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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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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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一、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4
二、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5
八、公司的业务.......................................................................................................... 42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7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9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8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5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87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0
二十、本次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2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2
二十二、结论意见...................................................................................................... 98
第三节 签署页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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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挂牌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公司、朗高科技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朗高有限
指 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司,朗高科技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程玉平先生、任怀勋先生
朗高众成
指
苏州朗高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
东、员工持股平台
朗高众辉
指
苏州朗高众辉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
东、员工持股平台
先进制造基金
指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苏州)基金(有限合伙)
元禾重元
指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天凯汇朗
指 苏州吴中天凯汇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致道
指 苏州致道数字经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创元
指 苏州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吴创投
指 苏州东吴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优迅电动
指 苏州优迅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朗高智控
指 苏州朗高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精传科技
指 广州精传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疆优迅
指 优迅电动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优迅电动全资子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研究分公司,公
司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分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容诚会计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挂牌
指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事项
《发起人协议》
指
《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股改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针对公司股改出具的《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15Z0418 号)
《评估报告》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
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
评报字[2024]第 020713 号)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针对公司本次挂牌出具的《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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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202 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212 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
系统公告[2013]40 号)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股转公告
[2023]34 号)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股转公告[2023]36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 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
三会
指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特别说明除外)
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或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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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朗高科技的委托,担任朗高科技本次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朗高
科技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接受朗高科技的聘请正式担任朗高科技本次挂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朗高科技本次股票挂牌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华泰联合主持的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朗高
科技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朗高科技所在地进行现
场工作,调查了朗高科技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朗高科技、朗高
科技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朗高科技历
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朗
高科技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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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等文件,研究了朗高科技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朗高
科技聘请的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华泰联合、为朗高科技进行会计审计的容诚会
计、朗高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
了朗高科技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朗高科技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朗高科技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
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朗高科技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朗高科技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
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朗高科技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
了朗高科技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朗高科技以及
相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
所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责任。朗高科技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
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
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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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
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参与本次挂牌所涉及的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
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
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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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挂牌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
材料进行了查验: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就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挂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就本次挂牌
的有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了董事会
提交的上述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股东会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对本次挂牌的授权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具体事
宜,具体如下: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具体情况,按照股东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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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向股
转公司备案的相关事宜;
3、制作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报文件;
4、批准、签署与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
5、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申报文件报送后,可结合中国证监会、股
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意见,对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调
整;
6、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根据挂牌情况办理公司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
7、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办理股票在股转系统交易事宜;
8、决定聘请参与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
合同;
9、办理与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必须且合理的事宜;
10、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
有效。
(三)本次挂牌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审核同
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尚需取得股转公司的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材
料进行了查验:
1、朗高有限设立时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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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
3、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朗高有限以及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5、公司出具的说明。
就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朗高科技系由朗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苏州市数据
局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43691P 的《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程玉平;注册资本为 11,282.721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
售:电动机;发电机、电器机械产品的销售及维修;并提供所售产品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机及
其控制系统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合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四、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朗高科技系由朗高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朗高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依法有效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三)公司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科技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
