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潍坊精华:申请人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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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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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意见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1.2000 年 10 月,精华有限设立
2000 年 7 月 12 日,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潍)工商个名核字〔2000〕
356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精华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潍坊市精华
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同日,吕勇、李希军、张景杰、林增发、吕民及刘跃进
签署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并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吕勇、李希军、张景杰为董
事,其中吕勇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选举林增发、吕民、刘跃进为监事。
2000 年 10 月 22 日,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乐会师验字
(
2000)1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10 月 22 日,精华有限已收到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2000 年 10 月 26 日,潍坊市昌乐县工商局向精华有限签发了注册号为
37*开通会员可解锁*5 的《营业执照》,精华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3.00
43.00
货币
43.00%
2
李希军
17.00
17.00
货币
17.00%
3
张景杰
17.00
17.00
货币
17.00%
4
林增发
10.00
10.00
货币
10.00%
5
吕民
8.00
8.00
货币
8.00%
6
刘跃进
5.00
5.00
货币
5.00%
合计
100
100
—
100%
2.2010 年 12 月,精华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暨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12 月 12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景杰将 17
万元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
2010 年 12 月 20 日,张景杰与吕勇、李希军、林增发、吕民、刘跃进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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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
17 万元出资,其中向吕勇转让 87,719.87 元出
资;向李希军转让
34,969.23 元出资;向林增发转让 20,569.59 元出资;向吕民转
让
16,456.01 元出资;向刘跃进转让 10,285.3 元出资。经与张景杰及其他受让股
东的访谈,该股权转让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代持、纠纷及潜在纠
纷。
2010 年 12 月 12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精华有限
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300 万元,其中新增股东张玉池、宿宝祥、李建德、
李明、毕延新、王大伟按照
1 元/股以货币进行出资,其余股东以现金和未分配
利润进行出资。
本次增资以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及受让股权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
股东姓
名
增资前出
资额(万
元)
本次增资货币出
资额(万元)
未分配利润转
增(万元)
受让股权
(万元)
增资后出资
额(万元)
1
吕勇
43.00
25.0549
50.884613
8.771987
127.7115
2
李希军
17.00
15.585
20.145577
3.496923
56.2275
3
林增发
10.00
26.6793
11.850341
2.056959
50.5866
4
吕民
8.00
0.00
7.814399
1.645601
17.46
5
刘跃进
5.00
4.585
5.925170
1.02853
16.5387
6
张玉池
0.00
11.9703
0.00
0.00
11.9703
7
宿宝祥
0.00
8.964
0.00
0.00
8.964
8
李建德
0.00
3.3414
0.00
0.00
3.3414
9
李明
0.00
3.00
0.00
0.00
3.00
10 毕延新
0.00
3.00
0.00
0.00
3.00
11
王大伟
0.00
1.20
0.00
0.00
1.20
合计
83.00
103.3799
96.6201
17.00
300.00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述股东(其中吕民因病去世由继承人刘秀岚、吕依
蒙签署;王大伟因病去世由继承人李国英签署;李明由受让股东其子李洪刚签署)
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利润分配及实缴情况的股东
确认函(
2010 年 12 月 12 日股东会)》,同意并认可本次增资、利润分配及实缴
情况,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不会产生争议或潜
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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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同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利润分配及
实缴出资情况。
根据山东世纪鸢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鲁鸢
会审字(
2010)第 41075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精华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为
3,183,632.87 元。鉴于股东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股,与公允价格
均存在差额,为确定公允价值,精华有限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精华有限净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北京中
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24)中同
华评报字(
2024)第 041995 号《评估报告》,精华有限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7.8
元
/股与每股增资价格 1 元/股的差额形成股份支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勇出具《承诺函》
,承诺
“对于公司历次股权转
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事宜,若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缴
纳滞纳金或罚金,均由本人个人财产承担,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权主管部
门要求公司先行支付款项的,本人将及时予以补偿,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任何损
失。
”
2025 年 2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出具潍坊昌乐税无欠税证
〔
2025〕221 号《无欠税证明》,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未发现公司有欠税情形。
2011 年 1 月 4 日,潍坊市昌乐县工商局核准了精华有限的上述变更事项,
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暨增资完成后,精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127.7115
127.7115
货币
42.5705%
2
李希军
56.2275
