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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0102 证券简称:金晖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 有 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 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
司系在宜 春金晖 化工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经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告编号:2025-063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3894Q】,公司于 2016年 12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锂电池
电解液、锂电池材料、锂电池配件、锂电池制造、销售和研发(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告编号:2025-063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 司 或 公 司的 子 公 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 司 不 得 以 赠与 、 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可
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的 股 份 应 当 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
公告编号:2025-0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本 条第一 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
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
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公告编号:2025-063
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 委派股 东代理 人参加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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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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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 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 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 司 股 东 承 担 下 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 司 股 东 承 担 下 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
公告编号:2025-063
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遵守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八十条 首 届 董 事 候选 人 由 发
起人分别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
第八十条 首 届 董 事 候 选 人 由 发
起人分别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
公告编号:2025-063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 仍由公司 职工以民 主 方式产生。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 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 由公司 职工以民主 方式产生。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 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二条 公 司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
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公告编号:2025-063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
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要
求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
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