列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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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经营已满两年,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材
料进行了查验:
1、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2、公司现行有效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3、公司出具的《公司关于符合挂牌实质条件的说明》;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出具的调查
问卷;
5、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四、十五、
十七、十八等部分的各项文件。
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取得了签字确认后的调查问卷;取得有关政府部
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朗高科技系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82.7210 万元。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科技持续经营已满两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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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专用
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向客户提供后市场运维服务、专业技术测试服务
等。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107.25 万元和 76,257.0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8.08%和 99.25%,朗高科技业务明确,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所述,朗高科技已依法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
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治理机制健全;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公司的业
务”所述,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股票转
让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公司
股票发行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委托华泰联合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
推荐公司股票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
(五)项的规定。
(二) 本次挂牌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之“(一)本次挂
牌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82.7210 万元,公司股权明晰,股票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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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公司的股票
发行行为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
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
条的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且有效运作,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
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
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
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设置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符合《挂牌规
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挂牌规
则》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不存在违反
《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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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6、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且不存在以
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
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本次挂牌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
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
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
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不早于股份公司成立日,符合《挂
牌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容诚会计访谈确认,本所律师作为非
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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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符合《挂牌规
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
能专用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向客户提供后市场运维服务、专业技术测
试服务等,公司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9、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并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分开,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
制定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2.72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2,420.44 万元和
8,854.7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符合《挂牌规
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11、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
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一)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
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二)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
业务的;(三)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具备《业务规则》《挂牌规
则》规定的申请挂牌所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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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材
料进行了查验:
1、朗高有限及公司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2、朗高有限及公司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
3、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4、公司设立时的审计、评估及验资报告;
5、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朗高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
7、公司出具的说明。
就公司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
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朗高科技的设立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朗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
会议文件,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程玉平、任怀勋、朗高众成、江轶、朗
高众辉等 5 名发起人共同发起,由朗高有限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朗高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
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朗高科技为依法设立,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
任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
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
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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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年 11 月 22 日,容诚会计出具了《股改审计报告》,确认朗高有
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08,768,649.20 元。
2、2024 年 11 月 22 日,中水致远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采用资
产基础法评估,朗高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35,100,700.00 元。
3、2024 年 11 月 23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将朗高有限经审
计确认的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中的 10,366 万元折成股份公司实
收资本,朗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苏州朗高电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4、2024 年 11 月 22 日,朗高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张琪炳为股份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5、2024 年 11 月 23 日,朗高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同意朗高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2024 年 11 月 26 日,朗高科技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7、2024 年 11 月 26 日,朗高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
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聘任了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同日,朗高科技召开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8、2024 年 12 月 16 日,容诚会计出具了《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46 号),确认截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朗高科技的出资额已按时足额缴纳。
9、2024 年 12 月 27 日,朗高科技完成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朗高科技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366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具体权益结构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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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1
程玉平
4,537.50
43.7729%
2
任怀勋
4,537.50
43.7729%
3
朗高众成
525.00
5.0646%
4
江轶
400.00
3.8588%
5
朗高众辉
366.00
3.5308%
--
合计
10, 366.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朗高科技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根据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其对股
份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及面值、发起
人认缴股份数额、出资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体发起人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
议》不存在引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如上文所述,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时的《股改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会议文
件,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相应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
根据公司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材料,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
程序及所审议的事项如下:
1、2024 年 11 月 23 日,公司通知全体发起人及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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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并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