56.2275
货币
18.7425%
3
林增发
50.5866
50.5866
货币
16.8622%
4
吕民
17.46
17.46
货币
5.8200%
5
刘跃进
16.5387
16.5387
货币
5.5129%
6
张玉池
11.9703
11.9703
货币
3.9901%
7
宿宝祥
8.964
8.964
货币
2.9880%
8
李建德
3.3414
3.3414
货币
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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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9
李明
3.00
3.00
货币
1.0000%
10
毕延新
3.00
3.00
货币
1.0000%
11
王大伟
1.20
1.20
货币
0.4000%
合计
300
300
—
100%
3.2014 年 8 月,精华有限股东第一次股权继承
2014 年 8 月 3 日,股东吕民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刘秀岚、女儿
吕依蒙、父亲吕诚忠及母亲陈美娟。父亲吕诚忠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因病死亡,
其继承人分别为配偶陈美娟、长子吕勇、长女吕瑛的女儿毕铮及次女吕冰。根据
法律规定,吕民持有的股权继承人分别为刘秀岚、吕依蒙、陈美娟、吕勇、吕冰
及毕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经项目组核查精华有限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禁止继承的规定。
2021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出具(2021)鲁安丘证民字第 960
号《公证书》及《公证法律意见书》,继承人陈美娟、吕勇、吕冰及代位继承人
毕铮均自愿放弃继承权,其配偶刘秀岚继承吕民持有精华有限
75%的股权,其女
儿吕依蒙继承吕民持有精华有限
25%的股权。
2022 年 8 月 1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根据相关《公证书》
内容变更工商登记。
2024 年 10 月 10 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刘秀岚、
吕依蒙自
2014 年 8 月 3 日取得精华有限股东资格。同日,继承时的全体股东签
署《关于同意刘秀岚、吕依蒙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的股东确认函》
,同意并确
认刘秀岚、吕依蒙自
2014 年 8 月 3 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其他股东未来不会以
任何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不会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
2022 年 8 月 15 日,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精华有限的上述变
更。本次股权继承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127.7115
127.7115
货币
4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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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
李希军
56.2275
56.2275
货币
18.7425%
3
林增发
50.5866
50.5866
货币
16.8622%
4
刘跃进
16.5387
16.5387
货币
5.5129%
5
刘秀岚
13.095
13.095
货币
4.365%
6
张玉池
11.9703
11.9703
货币
3.9901%
7
宿宝祥
8.964
8.964
货币
2.9880%
8
吕依蒙
4.365
4.365
货币
1.455%
9
李建德
3.3414
3.3414
货币
1.1138%
10
李明
3.00
3.00
货币
1.0000%
11
毕延新
3.00
3.00
货币
1.0000%
12
王大伟
1.20
1.20
货币
0.4000%
合计
300
300
—
100%
4.2014 年 10 月,精华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4 年 10 月 3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精华有限注
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股东以货币、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
债权进行出资,本次增资的
7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货币
(万元)
未分配利润
转增
(万元)
盈余公积金转增
(万元)
应付股利
(万元)
债权
(万元)
1
吕勇
8.1017
143.2196
32.1566
42.5705
71.9451
2
李希军
1.7472
63.0552
14.1576
18.7425
33.495
3
林增发
31.7065
56.7294
12.7373
16.8622
0.00
4
吕民
0.00
19.5802
4.3963
5.82
10.9435
5
刘跃进
0.00
18.547
4.1643
5.5129
10.3661
6
张玉池
3.173
13.4239
3.014
3.9901
4.3297
7
宿宝祥
4.5824
10.0525
2.2571
2.988
1.036
8
李建德
0.4358
3.7471
0.8413
1.1138
1.6586
9
李明
1.8803
3.3643
0.7554
1.00
0.00
10
毕延新
1.8803
3.3643
0.7554
1.00
0.00
11
王大伟
0.00
1.345682
0.302069
0.40
0.752249
合计
53.5072
336.429182
75.537369
100
134.526249
注
1:吕民因病于 2014 年 8 月 3 日去世,因当时尚未对吕民股权进行分割及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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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增资仍以吕民名义办理。
注
2:精华有限 2011 年至 2014 年各年实现净利润后计提 20%个税转入未分配利润,故
此次转增股本相关个税在
2011 年至 2015 年陆续缴纳。
根据山东世纪鸢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4 日出具的鲁鸢
专审字(
2014)第 41020 号《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吕勇等 11 位股
东债权转股权专项审计报告》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精华有限对 8 位股东其
他应付款为
1,169,262.49 元,对 1 位股东应付账款为 17.6 万元,对 11 位股东应
付股利为
100 万元,合计为 2,345,262.49 元。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述股东(其中吕民因病去世由继承人刘秀岚、吕依
蒙签署;王大伟因病去世由继承人李国英签署;李明由受让股东其子李洪刚签署)
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利润分配、债转股及实缴情
况的股东确认函(
2014 年 10 月 3 日股东会)》,对本次增资、利润分配、债转股
及实缴情况同意并认可,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
不会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
同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利润分配、
债转股及实缴出资情况。
2024 年 12 月 5 日,增资时全体股东与公司签署《增资暨债转股协议》,对
2,345,262.49 元债权转为股权事宜进行确认。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 041912 号《评估报告》,股
东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用于出资的应付股利、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已
进行评估,其评估值
234.53 万元不低于账面金额,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013 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 年 12 月 20 日,山东世纪鸢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鲁鸢会验字
(2024)第 4005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股东以货币、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
