳佳相对应的份额量化至其个人名下。
本次增资价格为
7.33 元/出资额,定价依据主要是参考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以
及未来发展情况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2
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债转股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
定,存在程序瑕疵。但鉴于:①公司已针对上述债权进行追溯评估,取得《浙江
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债转股涉及的余冬梅、余佳佳用于出资的债
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
2025〕173 号);②公司已针对本次
债转股事项履行了验资程序。
2025 年 4 月 1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5]69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公司己收到余冬梅、余佳佳
以持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伍拾万
元(
7,5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 47,500,000.00 元;③公司控股股东濮坚锋已出
具确认函,承诺若因未履行评估程序而导致公司资产、权益减少、出资不实或有
其他使第三方权益受损的情形,由濮坚锋对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转股未经评估的程序瑕疵,不影响本次出资真实性,不会
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增资完成后,由于沈冬梅所持的股权系替濮坚锋代持,故越新有限实际
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00
40.80%
2
沈楷越
1,170.00
31.20%
3
余冬梅
375.00
10.00%
4
余佳佳
375.00
10.00%
5
沈官夫
300.00
8.00%
合计
3,750.00
100.00%
(
11)2020 年 12 月,越新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9 月 26 日,沈冬梅与濮坚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冬梅将
其所持有的越新有限
4.00%股权(对应越新有限 150.00 万元出资额)以 0 元的价
格转让给濮坚锋。
2020 年 12 月 8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越新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00
40.8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3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
沈楷越
1,170.00
31.20%
3
余冬梅
375.00
10.00%
4
余佳佳
375.00
10.00%
5
沈官夫
300.00
8.00%
合计
3,75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濮坚锋及沈冬梅访谈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系股权代持的
还原,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款均来源于濮坚锋,加之濮坚锋与沈冬梅为母子关系,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也不涉及纳税问题。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冬梅不再持有越新有限任何股权,沈冬梅与濮坚锋
的代持关系解除。自此越新有限各股东所持的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
股权代持的情形。
(
12)2024 年 2 月,越新有限第五次增资
2024 年 2 月 5 日,越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750 万元,
其中:富健合伙以
4,000 万元认购越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454.55 万元,占越新有
限注册资本的
10.10%,其中 454.55 万元计入越新有限注册资本,其余作为溢价
计入越新有限资本公积;富瑞合伙以
2,600 万元认购越新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295.45 万元,占越新有限注册资本 6.57%,其中 295.45 万元计入越新有限注册资
本,其余作为溢价计入越新有限资本公积。原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本次
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注册资本变为
4500 万元。
2024 年 2 月 6 日,富瑞合伙、富健合伙与越新有限签订了增资协议。
本次增资价格为
8.80 元/出资额。定价依据为参考公司前期投资者入股价格、
公司资产规模、公司未来发展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2024 年 2 月 26 日,富瑞
合伙、富健合伙向越新有限缴付了增资款
2,600 万元及 4,00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7 日,越新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越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1,530.00
34.0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4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2
沈楷越
1,170.00
26.00%
3
富健合伙
454.55
10.10%
4
余冬梅
375.00
8.33%
5
余佳佳
375.00
8.33%
6
沈官夫
300.00
6.67%
7
富瑞合伙
295.45
6.57%
合计
4500.00
1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至越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越新科技之时,越新有限股权结构未
发生变更。
2、越新科技的设立
2024 年 4 月 30 日,越新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整体变更具体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四、公司的设立”之“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
3、越新科技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
1)2025 年 1 月,越新科技第一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1 月 5 日,沈官夫与濮坚英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官夫将
其所持有的越新科技
6.6667%股份(对应越新科技 400.00 万股股份)以 0 元的价
格转让给濮坚英。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越新科技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040.0000
34.0000%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4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5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6
濮坚英
400.0000
6.6667%
7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合计
6,000.0000
100.00%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5
根据本所律师对濮坚英及沈官夫访谈确认,濮坚英与沈官夫为夫妻关系,因
此本次股份转让未支付对价,也不涉及纳税问题。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沈官夫不再持有越新科技任何股份。
(
2)2025 年 1 月,越新科技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1 月 16 日,濮坚英与濮坚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濮坚英将
其所持有的越新科技
6.6667%股份(对应越新科技 400.00 万股股份)以 400.00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濮坚锋。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越新科技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濮坚锋
2,440.0000
40.6667%
2
沈楷越
1,560.0000
26.0000%
3
富健合伙
606.0667
10.1011%
4
余冬梅
500.0000
8.3333%
5
余佳佳
500.0000
8.3333%
6
富瑞合伙
393.9333
6.5656%
合计
6,000.00
100.0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濮坚英不再持有越新科技任何股份。
据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余佳佳、余冬梅债转股未履行评估程序不
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历
次股权变动中存在股权代持的均已解除并还原真实股权结构,历次股权变动均真
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的风险,符合法律法规及越新有限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目
前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程和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6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面料印染加工;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
未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经营资质、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
其主营业务取得了如下政府审批的资质和许可: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发证单位
许可范围/
认证范围
有效期限
1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2427001P
2020.12.22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21.2.12- 2026.2.1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了从事业务所需的经
营资质证书、认定证书及登记证书,公司拥有上述相关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公司开展业务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
经营范围的情况;公司持有所有资质均处于有效期范围内,不存在使用过期资质
的情况,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对公
司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
进行销售的情形,也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申报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公
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7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濮坚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
2025 年 1 月 5 日,沈官夫将其所持的越新科技 6.6667%股份转让给濮坚英,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沈官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濮坚英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
定,濮坚英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沈官夫、濮坚英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沈楷越
持有越新科技 26.0000%股份
2
富健合伙
持有越新科技 10.1011%股份
3
余冬梅
持有越新科技 8.3333%股份
4
余佳佳
持有越新科技 8.3333%股份
5
沈官夫
持有越新科技
6.6667%股份
6
富瑞合伙
持有越新科技 6.5656%股份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8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濮坚锋
董事长、总经理
2
董祖琰
董事
3
沈楷越
董事
4
任麟
董事
5
李正奎
董事
6
许建红
董事
7
胡铭