(2)《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3)《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5)《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6)《关于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
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
准,设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材
料进行了查验:
1、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3、公司现行有效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4、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内各月社保及公积金缴费证
明文件;
6、公司与员工签署的部分劳动合同;
7、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8、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等部分的相关文
件。
就公司的独立性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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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取得了有
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动机;发
电机、电器机械产品的销售及维修;并提供所售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专用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并向客户提供后市场运维服务、专业技术测试服务等。公司已形成独立完
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配备了专职人员,拥有独立的业务流程。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朗高科技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注册商标、专利、设备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
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公司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人事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公司的
人事及薪酬管理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和分开。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情形,也不存
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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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机制,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程序
合法,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自主支配自有资金、处置自有资产,对各项成
本支出和其他支出及其利润等进行独立核算,不存在受实际控制人干预的情
况。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其他任何单位
或个人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形。公司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独立纳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或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包括研发中心、EHS 部、质量部、市场
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人事部、综合管理部在内的多个职能部
门,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与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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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网络信息核查的相关资料;
2、公司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网络信息核查的相关资料;
3、公司(含有限公司阶段)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公司股东填写确认的调查问卷;
5、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 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7、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8、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9、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就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
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的调查问卷;对互联网中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进行检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发起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1
程玉平
4,537.50
43.7729%
2
任怀勋
4,537.50
43.7729%
3
朗高众成
525.00
5.0646%
4
江轶
400.00
3.8588%
5
朗高众辉
366.00
3.5308%
--
合计
10, 366.00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股东
程玉平,男,1966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飞乐路,身
份证号为 3208021966******11。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4,537.50 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40.2164%。
任怀勋,男,1970 年 9 月出生,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顺华街,身
份证号为 4101261970******18。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4,537.50 万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40.2164%。
江轶,男,1973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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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3601021973******16。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4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452%。
2、非自然人发起人股东
(1)朗高众成
根据朗高众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成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朗高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21B4TY5N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 10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程玉平
出资额
53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数据局
根据朗高众成的合伙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成的
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程玉平
5.00
0.9346%
普通合伙人
2
曹云华
40.00
7.4766%
有限合伙人
3
朱宽宁
40.00
7.4766%
有限合伙人
4
何荣
40.00
7.4766%
有限合伙人
5
张琪炳
40.00
7.4766%
有限合伙人
6
李新春
30.00
5.6075%
有限合伙人
7
邵洪飞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8
高志伟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9
孙忠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10
李丽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11
王学典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12
唐尧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13
徐明立
20.00
3.7383%
有限合伙人
14
张帅若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15
祝正东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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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钟时辉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17
江安乐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18
李中华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19
李忠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20
滕传旭
15.00
2.8037%
有限合伙人
21
曹宏伟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2
赵淮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3
许光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4
刘莉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5
刘明涛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6
齐国静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7
胡金永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8
陈涛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29
唐蓉蓉
10.00
1.8692%
有限合伙人
30
任怀勋
5.00
0.9346%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535.00
100.00%
-
根据朗高众成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朗高众成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
有/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
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
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成持有公司
4.6531%的股份,合计 525 万股。
(2)朗高众辉
根据朗高众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辉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朗高众辉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W1NT78G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 10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怀勋
出资额
55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8 月 23 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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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4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数据局
根据朗高众辉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辉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任怀勋
3.00
0.5435%
普通合伙人
2
杨思雨
30.00
5.4348%
有限合伙人
3
朱玉龙
30.00
5.4348%
有限合伙人
4
何松倍
22.50
4.0761%
有限合伙人
5
吴鹏程
22.50
4.0761%
有限合伙人
6
王旭
22.50
4.0761%
有限合伙人
7
马跃东
22.50
4.0761%
有限合伙人
8
刘天君
22.50
4.0761%
有限合伙人
9
陈胜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0
张广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1
习小康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2
李德生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3
徐建新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4
米义鹏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5
王庆斌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6
杜立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7
蒋其胜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8
齐国静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19
蒋鹏飞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0
罗浪波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1
赵扬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2
刘明涛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3
许光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4
唐尧
15.00
2.7174%
有限合伙人
25
郝海峰
12.00
2.1739%
有限合伙人
26
李敬杰
10.50
1.9022%
有限合伙人
27
赖楚项
10.50
1.9022%
有限合伙人
28
宋文华
10.50
1.9022%
有限合伙人
29
程亮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0
刘伟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1
朱洺锋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2