债权进行出资事宜进行了验资,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精华有限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鉴于公司
2014 年 10 月债转股对应的相关债权形成的时间较长,相关资料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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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
少,为防止股东出资不实,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并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
10 月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债转股及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的议案》。股东以
债权方式共计
1,345,262.49 元的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相关股东(去世的
股东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比例承担)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了出资,并已出具承诺
函放弃相关对应的债权。
2014 年 10 月 30 日,潍坊市昌乐县工商局核准了精华有限的上述变更事项,
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精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25.7050
425.7050
货币、债权 42.5705%
2
李希军
187.4250
187.4250
货币、债权 18.7425%
3
林增发
168.6220
168.6220
货币、债权 16.8622%
4
刘跃进
55.1290
55.1290
货币、债权 5.5129%
5
刘秀岚
43.6500
43.6500
货币、债权 4.3650%
6
张玉池
39.9010
39.9010
货币、债权 3.9901%
7
宿宝祥
29.8800
29.8800
货币、债权 2.9880%
8
吕依蒙
14.5500
14.5500
货币、债权 1.4550%
9
李建德
11.1380
11.1380
货币、债权 1.1138%
10
李明
10.0000
10.0000
货币、债权 1.0000%
11
毕延新
10.0000
10.0000
货币、债权 1.0000%
12
王大伟
4.0000
4.0000
货币、债权 0.4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
5.2015 年 8 月,精华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8 月 10 日,精华有限股东李明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其儿子李洪
刚,同日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4 年 10 月 12 日,李明与李洪刚就赠与股权事宜签署《关于李明将股权
赠与给李洪刚事宜的确认函》
,确认李明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其儿子李洪刚,
无需支付股权价款,亦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项目组核查,李明在持股期间任职于安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其持股期间
属于党政机关科员,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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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其持有精华有限的股权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之
1-4 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最近 24 个月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且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
劣等。
”李明持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但不涉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中认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经核查,李明主要负责人事工作,其工作内容与精华有限经营业务没有直接
联系,不存在经营与个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情况,同时也不存在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明于
2015 年退休,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李明已退休满 10 年,
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持股的情形,经与李明、李洪刚访谈,李明将精华有限股权赠
与给李洪刚主要原因系基于李明个人家庭财产分配的考虑,均系李明与李洪刚的
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权转让前后,李明、李洪刚均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李明与李洪刚之间不存在相互委托行使表决权或对表决权行使作出其他约定的
情况。
2015 年 8 月 24 日,潍坊市昌乐县工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变更,变更完成后
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25.7050
425.7050
货币、债权 42.5705%
2
李希军
187.4250
187.4250
货币、债权 18.7425%
3
林增发
168.6220
168.6220
货币、债权 16.8622%
4
刘跃进
55.1290
55.1290
货币、债权 5.5129%
5
刘秀岚
43.6500
43.6500
货币、债权 4.3650%
6
张玉池
39.9010
39.9010
货币、债权 3.9901%
7
宿宝祥
29.8800
29.8800
货币、债权 2.9880%
8
吕依蒙
14.5500
14.5500
货币、债权 1.4550%
./tmp/71b5ca33-bb23-4dae-a435-ac2c8640dfa6-html.html
4-1-3-9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9
李建德
11.1380
11.1380
货币、债权 1.1138%
10
李洪刚
10.0000
10.0000
货币、债权 1.0000%
11
毕延新
10.0000
10.0000
货币、债权 1.0000%
12
王大伟
4.0000
4.0000
货币、债权 0.4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
6.2017 年 10 月,精华有限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
(1)减资程序
①达成减资一致意见
2017 年 10 月,精华有限与李希军协商一致进行定向减少注册资本 1,874,250
元,减资价款按照精华有限
2016 年末每股净资产与李希军持有比例计算为
3,116,520.57 元。
②召开股东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金从
1000 万元减少至 812.575 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 187.425 万元全部由股东李希军
以货币方式减少。
③对外公告
2022 年 8 月 17 日,精华有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潍坊
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告内容为“本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由
1000 万元减至 812.575 万元,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与本公司联系,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④李希军在减资后不再参与精华有限分红
公司内部认定该减资时间为
2017 年,2017 年至 2022 年间,工商手续办理
之前,公司
5 次分红均未将李希军作为分红对象,李希军也未再享有任何股东权
利。
⑤减资程序瑕疵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不利影响
./tmp/71b5ca33-bb23-4dae-a435-ac2c8640dfa6-html.html
4-1-3-10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