监事会主席
8
顾东梅
监事
9
陈志良
职工代表监事
10
刘瑞东
副总经理
11
赵兴夫
副总经理
12
王爱义
总工程师
13
夏佳萍
财务总监
报告期内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位的蒋国强亦为公司的关联方。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含报告期内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
联企业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富健合伙
持有公司
10.10%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濮坚锋
及其配偶王枫分别投资
95.00%、5.00%;濮坚锋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
富瑞合伙
持有公司
6.57%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及
其配偶王枫分别投资
95.00%、5.00%;濮坚锋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沁皓新材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实际控制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
楷越与关联自然人沈官夫、沈冬梅合计持股 100%且报告期内濮坚锋、沈官夫曾担任经理、执行董事/公司董事李正奎曾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关联自然人沈冬梅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濮坚英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浙江智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楷越与关联自然人沈官夫、沈冬梅通过沁皓新材报告期内间接控制/濮坚锋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0 月注销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39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实际控制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及濮坚锋母
亲沈冬梅合计持股 100%/报告期内沈官夫、濮坚锋曾担任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濮坚锋配偶王枫报告期内曾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公司董事许建红报告期内曾担任财务负责人、董事/关联自然人濮坚英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绍兴三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濮 坚 锋 实 际 控 制
/濮 坚 锋 母 亲 沈 冬 梅 ( 持 股
95%)及其配偶濮金友(持股 5%)合计持股 100%且沈冬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浙江三伏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实际控制
/濮坚锋母亲沈冬梅持股 90%,
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绍兴三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楷越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绍兴天空纺织品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楷越及其配偶陈琼合计持股100%,且沈楷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绍兴乐焱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楷越(49%)及其配偶陈琼(51%)合计持股 100%且沈楷越配偶陈琼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绍兴三可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沈楷越持股 20%并担任经理,其配偶陈琼报告期内曾持股 49%/公司董事许建红报告期内曾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湘西青水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持股 50%的企业
上海越洲钢管有限公司
关 联 自 然 人 余 冬 梅 ( 51% )、 余 佳 佳 ( 49% ) 合 计 持 股100%,且余冬梅担任执行董事/余冬梅、余佳佳父亲余水君曾持股 36%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浙江宝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 联 自 然 人 余 冬 梅 ( 90% )、 余 佳 佳 ( 10% ) 合 计 持 股100%,且余冬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余佳佳担任财务主管的企业
上海宝越仓储有限公司
关 联 自 然 人 余 冬 梅 ( 51% )、 余 佳 佳 ( 49% ) 合 计 持 股100%,且余冬梅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杭州华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余佳佳报告期内曾持股 50%且担任董事的企业(已注销)
杭州阜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报告期内曾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杭州阜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报告期内曾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报告期内曾担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 秘 书 、 副 总 经 理 / 董 祖 琰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孙 秋 根 持 股26.15%且担任董事长、董事/董祖琰兄弟姐妹董珍珮持股14.38%且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报告期内曾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绍兴净诚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沈楷越持股 33.00%,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之子徐元军持股 34%的企业
绍兴柯桥振程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持股 33.3312%,沈官夫姐姐之子徐元军持股 33.3375%的企业
浙江翔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持股
30%且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0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浙江三伏纺织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濮坚英及其父亲濮金友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
绍兴攸越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濮坚英及其父亲濮金友各持股
35%的企业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
报告期内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企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
报告期内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其
他关联企业亦为公司的关联方。该等关联方主要如下: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绍兴沁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及其配偶王枫合计持股 100%且其配偶王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杭州枫枫健身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 (持股 10%)及其配偶王枫(持股90%)合计持股 100%且其配偶王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杭州三伏进出口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配偶的妹妹王红持股
100%且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绍兴普丝顿进出口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父亲濮金友报告期内曾持股
51%的企业
(已注销)
绍兴三伏物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濮坚锋母亲沈冬梅通过绍兴三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且沈冬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公司股
东沈楷越通过绍兴三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持股
47.5962%
的企业
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姐姐董珍珮(持股
40%)及其配偶孙秋
根(持股
60%)合计持股 100%,且孙秋根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绍兴坤鹏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姐姐的配偶孙秋根持股
70%且担任执行
董事的企业
绍兴捷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董祖琰姐姐的配偶孙秋根通过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1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绍兴索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余冬梅、余佳佳父亲余水君持股
50%的企业
绍兴县正大钢管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余冬梅、余佳佳父亲余水君报告期内曾持股82.1429%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注销)
宁波越洲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余冬梅、余佳佳父亲余水君担任总经理
/关联
自然人余冬梅配偶母亲高香琴持股
100%且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绍兴浦信纺织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的父亲濮金友以及关联自然人沈官夫的哥哥沈官兴各持股
35.00%的企业
浙江骏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余冬梅、余佳佳父亲余水君曾持股
75%且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注销)
绍兴振纽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的配偶徐光水报告期内曾持股
60%
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已注销)
7、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五)对外投资”部分。
8、比照关联方标准进行披露的相关方
以下人员及其参股或控制的企业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披露范围,但鉴于该等人
员参股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存在交易,基于谨慎性原则,参照关联方的标准,将
该等人员及其参股或控制的企业,以及该等人员参股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
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沈小丽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兄长之女
徐元军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之子
濮宏斌
公司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父亲濮金友姐姐之子
绍兴天上进出口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兄长之女沈小丽参股的公司
绍兴柯桥翔圣进出口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之子徐元军控制的公司
绍兴比尔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之子徐元军控制的公司