谢威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3
高桃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4
林峰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5
唐蓉蓉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6
单军强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7
李慧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8
陈伟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39
赵志明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40
郭辉
7.50
1.3587%
有限合伙人
41
程玉平
3.00
0.5435%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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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5
--
合计
552.00
100.00%
-
根据朗高众辉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朗高众辉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
有/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
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
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众辉持有公司
3.2439%股份,合计 366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5 名,上述发起人均依
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公司设立时,其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容诚会计出具的《验资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公
司系由朗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朗高有
限净资产出资,公司依法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系明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朗高科技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
该等资产投入朗高科技不存在法律障碍,并且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高科技共有股东 11 名,
除发起人股东外,其他现有股东情况如下:
(1)先进制造基金
根据先进制造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基金
的基本信息如下: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6
企业名称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苏州)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5JTYH3P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置业商务广
场 1 幢 12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白国光)
出资额
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8 年 8 月 17 日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先进制造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基金的权益结
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10%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9,900.00
49.90%
有限合伙人
3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49,900.00
49.90%
有限合伙人
4
苏州工业园区致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10%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100,000.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SB922)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登记编号:P1068478),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先进制造基金的管
理人,已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先进制造基金亦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先进制造基金持有
公司 3.1250%的股份,合计 352.5850 万股。
(2)元禾重元
根据元禾重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7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禾重元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7GKCB5L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 18 号楼 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工业园区重元叁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
派代表:姚骅)
出资额
212,72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8 年 11 月 24 日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元禾重元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禾重元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工业园区重元叁号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
1.1752%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3.5042%
有限合伙人
3
无锡惠开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0,000.00
9.4017%
有限合伙人
4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5,600.00
7.3333%
有限合伙人
5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10,000.00
4.7008%
有限合伙人
6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4.7008%
有限合伙人
7
天津市汇泽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8,000.00
3.7607%
有限合伙人
8
长三角(嘉兴)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6,000.00
2.8205%
有限合伙人
9
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0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
伙)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1
苏州工业园区葑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2
常州科教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3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4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5
常州市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6
苏州新建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
2.3504%
有限合伙人
17
苏州龙悦天程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
1.8803%
有限合伙人
18
苏州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000.00
1.8803%
有限合伙人
19
史连明
3,500.00
1.6453%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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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8
20
沈福根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1
周明富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2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3
上银同禾(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4
常熟市千斤顶厂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5
苏州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6
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7
朱梅珍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8
苏州华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29
苏州工业园区锡商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3,000.00
1.4103%
有限合伙人
30
吴留生
2,380.00
1.1188%
有限合伙人
31
吕炳南
2,380.00
1.1188%
有限合伙人
32
鲍惠荣
2,240.00
1.0530%
有限合伙人
33
李莹
2,128.00
1.0003%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212,728.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TP409)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登记编号:P1000720),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元禾重元的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
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元禾重元亦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禾重元持有公司
1.8750%的股份,合计 211.5510 万股。
(3)天凯汇朗
根据天凯汇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凯汇朗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吴中天凯汇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EJE8HG7M
主要经营场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腾胥路 65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韩萍)
出资额
2,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9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数据局
根据天凯汇朗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凯汇朗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5
0.25%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市吴中盈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044.75
49.75%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苏创太湖湾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3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4
苏州吴中引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2,100.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AYW83)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登记编号:P1069447),苏州市吴中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天凯汇
朗的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天凯汇朗亦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凯汇朗持有公司
1.25%的股份,合计 141.0340 万股。
(4)苏州致道
根据苏州致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致道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致道数字经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CK9R368P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158
号置业商务广场 1 幢 1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工业园区计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晓
春)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0
出资额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43 年 5 月 24 日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苏州致道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致道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工业园区计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5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500.00
29.00%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9,000.00
18.00%
有限合伙人
4
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
4,000.00
8.00%
有限合伙人
5
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6
苏州广电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7
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发展有限公司
3,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8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3,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9