定,精华有限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精华有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精华有限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后三十日内进行公告,但精华
有限、全体股东及李希军达成减资一致意见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且其未通知债
权人,因此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经项目组核查,本次减资为精华有限及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截至公开转让
说明书出具之日,未有债权人就本次减资要求精华有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也不存在债权人就本次减资提出异议或与精华有限发生纠纷的情形。
根据李希军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签署的《定向减资协议》,李希军同意就精
华有限减资行为发生之前所形成债务在其减资价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勇出具《承诺函》
,承诺
“因公司发生的减资程
序瑕疵而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减资程序瑕疵给公司原债权人
造成损失并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致使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
,本人将及时
予以补偿,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
”。
综上,精华有限未及时履行减资公告及未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性瑕疵不会对本
次挂牌造成不利影响。
(
2)工商变更登记
精华有限履行完毕相关减资程序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潍坊市昌乐县工
商局核准了本次减资工商变更,变更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25.705
425.705
货币、债权
52.39%
2
林增发
168.622
168.622
货币、债权
20.75%
3
刘跃进
55.129
55.129
货币、债权
6.78%
4
刘秀岚
43.65
43.65
货币、债权
5.37%
5
张玉池
39.901
39.901
货币、债权
4.91%
6
宿宝祥
29.88
29.88
货币、债权
3.68%
./tmp/71b5ca33-bb23-4dae-a435-ac2c8640dfa6-html.html
4-1-3-11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7
吕依蒙
14.55
14.55
货币、债权
1.79%
8
李建德
11.138
11.138
货币、债权
1.37%
9
李洪刚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23%
10
毕延新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23%
11
王大伟
4.00
4.00
货币、债权
0.49%
合计
812.575
812.575
—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6 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
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第六十八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
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21 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精华有限已于
2022 年 10 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
日,其已超过被处罚时效且减少注册资本时的债务均已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偿还完
毕,因此,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025 年 3 月 4 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精华有限成
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工
商备案登记手续方面给予公司行政处罚或其他类似措施,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减资款的支付与税款缴纳
李希军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精华有限借款 100 万元,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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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2
向精华有限借款
450 万元,截至精华有限与李希军达成定向减资一致意见时,李
希军共向精华有限借款
550 万元。李希军自 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经多次
还款,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尚欠精华有限借款 3,672,799.66 元。
2022 年 11 月 11 日,精华有限与李希军达成一致意见,精华有限应付李希
军减资价款
3,116,520.57 元与李希军欠精华有限借款 3,116,520.57 元相互抵销,
其中李希军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精华有限代扣代缴。债权债务抵销后,李希军
尚欠精华有限借款
804,733.2 元,并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全部偿还完毕。
2023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就本次定向减资出具《税收
完税证明》
,李希军缴纳个人所得税
248,454.11 元。
(4)李希军利润分配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李希军自
2018 年起就不再参与精华有限分红。
(5)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不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
经项目组核查李希军与精华有限自
2017 年 10 月达成减资一致意见至 2022
年
10 月精华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精华有限的股东名册、股东会文件、关
于期间历年股东分红的银行流水及支付凭证等材料,李希军自
2017 年 10 月后就
已不再系股东,不再参与股东会等重大事项的审议,亦不再收取精华有限的分红。
根据李希军本人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李希军与潍坊市精华粉
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减资等事宜的确认函》
,其与精华有限减资达成
的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可撤销、确认无效的情形,其未与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代
持的合意,也未签署任何代持相关的协议、承诺等类似文件。
综上,精华有限自
2017 年 10 月与李希军达成减资一致意见至 2022 年 10 月
精华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不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
(6)本次减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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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3
一致同意,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2022 年 8 月 16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定向减资。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减资时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
有限公司定向减资的股东确认函》
,确认股东之间就减资事宜无任何纠纷及争议。
同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定向减资事宜。
2024 年 12 月 5 日,李希军、公司及减资时全体股东签署《定向减资协议》,
