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春晗环境: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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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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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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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记名式股票必须加

盖公司公章并同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方为有效,至少载明下列主要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记名式股票必须加

盖公司公章并同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方为有效,至少载明下列主要事

公告编号:2025-019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份票种类别、票面金额及

代表的股份数量;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类别、票面金额及代表

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公告编号:2025-019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记名股东名册记

载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名称、地址(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以

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名称、地址(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

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

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第六十 八 条 股 东会 由董事 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公告编号:2025-019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告编号:2025-019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或章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告编号:2025-019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且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公告编号:2025-019

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公告编号:2025-019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股东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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