浙江宏逸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濮坚锋父亲濮金友姐姐之子濮宏浜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绍兴中跃纺织品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沈官夫姐姐之子徐元军控制,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准确、披露
全面,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偶发性关联交易
(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杭州三伏进出口有限公司
-
-
640,000.00
8.48%
浙江三伏投资有限公司
118,903.00
2.69%
-
-
小计
118,903.00
-
640,000.00
-
注:计算采购红酒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时,同类交易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和销售费用-宣
传及业务招待费之和;计算咨询服务占同类交易比例时,同类交易为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杭州三伏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酒类商品、向浙
江三伏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咨询服务的情形,均以市场价采购,价格公允。
2、经常性关联交易
(
1)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2024 年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绍兴柯桥翔圣进出口有限公司
1,256,760.91
0.23%
1,717,884.84
0.36%
绍兴比尔纺织品有限公司
-
-
235,062.96
0.05%
小计
1,256,760.91
0.23% 1,952,947.80
0.41%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提供印染加工服务,均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销
售价格公允,金额较小,占当年度总销售额的比重最高不超过
0.41%,且呈逐年
下降趋势。
3、资金拆借
(
1)资金拆出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3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性质
2024 年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沈官夫、濮坚英夫妇
本金
-
5,170,000.00
5,170,000.00
-
利息
133,672.00
117,532.93
251,204.93
-
濮坚锋、王枫夫妇
本金
-
4,080,000.00
4,080,000.00
-
利息
138,720.00
90,942.53
229,662.53
-
余冬梅
本金
-
1,000,000.00
1,000,000.00
-
利息
34,100.00
20,588.46
54,688.46
-
余佳佳
本金
-
1,000,000.00
1,000,000.00
-
利息
34,100.00
20,588.46
54,688.46
-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本金
-
1,155,686.73
1,155,686.73
-
利息
-
27,636.74
27,636.74
-
合计
340,592.00
12,682,975.85
13,023,567.85
-
续:
关联方名称
性质
2023 年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沈官夫、濮坚英夫妇
本金
-
3,920,000.00
3,920,000.00
-
利息
-
133,672.00
-
133,672.00
濮坚锋、王枫夫妇
本金
-
4,080,000.00
4,080,000.00
-
利息
-
138,720.00
-
138,720.00
余冬梅
本金
-
1,000,000.00
1,000,000.00
-
利息
-
34,100.00
-
34,100.00
余佳佳
本金
-
1,000,000.00
1,000,000.00
-
利息
-
34,100.00
-
34,100.00
合计
-
10,340,592.00
10,000,000.00
340,592.00
公司向公司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出主要系因公司关联方存在个人资金需求或生
产经营需要,公司已经按照当年度
LPR 利率(1 年期)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利率
具有公允性。公司该等关联方已于报告期内向公司归还了本金以及结清了利息。
(
2)资金拆入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4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性质
2024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利息
368,388.89
-
368,388.89
-
合计
368,388.89
-
368,388.89
-
续:
关联方名称
性质
2023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沁浩新材
本金
-
17,000,000.00 17,000,000.00
-
利息
-
207,000.00
207,000.00
-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本金
5,000,000.00
-
5,000,000.00
-
利息
193,166.67
175,222.22
-
368,388.89
合计
5,193,166.67
17,382,222.22 22,207,000.00 368,388.89
公司向公司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入主要系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已经按照
当年度
LPR 利率(1 年期)向公司关联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率具有公允性。
公司已于报告期内向公司关联方归还了本金以及结清了相应利息。
4、短期资金周转
(
1)2023 年度
1)资金借入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借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沁浩新材
-
300,000.00
300,000.00
-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
910,000.00
910,000.00
-
浙江三伏纺织有限公司
-
1,500,000.00
1,500,000.00
-
沈官夫
-
400,000.00
400,000.00
-
2)资金借出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借出
本期收回
期末余额
浙江三伏纺织有限公司
-
26,200,000.00 26,200,000.00
-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5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借出
本期收回
期末余额
沁浩新材
-
49,000,000.00 49,000,000.00
-
绍兴乐焱进出口有限公司
-
8,500,000.00
8,500,000.00
-
绍兴天上进出口有限公司
-
18,120,000.00 18,120,000.00
-
浙江宏逸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9,000,000.00
9,000,000.00
-
绍兴中跃纺织品有限公司
-
5,000,000.00
5,000,000.00
-
陈琼
-
6,304,628.40
6,304,628.40
-
濮坚锋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蒋国强
-
350,000.00
350,000.00
-
沈官夫
-
200,000.00
200,000.00
-
5、转贷
(
1)2024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转出
本期转回
期末余额
其他公司为本公司转贷
-
-
-
-
浙江三伏纺织有限公司
-
5,000,000.00
5,000,000.00
-
(
2)2023 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转出
本期转回
期末余额
其他公司为本公司转贷
-
-
-
-
浙江三伏纺织有限公司
-
671,000,000.00
671,000,000.00
-
绍兴天上进出口有限公司
-
30,000,000.00
30,000,000.00
-
针对上述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法人治
理结构,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公司在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等
方面的内部控制力度与规范运作程度。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转贷借款均已偿还,转贷借款余额为
0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未再新增转贷行为。公司转贷所涉银行均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
与上述银行的所有贷款均根据约定如期还本付息,未出现过贷款逾期、违约等情
形;公司与上述银行发生的贷款业务,款项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相关供应
商该类受托支付涉及的贷款均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上述银行不存在对越新科技收
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的情形。
2025 年 3 月 3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6
局绍兴监管分局出具确认文件,确认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绍兴辖区内,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
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中未涉及到越新科技银行融资的相关情况。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371,917.86
4,950,948.78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单位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1)应收账款
-
-
-
绍兴柯桥翔圣进出口有限公
司
84,754.58
128,806.52
染费
小计
84,754.58
128,806.52
-
(2)其他应收款
-
-
-
王爱义
-
2,850.00
备用金
赵兴夫
1,900.00
1,900.00
备用金
任麟
4,750.00
4,750.00
备用金
任惠中 1
4,750.00
4,750.00
备用金
沈官夫
12,350.00
12,350.00
备用金
李正奎
-
1,900.00
备用金
王枫
-
131,784.00
拆借款
濮坚英
-
126,988.40
拆借款
余冬梅
-
32,395.00
拆借款
余佳佳
-
32,395.00
拆借款
小计
23,750.00
352,062.40
-
(3)预付款项
-
-
-
小计
-
-
-
(4)长期应收款
-
-
-
小计
-
-
-
注
1:任惠中系任麟的父亲。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7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单位名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
1)应付账款
-
-
-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
3,349,557.52
工程设备款
小计
-
3,349,557.52
-
(2)其他应付款
-
-
-
韩立锋 1
378,828.33
476,860.87
押金保证金
沈官兴 2
-
195,000.00
押金保证金
唐伟庆 3
844,320.71
591,450.34
押金保证金
王爱义
130,092.04
200.00
应付未付费用、押金
保证金
俞智成 4
-
100.00
押金保证金
张恒 5
19,992.36
3,075.42
押金保证金
顾东梅
3,711.14
-
应付未付费用
张新文
3,500.00
-
押金保证金
浙江振越实业有限公司
-
368,388.89
应付未付费用
小计
1,380,444.58
1,635,075.52
-
(
3)预收款项
-
-
-
小计
-
-
-
注
1:韩立锋系夏佳萍的配偶。
注
2:沈官兴系沈官夫之兄。
注
3:唐伟庆系许建红的配偶。
注
4:俞智成系陈志良配偶的妹妹。
注
5:张恒系顾东梅之子。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度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对前述所有关联交易补充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
由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
本次申请挂牌。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次申请
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8
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