苏州欣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10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11
苏州独墅湖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12
苏州市苏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3.00%
有限合伙人
13
韩伟
1,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4
海南元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5
左磊
5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50,000.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AAF84)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登记编号:P1068905),苏州工业园区致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苏州
致道的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苏州致道亦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致道持有公司
0.6250%的股份,合计 70.5170 万股。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1
(5)苏州创元
根据苏州创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创元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创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BTMHMP42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308
号信投大厦 1 幢 1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市宜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哲俊)
出资额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7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7 月 20 日至 2030 年 7 月 19 日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苏州创元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创元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市宜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
0.10%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50.00%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创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990.00
39.90%
有限合伙人
4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10,000.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XA749)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登记编号:P1002747),苏州苏信宜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苏州创元的管
理人,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苏州创元亦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创元持有公司
0.6250%的股份,合计 70.5170 万股。
(6)东吴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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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根据东吴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创投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东吴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JK1MJ3R
主要经营场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2888 号 6 幢
1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侯君一)
出资额
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东吴创投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创投的权益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
20.00%
普通合伙人
2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吴中经开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4,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4
查阿六
2,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5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6
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7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20,000.00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
号:SACF16)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
理人公示信息(登记编号:GC2600011649),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东吴
创投的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证券
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登记,东吴创投亦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创投持有公司
0.6250%的股份,合计 70.517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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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合伙企业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均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
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公司股东的穿透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穿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经穿透计算的股
东人数为 11 人,未超过 200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穿透后合并计
算的股东人数
备注
1
程玉平
1
直接自然人股东
2
任怀勋
1
直接自然人股东
3
朗高众成
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平台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4
江轶
1
直接自然人股东
5
朗高众辉
1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平台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6
先进制造基金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7
元禾重元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8
天凯汇朗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9
苏州致道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10
苏州创元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11
东吴创投
1
系已备案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合计
11
-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根据公司最新《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单一股
东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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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程玉平直接持有
公司 40.22%股份,任怀勋直接持有公司 40.22%股份,同时,程玉平通过担任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朗高众成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朗高众成所持公司
4.6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任怀勋通过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朗高众辉执行事务
合伙人,能够控制朗高众辉所持公司 3.2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因此,程玉
平、任怀勋合计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 88.33%,能够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
决定性影响。此外,程玉平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怀勋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可以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产重大影响,2025 年 4
月 30 日,二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①本协议中的其中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和/或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
争取达成一致,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
调整。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则上应在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
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
相同的表决意见。
②若本协议双方确实无法就董事会及股东会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在不对任
意一方合法权益、合理诉求造成实际损害,且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必要时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召开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其他核心员
工参与的内部会议进行合理探讨)的前提下,双方一致同意:(1)关于公司市
场策略、经营管理计划、业务方向调整、生产资源组织、产品研发、成本管
控、质量管控等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事项,双方应预先沟通,并最
终应以任怀勋的意见为准在董事会和/或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除上述事项
之外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内控管理、利润分配、增资扩
股、股权激励等,双方应预先沟通,并最终应以程玉平的意见为准在董事会和/
或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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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③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召
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并在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本协议双方在充分
沟通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不对任意一方合法权益、合理诉求造成实际损
害,且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协议第一
条约定的决策权限执行。
④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60 个月。
综上,公司无控股股东,程玉平、任怀勋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程玉平、任怀勋,且报告期内未
发生变更。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程玉平、任怀勋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基本信息详见上述公司的发起人情况。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朗高有限以及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含有限公司阶段)历次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涉及的付款凭证、验
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出资复核报告;
4、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
6、朗高有限以及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
7、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就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的方式及通过股东访谈进行了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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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朗高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朗高有
限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朗高科技属同一法人,公司的股本设置及其演变
应追溯至朗高有限阶段。
1、朗高有限的股权历史沿革
(1)2006 年 12 月,朗高有限设立
2006 年 11 月 29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设立朗高有
限,并通过公司章程。
2006 年 12 月 14 日,苏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苏天正验字[2006]第 SB218 号),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12 月 13 日,朗高有
