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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1721 证券简称:润元户外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泰州润元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州润元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润元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泰州润元户外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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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代
表出任,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
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如未报告被公司发行,
公司于发现当日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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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监 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对监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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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
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监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
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向监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 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 应当将订立
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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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前两日。经公司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
缺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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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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