方法、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能够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
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越新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
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越新
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越新科技
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越新科技利
益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越新科技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越新科技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五)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如下所示: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49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公司业务
持股比例
1
富健合伙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投资
95.00%
2
富瑞合伙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投资
95.00%
3
绍兴三伏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1
计算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无实际经营
95.00%
4
浙江三伏投
资有限公司 1
对外实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商业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咨询
90.00%
5
绍兴沁皓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1
纳米材料研发、纺织面料研发;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厂房出租
51.00%
6
浙江振越实
业有限公司 1
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制造;园区管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厂房出租
51.00%
注
1:该企业名义上由濮坚锋母亲沈冬梅持股,但实际由濮坚锋控制。
根据上述可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
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越新科技构成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0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越新科技现有业务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越新科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越新科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可能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
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越新科技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越新科技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若越新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越新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
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含越新科技)将不再发展同类业
务;
5、在本人作为越新科技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越新科技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越
新科技,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越新科技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越新科技的要求,将该
等商业机会让与越新科技,由越新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
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越新科技存在同业竞争。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产生同业
竞争,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并取得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
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5
项不动产权,具体如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1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位置
用途
土 地 面 积(㎡)
建 筑 面 积(㎡)
他 项权利
1
越新有限
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 0023635 号
滨海海涂九七丘 3 幢
工业用地/工业
12,008.00
32,528.22
无
2
越新有限
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 0023637 号
滨海海涂九七丘 5 幢
工业用地/工业
10,684.00
16,436.82
抵押
3
越新科技
浙(2024)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 0026641 号
马鞍街道滨和路 768 号2 幢
工业用地/工业
16,957.00
47,659.13
抵押
4
越新有限
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 0023639 号
滨海海涂九七丘 4 幢
工业用地/工业
11,158.00
32,264.95
无
5
越新科技
浙(2024)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 0026645 号
马鞍街道滨和路 768 号1 幢
工业用地/工业
8,753.00
5,008.18
抵押
注:上述第
2、3、5 项房产因公司融资需求存在抵押情形。经核查,公司将上述第 2、3、5 项不动产分
别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关于上述不动产权抵押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3、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上述不动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建设的特殊构筑物污水处理池(建筑
面积
3600m2)目前正按照要求办理综合验收等审批手续。
公司尚有
3,499.85 平方米的建筑物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亦未办理任何审批
手续,该建筑物实际用途为公司污水处理站的配套设施用房,公司正积极与相关
政府部门进行沟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提供的《企业专项信用报
告》
,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
领域、安全生产领域、消防安全领域均未有任何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濮坚锋已出具承诺:
“如越新科技因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
属证书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本人自愿对越新科技遭受的
处罚款项及遭受的其他损失进行无条件全额补偿,保证越新科技不会因此遭受损
失。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存在的未办理权属证书事项,不会导致公司
的持续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障碍。
(二)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原件,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2
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
https://wcjs.sbj.cnipa.gov.cn/home)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8 项注册商标,具体如
下:
序号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核定项目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越新科技
35140708
第 24 类
2020.06.28-2030.06.27
原始取得
无
2
越新科技
30585510
第 24 类
2020.03.07-2030.03.06
原始取得
无
3
越新科技
30598795
第 24 类
2020.03.07-2030.03.06
原始取得
无
4
越新科技
25883561
第 40 类
2018.08.14-2028.08.13
原始取得
无
5
越新科技
12117008
第 40 类
2024.07.21-2034.07.20
原始取得
无
6
越新科技
79176028
第 40 类
2024.12.14-2034.12.13
原始取得
无
7
越新科技
79176012
第 40 类
2024.12.14-2034.12.13
原始取得
无
8
越新科技
79592227
第 40 类
2025.01.28-2035.01.27
原始取得
无
2、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原件,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具的专利查询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48 项专利,具体如
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
人
专利类
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
式
他项权利
1
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印染车间智能管理系统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3.12.29
原始取
得
无
2
一种含硅固色助剂及其在棉印染中的应用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2.9.30
原始取
得
无
3
一种抗菌棉织物的印染方法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9.16
原始取
得
无
4
一种环氧树脂数码印花涂料墨水及其在涤棉中的应用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2.9.16
原始取
得
无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3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
人
专利类
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
式
他项权利
5
一种固色整理方法及其在纯棉印染中的应用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9.30
原始取
得
无
6
高固色率棉织物的无水染色方法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11.19
原始取
得
质押1
7
高乌黑度棉织物上染固色同步进行的无水染色方法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8.11.19
原始取
得
8
高乌黑度棉织物上染固色分步进行的无水染色方法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8.11.19
原始取
得
9
尼龙、棉交织物染黑色一浴法工艺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3.11.27
受让取
得
无
10
涤棉交织物去毛染色同步法工艺
越新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3.11.27
受让取
得
无
11
一种节能丝光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2
一种节水卷染缸自动喷淋水洗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3
一种助剂自动输送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4
一种节水降温自动控制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5
一种轧水回收节水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6
一种淡碱回用自动控制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1.11.3
