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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记名式股票必须加
盖公司公章并同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方为有效,至少载明下列主要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记名式股票必须加
盖公司公章并同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方为有效,至少载明下列主要事
公告编号:2025-019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份票种类别、票面金额及
代表的股份数量;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类别、票面金额及代表
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公告编号:2025-019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记名股东名册记
载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名称、地址(住所)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以
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名称、地址(住所)
;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
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
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第六十 八 条 股 东会 由董事 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公告编号:2025-019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 3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告编号:2025-019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
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
司法》或章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告编号:2025-019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且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公告编号:2025-019
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
、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公告编号:2025-019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股东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