就本次定向减资事宜、减资价款与借款抵销事宜及相关还款事宜进行了确认。
综上,减资程序瑕疵及未能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不构成本次挂牌障碍,精华有
限本次定向减资事宜不存在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2018 年 3 月,精华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1)增资程序
①达成增资一致意见
2018 年 3 月,高山与精华有限达成增资一致意见,高山向精华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
109.58 万元,增资价款为 109.58 万元。
②优先认购权的放弃
经精华有限与其他股东商议,其他实缴出资股东均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
权。
2024 年 10 月 10 日,增资时的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
备有限公司增资暨增加股东高山的股东确认函》,对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进
行确认,并同意高山于
2018 年 3 月获得股东资格。
③召开股东会
2022 年 10 月 17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金
增加至
3000 万元,该次股东会审议增加的注册资本包含了高山增加的注册资本
109.58 万元。
(2)增资款的支付
高山与精华有限达成增资一致意见后自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分
多次支付全部增资价款,但鉴于其打款时未标明投资款,按照谨慎原则高山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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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4
权进行出资。
2024 年 12 月 5 日,高山与公司签署《增资暨债权出资协议》,确
认
2018 年 9 月 30 日高山以享有对精华有限的 109.58 万元债权进行出资。
2018 年 9 月 9 日,山东世纪鸢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鲁鸢专审字
[2018]第 4166 号《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欠高山款情况专项审计报
告》
,对精华有限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对高山其他应付款的情况进行了确认。
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高山对精华有限享有债权金额为 120 万元。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中同华评报
字(
2024)第 041916 号《评估报告》,高山以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用于出
资的债权
109.58 万元已进行评估,其评估值为 109.58 万元不低于账面金额,符
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山东世纪鸢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鲁鸢会验字
(
2024)第 4007 号《验资报告》,对高山以 109.58 万元债权出资进行了验资,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精华有限实收资本金额为 922.155 万元。
(3)股份支付情况
鉴于股东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股,与公允价格均存在差额,为确定公允价
值,精华有限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对精华有限净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 041994 号《评估报告》,精华有限
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19.2 元/股与每股增资价格 1 元/股的差额形成股份支付。
(4)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精华有限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在精华有限注册资本
增加至
3000 万元时一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精华有限的股东、注册资本存在
内部股东名册与外部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况。经项目组核查,在内部股东名册与
外部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期间,高山不存在与其他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存在纠纷的情
形。高山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成为精华有限股东时一直从事个体蛋糕店经营,不
存在不能成为精华有限股东或不能在工商变更登记为股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6 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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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021 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精华有限已于
2022 年 10 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
日,其已超过被处罚时效,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 年 3 月 4 日,昌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证明自精华有限成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昌
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工商备案登记手续方面给予公
司行政处罚或其他类似措施,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变更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25.705
425.705
货币、债权
46.16%
2
林增发
168.622
168.622
货币、债权
18.29%
3
高山
109.58
109.58
债权
11.88%
4
刘跃进
55.129
55.129
货币、债权
5.98%
5
刘秀岚
43.65
43.65
货币、债权
4.73%
6
张玉池
39.901
39.901
货币、债权
4.33%
7
宿宝祥
29.88
29.88
货币、债权
3.24%
8
吕依蒙
14.55
14.55
货币、债权
1.58%
9
李建德
11.138
11.138
货币、债权
1.21%
10
李洪刚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08%
11
毕延新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08%
12
王大伟
4.00
4.00
货币、债权
0.43%
合计
922.155
922.155
—
100%
(5)高山利润分配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高山自
2018 年 3 月成为精华有限股东,其第一次参与精华
有限分红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6)不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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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6
经项目组核查高山与精华有限自
2018 年 3 月达成增资一致意见至 2022 年
10 月精华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精华有限的股东名册、股东会文件、关于
期间历年股东分红的银行流水及支付凭证等材料,高山自
2018 年至 2022 年一直
作为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参与精华有限的分红,并履行股东权利。
经与高山访谈,其与精华有限增资达成的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可撤销、确
认无效的情形,其未与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代持的合意,也未签署任何代持相关的
协议、承诺等类似文件。
综上,精华有限自
2018 年 3 月与高山达成增资一致意见至 2022 年 10 月精