原始取
得
无
17
一种印染烘燥机烘筒的罩板机构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1.1.15
原始取
得
无
18
一种纺织印染高效烘筒的筒体结构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1.15
原始取
得
无
19
一种纺织印染高效烘筒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1.15
原始取
得
无
20
一种便于调节高度的印刷设备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1.12
原始取
得
无
21
一种具有干燥功能的纺织印染设备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1.1.12
原始取
得
无
22
一种新型喷墨印染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1.12
原始取
得
无
23
一种纺织印染高效烘筒的集水机构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15
原始取
得
无
24
一种用于印染原料的加热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25
一种印染原料混合设备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4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
人
专利类
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
式
他项权利
26
一种印染助染剂搅拌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27
一种用于印染的漂洗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28
一种印染原料混合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29
一种印染布料脱水烘干一体化处理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30
一种便于安装的印染料储存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0.3.17
原始取
得
无
31
一种印染双面喷淋结构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9.7.30
原始取
得
无
32
一种印染染液滴定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9.7.30
原始取
得
无
33
一种染色用自动助剂秤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9.7.31
原始取
得
无
34
一种滚筒式连续烘干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9.7.30
原始取
得
无
35
一种定型机余热回用净化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9.7.31
原始取
得
无
36
一种低浴比溢流染色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9.7.31
原始取
得
无
37
一种手动节水型砂洗缸二道水回用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38
一种平整机烘筒蒸汽节能控压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39
一种平整机烘筒蒸汽恒压节能控制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40
一种节水型砂洗缸二道水回用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41
一种节能型染缸热交换器蒸汽回用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42
一种碱减量机碱量自动控制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43
一种低耗能的定型机烟气余热回用装置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7.9.20
原始取
得
无
44
一种用于染色加工的空气拍打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8.10.11
原始取
得
无
45
一种布匹印染染色使用的卷染缸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18.10.11
原始取
得
无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5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
人
专利类
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
式
他项权利
46
一种布匹印染染色干燥处理用环烘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18.10.11
原始取
得
无
47
一种布匹染色加工用砂洗缸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18.10.11
原始取
得
无
48
一种布匹染色加工使用的丝光机
越新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8.10.11
原始取
得
无
注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曾有 3 项专利: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号、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号专利存在质押情况,系为公司自身融资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专利质押均已解除。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通过查询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
https://www.ccopyright.com.cn)并取得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部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拥有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首 次发 表日期
开 发完 成日期
取 得方式
他 项权利
1
越新棉纺织品印染生产线智
能控制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9612
2016.12.12
2016.12.12
原始取得
无
2
越新涤纶织品印染生产线智
能控制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9599
2016.12.12
2016.12.12
原始取得
无
3
越新涤棉织品印染生产线智
能控制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9436
2016.12.12
2016.12.12
原始取得
无
4
越新定型机温度检测控制系
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300246
2015.12.21
2015.12.21
原始取得
无
5
越新产品质量检测追溯管理
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9568
2015.12.21
2015.12.21
原始取得
无
6
越新定型机排烟湿度控制管
理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9998
2015.12.21
2015.12.21
原始取得
无
7
越新仓库管理系统软件
V1.0
越新科技 2017SR298866
2014.12.22
2014.12.22
原始取得
无
4、域名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原件,通过查询工业和信
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https://beian.miit.gov.cn),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2 项域名,具体如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6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yuexinyinran.com
越新科技
2014 年 1 月 13 日
2033 年 1 月 13 日
2
zjyuexinkeji.com
越新科技
2024 年 8 月 16 日
2026 年 8 月 16 日
(三)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染色机、定型机、水洗机、拍打机等,该等经
营设备为公司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公司的主要租赁房屋
1、房屋承租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房屋租赁情
况如下:
序号
物业坐落
承租人
出租人
面积
(㎡)
租金总额
(元)
租期
用途
1
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
7
幢
111 室
越新有限
谢海聪
93.27
408,000.00
2023.1.1-2025.12.31
商业
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房屋对外出租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房屋对外出
租情况如下:
序号
物业坐落
承租人
出租
人
面积
(㎡)
租金总额
(元)
租期
用途
1
越新有限宿舍一楼
高峰
越新有限
220
450,000.00
2022.2.10-2027.2.19
商业
2
滨海北十一路浙江越新科技宿舍楼一楼
刘莲照
越新科技
180
760,000.00
2025.2.11-2029.2.10
商业
3
柯桥滨海北
11
路越新印染厂房顶楼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公司
越新有限
30
128,000.00
2023.3.8-2026.3.7
通信设施
4
柯桥滨海北
11
路越新印染厂房顶楼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
公司绍兴分公司
越新有限
30
128,000.00
2023.3.8-2026.3.7
通信设施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表中的房屋租赁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虽然上述房产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7
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
产,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避免租赁物业因权属瑕疵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濮坚锋出具承诺:
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
现任何纠纷,导致越新科技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
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对越新科技
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对其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越新科技除投资绍兴市联染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外,未投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绍兴市联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绍兴市联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CFM4R64L
法定代表人
傅双利
注册资本
570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23 年 4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滨海工业区海涂九一丘
5 幢二楼 203
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报告期末,绍兴市联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8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26.3158%
2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21.0526%
3
浙江爱利斯染整有限公司
60.00
10.5263%
4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60.00
10.5263%
5
浙江新三印印染有限公司
60.00
10.5263%
6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45.00
7.8947%
7
浙江七色彩虹科技有限公司
45.00
7.8947%
8
浙江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0.00
5.2632%
合计
570.00
100.0000%