限已收到股东程玉平、任怀勋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均以货币资
金出资。
2006 年 12 月 20 日,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朗高有限核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朗高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250.00
250.00
50.00
2
任怀勋
250.00
250.00
50.00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2)2014 年 4 月,朗高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4 月 12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高
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程玉
平认缴 500 万元,任怀勋认缴 500 万元;(2)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4 年 4 月 16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750.00
25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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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7
2
任怀勋
750.00
250.00
50.00
合计
1,500.00
500.00
100.00
(3)2014 年 9 月,朗高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8 月 19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高
有限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1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500 万元,由
程玉平认缴 5,250 万元,任怀勋认缴 5,250 万元;(2)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
2014 年 9 月 17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6,000.00
250.00
50.00
2
任怀勋
6,000.00
250.00
50.00
合计
12,000.00
500.00
100.00
(4)2015 年 6 月,朗高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5 月 18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将朗
高有限可分配利润人民币 1,250 万元分配给股东,其中:程玉平 625 万元,任
怀勋 625 万元;(2)同意将股东各自分得的利润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各 500
万元转增为朗高有限实收资本,分得利润应缴个人所得税由朗高有限代扣代
缴;(3)朗高有限本次利润分配后尚余 588.837738 万元未分配利润,暂不分
配。
2015 年 5 月 26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高
有限注册资本由 12,000 万元增加至 16,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800 万元,由
程玉平认缴 2,400 万元,任怀勋认缴 2,400 万元;(2)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
2015 年 6 月 10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8,400.00
750.00
50.00
2
任怀勋
8,400.00
750.00
50.00
合计
16,800.00
1,5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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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5)2016 年 10 月,实收资本增加至 6,000 万元
2016 年 10 月 18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
高有限将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税后可分配利润 10,980.708864 万元中的 6,875
万元向股东进行分红,分别向程玉平、任怀勋分红 3,437.50 万元;(2)程玉
平、任怀勋将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各 2,250 万元转增为朗高有限实收资
本,实际现金分红各 500 万元,本次转增后朗高有限实收资本增加至为 6,000
万元;(3)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朗高有限尚余未分配利润 4,105.708864 万
元,暂不分配。
本次变更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8,400.00
3,000.00
50.00
2
任怀勋
8,400.00
3,000.00
50.00
合计
16,800.00
6,000.00
100.00
(6)2017 年 6 月,实收资本增加至 10,000 万元
2017 年 6 月 8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定:(1)朗高
有限将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税后可分配利润 9,860.052307 万元中的 6,250 万
元进行分红,分别向股东程玉平、任怀勋分红 3,125 万元;(2)程玉平、任怀
勋将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各 2,000 万元转增为朗高有限实收资本,转增
后朗高有限实收资本增加至 10,000 万元;股东程玉平、任怀勋实际现金分红各
500 万元;(3)本次利润分配完成后,朗高有限尚余未分配利润 3,610.052307
万元,暂不分配。
本次变更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8,400.00
5,000.00
50.00
2
任怀勋
8,400.00
5,000.00
50.00
合计
16,800.00
10,000.00
100.00
(7)2018 年 12 月,第一次减资
2018 年 9 月 20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高
有限注册资本由 16,800 万元减少至 10,000 万元,其中,程玉平减少出资 3,400
万元,任怀勋减少出资 3,400 万元;(2)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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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
2018 年 10 月 11 日,朗高有限在《江苏经济报》就上述减资事项进行公
告。
2018 年 11 月 27 日,朗高有限出具了《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朗
高有限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朗高有限
已对债务予以了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18 年 12 月 6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5,000.00
5,000.00
50.00
2
任怀勋
5,000.00
5,000.00
5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8)2020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9 月 1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程玉
平将其持有的朗高有限 2%股权(对应 200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实缴出资额 200
万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轶,将其持有的朗高有限 2.625%股权(对应
262.50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实缴出资额 262.50 万元)以 262.5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员工持股平台朗高众成;(2)任怀勋将其持有的朗高有限 2%股权(对应
200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实缴出资额 200 万元)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
轶,将其持有的朗高有限 2.625%股权(对应 262.50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实缴出
资额 262.50 万元)以 262.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朗高众成;(3)
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20 年 9 月 1 日,程玉平、任怀勋分别与江轶、朗高众成就朗高有限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20 年 9 月 10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4,537.50
4,537.50
45.3750
2
任怀勋
4,537.50
4,537.50
45.3750
3
朗高众成
525.00
525.00
5.2500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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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
4
江轶
400.00
400.00
4.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9)2023 年 11 月,第四次增资
2023 年 10 月 16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朗
高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至 10,366 万元,由新股东苏州朗高众辉咨询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 1.5 元/股认缴;(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3 年 11 月 1 日,朗高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后,朗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程玉平
4,537.50
4,537.50
43.7729%
2
任怀勋
4,537.50
4,537.50
43.7729%
3
朗高众成
525.00
525.00
5.0646%
4
江轶
400.00
400.00
3.8588%
5
朗高众辉
366.00
366.00
3.5308%
合计
10,366.00
10,366.00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身朗高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朗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在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1、2025 年 6 月,朗高科技第一次增资
2025 年 5 月 11 日,朗高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选公司
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5 月 28 日,朗高科技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选公司董
事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公司新增 916.7210 万股股份,由新股
东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州创元、东吴创投认
购。公司本次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1810 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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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元。其中新股东先进制造基金以 5,000 万元增资款认购本次新增的 352.5850 万
股股份;元禾重元以 3,000 万元增资款认购本次新增的 211.5510 万股股份;天
凯汇朗以 2,000 万元增资款认购本次新增的 141.0340 万股股份;苏州致道以
1,000 万元增资款认购本次新增的 70.5170 万股股份;苏州创元以 1,000 万元增
资款认购本次新增的 70.5170 万股股份;东吴创投以 1,000 万元增资款认购本次
新增的 70.5170 万股股份。除上述计入股本的增资款外,其余部分全部计入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0,366 万 元 增 至
11,282.7210 万元。同意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增至 5 人,并增选曹正先生为第一
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公司结合本次增资
及增加董事等相关事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25 年 6 月 4 日,容诚会计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15Z0012
号),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新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13,000 万元,
其中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916.72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2,083.279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2025 年 6 月 3 日,苏州市数据局核准了朗高科技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朗高科技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程玉平
45,375,000
40.2164%
2
任怀勋
45,375,000
40.2164%
3
朗高众成
5,250,000
4.6531%
4
江轶
4,000,000
3.5452%
5
朗高众辉
3,660,000
3.2439%
6
先进制造基金
3,525,850
3.1250%
7
元禾重元
2,115,510
1.8750%
8
天凯汇朗
1,410340
1.2500%
9
苏州致道
705,170
0.6250%
10
苏州创元
705,170
0.6250%
11
东吴创投
705,170
0.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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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12,827,21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5 年 6 月朗高科技增资完成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朗高科技权益结构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朗高科技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
效。
(四)公司股权受限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保全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