华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不存在股权代持等行为。
(7)本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并新增股东高山。
2024 年 10 月 10 日,增资时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
有限公司定向减资的股东确认函》
,对本次增资及有关分红情况同意并认可,未
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不会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
同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宜。
2024 年 12 月 5 日,高山与公司签署《增资暨债权出资协议》,对高山增加
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增资价款进行确认,并明确高山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获得股东
资格。
综上,本次增资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2019 年 8 月,精华有限股东第二次股权继承
2019 年 8 月 20 日,股东王大伟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分别为配偶李国英、女
儿王佳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经项目组核查精华有限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禁止继承的规定。
2022 年 5 月 30 日,山东省安丘市公证处出具(2022)鲁安丘证民字第 384
号《公证书》,王大伟女儿王佳君自愿放弃继承权,其配偶李国英继承王大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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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7
有精华有限的全部股权。
2022 年 8 月 1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根据相关《公证书》
内容变更工商登记。
2024 年 10 月 10 日,精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李国英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同日,继承时的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同
意李国英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的股东确认函》
,同意并确认李国英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其他股东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撤销
或确认无效,不会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
2022 年 8 月 15 日,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精华有限的上述变
更。本次股权继承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25.705
425.705
货币、债权
46.16%
2
林增发
168.622
168.622
货币、债权
18.29%
3
高山
109.58
109.58
债权
11.88%
4
刘跃进
55.129
55.129
货币、债权
5.98%
5
刘秀岚
43.65
43.65
货币、债权
4.73%
6
张玉池
39.901
39.901
货币、债权
4.33%
7
宿宝祥
29.88
29.88
货币、债权
3.24%
8
吕依蒙
14.55
14.55
货币、债权
1.58%
9
李建德
11.138
11.138
货币、债权
1.21%
10
李洪刚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08%
11
毕延新
10.00
10.00
货币、债权
1.08%
12
李国英
4.00
4.00
货币、债权
0.43%
合计
922.155
922.155
—
100%
9.2022 年 10 月,精华有限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22 年 10 月 17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金
增加至
3000 万元,并新增股东李洪宗,实缴出资期限为 2030 年 10 月 17 日前。
2022 年 10 月 17 日,李洪宗与精华有限签署《增资合同》,约定李洪宗以货
币出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5 万元,增资价款为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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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8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
司增资、利润分配及实缴情况的股东确认函(
2022 年 10 月 17 日股东会)》及《潍
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确认函》,对本次增资、利润分配进行
转增事宜进行确认,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利润分配的金额、比例等。
除股东高山外,精华有限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100 万元,其中
72.845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9.99 万元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
7.155 万元按照本次增资前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以现金分红形式向其发放。
2022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就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注册资本事宜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 万元。
经项目组核查,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为
2077.845 万元,其中已实缴金额为
77.845 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未分配利润
转增
(万元)
债权
(万元)
货币
(万元)
1
吕勇
958.756
35.782
35.782
0.00
0.00
2
林增发
385.706
16.154
16.154
0.00
0.00
3
高山
219.16
0.00
0.00
0.00
0.00
4
刘跃进
126.101
5.281
5.281
0.00
0.00
5
刘秀岚
99.846
4.182
4.182
0.00
0.00
6
张玉池
91.271
3.823
3.823
0.00
0.00
7
宿宝祥
68.349
2.863
2.863
0.00
0.00
8
吕依蒙
33.282
1.394
1.394
0.00
0.00
9
李建德
25.477
1.067
1.067
0.00
0.00
10
李洪刚
22.874
0.958
0.958
0.00
0.00
11
毕延新
22.874
0.958
0.958
0.00
0.00
12
李洪宗
15.00
5.00
0.00
0.00
5.00
13
李国英
9.149
0.383
0.383
0.00
0.00
合计
2077.845
77.845
72.845
0.00
5.00
鉴于股东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股,与公允价格均存在差额,为确定公允价
值,精华有限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
日,对精华有限净资产进行了评估。
2024 年 10 月 30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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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出具中同华评报字(
2024)第 041647 号《评估报告》,精华有限以经评
估的每股净资产
26.68 元/股与每股增资价格 1 元/股的差额形成股份支付。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潍坊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
司增资、利润分配及实缴情况的股东确认函(
2022 年 10 月 17 日股东会)》,全
体股东同意并认可本次增资、利润分配、债转股及实缴情况,未来不会以任何形