(六)报告期内注销的参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越新有限曾为绍兴市联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有限合伙人,持有绍兴市联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526%的合
伙份额。
2023 年 5 月 9 日,绍兴市联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
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绍兴市联染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绍兴市联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MACA2UKLXL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57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兴滨路
4888 号 5 幢二楼 202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绍兴市联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时,其合伙人信息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59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5.00
44.7368%
2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0
21.0526%
3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60.00
10.5263%
4
浙江新三印印染有限公司
60.00
10.5263%
5
浙江众华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45.00
7.8947%
6
浙江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0.00
5.2632%
合计
570.00
100.0000%
(七)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
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均已取得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
(九)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为公司自身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外,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公司一般会与主要客户签订年度印染加工框架合同,对合同标的、定价原则
结算方式、合同期限、供货验收等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
会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要求,与客户签订加工订单,对坯布加工数量
和要求、单价、交
(提)货时间地点方式等条款进行具体约定。
公司与报告期末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销售金额
签订时间
1
绍兴利浩纺织品有限公司
染色加工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2
浙江卡墨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染色加工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3
中恒大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染色加工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4
吴江市城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染色加工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5
兰美人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
染色加工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2、原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0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以签订长期框架协
议为主,公司与供应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订单形式确定具体采购数量、单价等。
公司与报告期末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或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采购金额
签订时间
1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
限公司
分散染料,以具体订
单为准
1000 万元,以具体
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2
上海雅运新材料有限
公司
活性染料和对应助
剂,以具体订单为准
600 万元,以具体
订单为准
2022 年 4 月 1 日
3
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
司
活性染料,以具体订
单为准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4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
司
染整助剂,以具体订
单为准
700 万元,以具体
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5
绍兴市舜思纺织有限
公司
液碱,以具体订单为
准
600 万元,以具体
订单为准
2024 年 1 月 1 日
3、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
人
借款银行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金额
合同期限
担保方式
1
越新有限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20500000)浙商银国证
字(
2023)第 03557 号)
1,800.00
-
抵押
2
越新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银绍国内证代卖字第2024002 号)
3,600.00 2024.1.19 起 抵押
3
越新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
港分行)
《
21.339 亿日元贷款额度之
非承诺性定期贷款协议》(
CZHK/CAD/00702024/CA
T/GW)
213,390.00
1
2024.6.11 起 抵押
4
越新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20500000)浙商银国证
字(
2024)第 04248 号)
1,000.00
-
担保
5
越新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20500000)浙商银国证
字(
2024)第 01044 号)
1,500.00
-
担保
6
越新科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20500000)浙商银国证
字(
2024)第 04249 号)
1,500.00
-
担保
7
越新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开通会员可解锁*-2024 年(绍
县)字
02326 号)
1,800.00
2024.11.21-
2025.11.19
抵押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1
注
1:此处单位系“万日元”。
上述表格中,相应的银行借款对应的担保合同披露如下:
(
1)序号1、3、4、5、6的银行借款合同由越新有限以排污权提供最高额抵
押担保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有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高额
抵押合同》((
20500000)浙商银高抵字(2023)第00234号),越新有限同意以其
权证编号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2427001P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为债权期限自2023年
5月31日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3,871
万元。
(
2)序号2的银行借款合同由越新有限以不动产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有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高额
抵押合同》(
2023信杭绍袍银最抵字第811088490789a号),越新有限同意以其不动
产权证号为浙(
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23637号的不动产权作为抵押
物,为债权期限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
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5,461.15万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高额
抵押合同》(
2024信杭绍袍银最抵字第811088548432a号),越新科技同意以其不动
产权证号为浙(
2024)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26645号的不动产权作为抵押
物,为债权期限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最高债权额为
3,066万元。除了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之内发生的主债权之外,
最高额担保范围还包括编号为银绍国内证买字第
2024002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
议项下业务合同编号为
733401KL24000004项下的债权。
(
3)序号7的银行借款合同由越新有限以不动产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签署
《最高额抵押合同》(
*开通会员可解锁*-2024年绍县(抵)字0360号),越新科技同意以
其不动产权证号为浙(
2024)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26641号的不动产权作
为抵押物,为债权期限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所有债务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0,000.00万元。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2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正文“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
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269,652.19元,其中主要的其他应收款为员工备用金
231,652.19元,押金保证金36,000.00元,其他2,000.00元等。
2、其他应付款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
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14,848,066.05元,其中主要的其他应付款为押金保证
金
8,387,295.08元,应付未付费用6,460,770.97等。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主要系由
公司业务活动产生,且占公司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的行为。公司历次
增资、分立、减资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之
“
(二)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
其中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的债转股增资过程中,未对债权进行评估,存在程
序瑕疵,但鉴于:①公司已针对上述债权进行追溯评估,取得《浙江越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债转股涉及的余冬梅、余佳佳用于出资的债权价值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
2025〕173号);②公司已针对本次债转股事项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3
履行了验资程序。
*开通会员可解锁*,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25]69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止,公司己收到余冬梅、余佳佳以持有的对公司的
债权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7,500,000.00),计
入资本公积
47,500,000.00 元;③公司控股股东濮坚锋已出具确认函,承诺若因未
履行评估程序而导致公司资产、权益减少、出资不实或有其他使第三方权益受损