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撤销或确认无效,不会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
2022 年 10 月 31 日,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精华有限的上述
变更,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1384.461
461.487
货币、债权 46.1487%
2
林增发
554.328
184.776
货币、债权 18.4776%
3
高山
328.74
109.58
债权
10.9580%
4
刘跃进
181.23
60.41
货币、债权 6.0410%
5
刘秀岚
143.496
47.832
货币、债权 4.7832%
6
张玉池
131.172
43.724
货币、债权 4.3724%
7
宿宝祥
98.229
32.743
货币、债权 3.2743%
8
吕依蒙
47.832
15.944
货币、债权 1.5944%
9
李建德
36.615
12.205
货币、债权 1.2205%
10
李洪刚
32.874
10.958
货币、债权 1.0958%
11
毕延新
32.874
10.958
货币、债权 1.0958%
12
李洪宗
15.00
5.00
货币
0.5000%
13
李国英
13.149
4.383
货币、债权 0.4383%
合计
3000
1000
—
100%
10.2023 年 9 月,精华有限第二次减少注册资本
2023 年 7 月 11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册资本金从
3000 万元减少至 1000 万元,减少的未实缴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股东按持股
比例减少。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全体股东签署《减资协议》,就精华有限
减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及不向股东支付减资价款事宜进行确认。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8 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
定,精华有限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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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精华有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精华有限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潍坊
市精华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但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因此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经项目组核查,本次减资为精华有限及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截至公开转让
说明书出具之日,未有债权人就本次减资要求精华有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也不存在债权人就本次减资提出异议或与精华有限发生纠纷的情形。
2024 年 12 月 5 日,全体股东与公司签署《减资协议》,全体股东同意就精
华有限减资行为发生之前所形成债务在其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25 年 3 月 4 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精华有限成
立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工
商备案登记手续方面给予公司行政处罚或其他类似措施,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勇出具《承诺函》
,承诺
“因公司发生的减资程
序瑕疵而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减资程序瑕疵给公司原债权人
造成损失并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或致使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
,本人将及时
予以补偿,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失
”。
综上,精华有限未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性瑕疵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不利影响。
因本次减资为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且未从精华有限收回任何投资,本次减资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核准了精华有限的减资
程序,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完成后精华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吕勇
461.487
461.487
货币、债权 46.1487%
2
林增发
184.776
184.776
货币、债权 18.4776%
3
高山
109.58
109.58
债权
10.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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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4
刘跃进
60.41
60.41
货币、债权 6.0410%
5
刘秀岚
47.832
47.832
货币、债权 4.7832%
6
张玉池
43.724
43.724
货币、债权 4.3724%
7
宿宝祥
32.743
32.743
货币、债权 3.2743%
8
吕依蒙
15.944
15.944
货币、债权 1.5944%
9
李建德
12.205
12.205
货币、债权 1.2205%
10
李洪刚
10.958
10.958
货币、债权 1.0958%
11
毕延新
10.958
10.958
货币、债权 1.0958%
12
李洪宗
5.00
5.00
货币
0.5000%
13
李国英
4.383
4.383
货币、债权 0.4383%
合计
1000
1000
—
100%
11.2024 年 1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审
字(
2024)第 60005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精华有限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
184,547,300.71 元,扣除专项储备 4,191,029.23 元后的净资产为
180,356,271.48 元。
2024 年 11 月 11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24)
第
041996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精华有限的净资产评估
结果为 29,519.52 万元。
2024 年 11 月 4 日,精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中兴华审字(2024)
第
600051 号《审计报告》为基础,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精华有限截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 184,547,300.71 元扣除专项储备 4,191,029.23 元后的净资
产
180,356,271.48 元,折合股本 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股本部分净资
产
170,356,271.48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精华有限各股东以其持
有的精华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整体变更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24 年 11 月 4 日,精华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同意精华有限按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
总股本
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发起人协议》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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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设立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
别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发起人的
权利与义务;费用;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潍坊市精华科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
议案》
《潍坊精华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的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验
字(
2024)第 600002 号《验资报告》,对精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实收情况予以审验。截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已全
部到位。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办理完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取得了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完成。本次
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本(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1
吕勇
461.487
46.1487%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2
林增发
184.776
18.4776%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3
高山
109.58
10.9580%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4
刘跃进
60.41
6.0410%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5
刘秀岚
47.832
4.7832%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6
张玉池
43.724
4.3724%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7
宿宝祥
32.743
3.2743%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8
吕依蒙
15.944
1.5944%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9
李建德
12.205
1.220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0
李洪刚
10.958
1.095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1
毕延新
10.958
1.095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2
李洪宗
5.00
0.5000%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3
李国英
4.383
0.4383%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4
合计
1000.00
100%
—
—
./tmp/71b5ca33-bb23-4dae-a435-ac2c8640dfa6-html.html
4-1-3-23
12.2024 年 11 月,精华科技第一次增资
2024 年 11 月 18 日,精华科技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1039.5 万元,郭峰宗认购新增股本 39.5 万,认购价格为
10.2 元/股。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出具中同华评报
字(
2024)第 041996 号《评估报告》,对公司每股净资产评估为 29.52 元/股,公
司于
2024 年 11 月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763.14 万元。2024 年 11 月 19 日、
11 月 20 日,郭峰宗向公司实缴出资 402.9 万元,履行完毕实缴出资义务。
2024 年 11 月 20 日,潍坊市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本(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1
吕勇
461.487
44.42%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2
林增发
184.776
17.7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3
高山
109.58
10.5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4
刘跃进
60.41
5.81%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5
刘秀岚
47.832
4.60%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6
张玉池
43.724
4.21%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7
郭峰宗
39.5
3.75%
已实缴
货币
8
宿宝祥
32.743
3.1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9
吕依蒙
15.944
1.53%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0
李建德
12.205
1.17%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1
李洪刚
10.958
1.0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2
毕延新
10.958
1.0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3
李洪宗
5.00
0.4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4
李国英
4.383
0.42%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5
合计
1039.5
100%
—
—
13.2024 年 12 月,精华科技第一次股份转让
2024 年 12 月 25 日,吕勇与李洪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洪宗按照 2024
年
11 月公司增资价格以 10.2 元/股,合计 51 万元将持有的精华科技 5 万股转让
给吕勇,吕勇于当日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完成工商
信息变更登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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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股本(万元)
持股比例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1
吕勇
466.487
44.8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2
林增发
184.776
17.78%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3
高山
109.58
10.54%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4
刘跃进
60.41
5.81%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5
刘秀岚
47.832
4.60%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6
张玉池
43.724
4.21%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7
郭峰宗
39.50
3.80%
已实缴
货币
8
宿宝祥
32.743
3.1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9
吕依蒙
15.944
1.53%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0
李建德
12.205
1.17%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1
李洪刚
10.958
1.0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2
毕延新
10.958
1.05%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3
李国英
4.383
0.42%
已实缴
净资产折股
14
合计
1039.50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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