的情形,由濮坚锋对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债转股未经评估的程序瑕疵,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之外,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至今的分立、减资、增资等行为符合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除本法律意见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完成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三)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
1、*开通会员可解锁*,沈元仁签署了越新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并办理
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
2、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公司的历次股权
变动情况”部分所述,越新有限历次股权变化均依法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
改,并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议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备案。
3、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公司章程》经过创立大会的审议,并进行了工
商登记备案。
4、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已在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制定及合法合规性
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拟于生效后办理工商备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拟于挂牌后生效实施的《公司章程》系按照《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内容合
法有效。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组织机构包
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章程》对公司各组织机构
的职权和任免都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履行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职责。董事会由
6名董事组成,董
事会设董事长
1名。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代
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名,监事会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
职能。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
管理机构目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下
设的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精益生产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证券部、研发
中心、品质管理部、营销部、设备部、采购部、仓储部、各分厂等具体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中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
2名、财务总监1名、总工程师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5
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
度。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
工作细则》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签署之日期间,
公司共召开了
4次股东大会会议、5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根据本所律
师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表决
票等文件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签署之日期间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签署之日期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主要兼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
6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
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副总经
理
2名,财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根据上述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6
姓名
在公司担任
职务
在外单位担任职务
单位名称
职务
濮坚锋
董事长、总
经理
杭州枫枫健身有限公司
监事
绍兴市联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富健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富瑞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楷越
董事
绍兴三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沁浩新材
监事
绍兴天空纺织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绍兴三可食品有限公司
经理
董祖琰
董事
无
无
李正奎
董事
无
无
任麟
董事
无
无
许建红
董事
无
无
胡铭
监事会主席 无
无
顾东梅
监事
无
无
陈志良
职工代表监
事
无
无
刘瑞东
副总经理
无
无
赵兴夫
副总经理
无
无
夏佳萍
财务总监
无
无
王爱义
总工程师
无
无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股转
系统、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住所地法院/检察院公告、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以及百度等,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
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7
录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股转
系统、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住所地法院/检察院公告、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以及百度等,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
消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初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的变化情况
2023年初,公司未设立董事会,濮坚锋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濮坚锋、
李正奎、董祖琰、任麟、许建红及沈楷越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濮坚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2、公司监事的变化情况
2023年初,公司未设立监事会,许建红担任公司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胡铭、顾
东梅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大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8
表大会,选举陈志良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陈志良与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胡铭、
顾东梅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铭为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23年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濮坚锋、李正
奎(副总经理)、蒋国强(副总经理)、刘瑞东(副总经理)、赵兴夫(副总经理)、
夏佳萍(财务总监)
、王爱义(总工程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聘任了濮坚锋
(总经理)、蒋国强(副总经理)、刘瑞东(副总经理)、赵兴夫(副总经理)、夏
佳萍(财务总监)
、王爱义(总工程师)
6人为高级管理人员;
*开通会员可解锁*,蒋国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
务。根据规定,蒋国强副总经理一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生效。蒋国强辞
去副总经理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濮坚锋(总经理)、刘瑞东(副总经理)、赵兴
夫(副总经理)
、夏佳萍(财务总监)
、王爱义(总工程师)
5人;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1)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李正奎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奎目前担任公司董事;(2)
因个人原因,
*开通会员可解锁*,蒋国强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上述可知,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为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该等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人员濮坚锋均在
公司日常工作、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不受影响,故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
大变化,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69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执行的
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9%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21年
至
202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
年至
2026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主要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
(单笔金额在
1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年度
项目名称
补助金额
(元)
依据文件
2023年度
2022 年度政府质量奖补助
100,00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柯桥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的通知》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0
年度
项目名称
补助金额
(元)
依据文件
年度挂帅揭榜和年度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400,000
绍兴市柯桥区先进制造业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柯桥区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试
行)
>的通知》(绍柯制强领[2023]1 号)
绍兴市博士创新站认定资助
100,000
中共绍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
<绍兴市博士创
新站建设实施办法
>的通知》(绍市科协[2021]18 号)
加大设备投入奖补资金
266,600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2 年度柯桥区加大设备投入财政专项
激 励 资 金 ( 第 四 批 ) 的 通 知 》( 绍 柯 经 信
[2023]70
号)
年度稳岗留工回柯返岗交通补贴
262,500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企业开展
2023 年柯桥区支持稳岗留工政策申报工作的通
知》(绍柯人社发
[2023]6 号)
知识产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50,977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柯桥区知识产权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奖励资金
300,000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柯桥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印染行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奖励资金
的通知》(绍柯经信
[2023]117 号)
2024年度
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奖励资金
163,500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染数字化改造企业奖励拟兑现审核结果的公示》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11,500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的
通知》(绍市人社发
[2021]10 号)
年度挂帅揭榜和年度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200,000
绍兴市柯桥区先进制造业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柯桥区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试
行)实施细则
>的通知》(绍柯制强领[2023]2 号)
2023 年度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产学合作奖励资金
300,000
绍兴市柯桥区科学技术局《绍兴市柯桥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23 年度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产学研
合作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2024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绿色化方向)奖励资金
132,250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4 年度省
⽣
产制造
⽅式转型示范项⽬(绿色化方向)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第一批)拟奖励的公示》
2023 年度柯桥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200,000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3 年度柯桥
区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兑现项目审核结果的公示(第二批)》
年度稳岗留工回柯返岗交通补贴
305,000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企业开展
2024 年柯桥区支持稳岗留工政策申报工作的通
知》(绍柯人社发
[2024]7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1
文件的要求;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二)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公司所属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
(环发
[2013]150 号)规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
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
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印染加工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
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大类为“C制造业”
中的
“C17纺织业”之“C1752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因此,公司属于《企业环境信
用评价办法(试行)
》
(环发
[2013]150号)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公布
2023年浙江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
录的通知》《关于公布
2024年浙江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以及《绍兴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3年绍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绍兴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4年绍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绍市环发
〔
2024〕16号),报告期内,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正在运行的已建项目、在建项目的环评批复、环
评验收等情况如下所示: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2
(
1)年产25,989万米印染面料集聚升级迁建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取得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关于浙江越新
印染有限公司年产
25,989万米印染面料集聚升级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
意见》
(绍柯审批环审
[2017]135号),原则同意《环评报告表》结论意见。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已组织验收监测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
验收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该验收意见并进行了公示。
(
2)年产25,989万米(20,600万米梭织布、13,600吨针织布)高档印染面料
升级技改项目
*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取得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关于浙江越新印染有
限公司年产
25,989万米(20,600万米梭织布、13,600吨针织布)高档印染面料升级技
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
2021〕19号),原则同意《环评
报告表》结论意见。
*开通会员可解锁*,越新科技已组织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
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该验收意见并进行了公示。
该项目项下的污水处理池目前正在进行验收。
3、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公 司 取 得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核 发 的 《 排 污 许 可 证 》
(
9*开通会员可解锁*752427001P),有效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4、公司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环保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危
废、噪声等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
主要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3
环境污染种类
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来源
环保处理方案
/设施
运行
/处
理能力
废气
颗粒物、染整油烟
、
VOCs、
NOx、臭气浓度
染 色 、 定 型机、食堂等
定型机定型废气采用
“水喷淋+间接冷
却
+静电+除雾”处理装置处理;
染色称料间安装“次氯酸钠氧化
+碱
液喷淋
”废气治理装置,通过排气筒
屋顶排放。 烧毛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离地面
35m 排气筒在屋顶排放。
正 常 运行
废水
CODcr、氨氮
退 浆 污 水 、碱 量 污 水 、染 色 污 水 和水洗污水等
针对生产车间产生的印染废水,公司先利用污水浓稀分流装置将其分为稀污水、浓污水和其他综合废水。上述废水进入厂内污水预处理系统后,通过浅层离子气浮澄清、生化反应、RO 膜净化等处理后回用或进入当地水处理公司预处理系统。生活废水通过污水管网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公 司 自建 的 污水 处 理池 处 于试 运 营过程
固废
边 角 布 料 、 破网、纤维尘、废料包装材料(包括 废 原 料 桶 )、染料及助剂内包装材料
日 常 经 营 生产及生活
物资公司回收利用
(其中原料桶由生
产厂商回收
)以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处置
正 常 运行
噪声
噪声
生产车间
1)对高噪声印染设备安装减振垫、消声器或设立隔声罩; 2)对所有泵房及鼓风机房采取全封闭形式,采取单独设间; 3)加强厂区绿化。
正 常 运行
危废
染料及助剂内包装材料、定型废油
调 浆 配 料 、废气处理
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正 常 运行
5、污染物及治理情况
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对公司允许排放量进行限制的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其
中,废水的允许排放量为
10,935.5 吨/日,主管部门每月对公司的实际排放量进行
监控,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超排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已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指
标的要求,符合其环境影响批复文件中记载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5、环保合规情况核查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所在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
公示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报告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4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未
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二)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确认、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公司的确认、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企业
专项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被行政处罚案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及本所律
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5
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要
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申
请挂牌过程中就股份锁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特定事项作出了公
开承诺,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六节“附表”之“三、相关责
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及明确的
履行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要求。
(二)个人账户收付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事项,具体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披露。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企业专
项信用报告》并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以及公司所在地
主管部门官网等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利用个人账
户收付款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有关条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申请挂牌不存在实质性
法律障碍,但尚需股转公司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
以
下
无
正
文
)
./tmp/c593e853-c3c4-4c39-92b3-f38b0cbaeaec-html.html3-3-7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刘 煜
_______________
崔 斌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