情形,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历次股权变
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不存在需披露的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或权利
受限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3、公司本次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4、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6、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7、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及重大业务合同的发票(抽查)。
就公司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
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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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3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公司经苏州市数据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
工、销售:电动机;发电机、电器机械产品的销售及维修;并提供所售产品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
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性
能专用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向客户提供后市场运维服务、专业技术测
试服务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
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的资质或许可情
况如下:
序号
所有人
证书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1
朗高科技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
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11.19-
2027.11.19
2
朗高科技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ISO9001)
CN20/20618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2023.08.08-
2026.08.07
3
朗高科技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36
91P001X
苏州市生态环境
局
2024.09.29-
2029.09.28
4
朗高科技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认证
ZJLH22IP0207R0
M
中际连横(北
京)认证有限公
司
2022.07.14-
2025.07.13
5
朗高科技
汽车行业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
(IATF
16949:2016)
0480590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2023.08.08-
2026.08.07
6
朗高科技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
CN21/20660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2024.03.09-
2027.03.08
7
朗高科技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CN21/20661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2024.03.09-
202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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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朗高科技
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
3205967881
苏州海关
长期
9
朗高科技
实验室认可证
书
CNAS L19827
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
2023.12.27-
2029.12.26
10
优迅电动
再制造管理体
系认证
(T/CAAMTB
19-2019)
03224T10038R0S
中汽研华诚认证
(天津)有限公
司
2024.12.29-
2027.12.2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朗高科技持有的上述业务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具
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
(三)公司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和公司出具的书面说
明,公司报告期内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经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境外销售均依法取得了从事
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
案调查的情形;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
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38,107.25 万元和 76,257.0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8.08%和 99.25%,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五)公司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
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公司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
所需的主要资质和许可,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
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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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
查验:
1、公司相关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3、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4、公司决策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
5、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
6、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进行
确认及承诺,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以及检索了互联网中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朗高科
技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程玉平、任怀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外,公司无其他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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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6
5%以上的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的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5 名董事,分别为程玉平、任怀
勋、江轶、唐尧和曹正。
(2)公司的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3 名监事,分别为张琪炳、徐明立
和许光。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为
任怀勋,副总经理为曹云华、江轶,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刘明涛,财务负
责人为李新春。
4、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5、公司上述关联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其中重要人士如下: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于红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程玉平配偶
2
程肯
公司董事长程玉平子女
3
刘岩
公司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任怀勋配偶
4
任晓雪
公司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任怀勋子女
5
刘玉松
公司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任怀勋配偶的妹妹
任红斌
公司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任怀勋哥哥
6
江民德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轶的父亲
7
江泓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轶的哥哥
8
梁宇红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轶哥哥的配偶
9
江澜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轶的姐姐,加拿大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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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6、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港湾智享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程玉平及其配偶于红合计
持股 64%,并由程玉平担任执行董事
7、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小节第 6 项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前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任职情况
1
江西波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
江民德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九江波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南湖研究所 江西波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3
九江波德粉冶有限公司
江西波德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4
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任红斌持股 98.33%并担任执行董事兼财务
负责人
5
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任红斌担任法定代表人
6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曹正担任董事
7
节卡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曹正担任董事
8
启智(芜湖)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曹正担任董事
9
纽氏达特行星传动系统技术(淄博)股份
有限公司
曹正担任董事
10
苏州凯尔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曹正担任董事
8、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1 家全资子公司,3 家控股子公
司,2 家分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9、公司的联营及合营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联营及合营企业。
10、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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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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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利宝捷马电机有限公司
任怀勋曾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于 2024 年 12 月转让全部股权并退出
2
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利宝捷马电机有限公司持股 85%的企业
3
广州南防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任怀勋曾持股 70%,于 2023 年 11 月转让全部
股权并退出;刘岩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于 2023 年 11 月退出
除上述关联方外,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方也构成公
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
万元):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运费
—
0.23
报告期内,公司向佛山捷马租赁了 80 ㎡厂房用于存放电机及配件,同时约
定由佛山捷马负责公司存放货物的收发货及入库,若产生运输费用,则由公司
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向佛山捷马进行结算。公司于 2023 年向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
限公司结算支付了 0.23 万元运费,金额较小且价格公允。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广州市利宝捷马电机有限公司
电机
—
1.62
2023 年度,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向公司采购 1 台工业用电机的
情况,交易金额相对较低,且定价公允。
2、关联租赁情况
出租方
承租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刘岩
广州精传
房屋租赁
9.24
9.24
刘玉松
朗高科技
房屋租赁
3.24
3.32
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朗高科技
厂房租赁
3.00
3.00
报告期内,公司向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 80 ㎡厂房,主要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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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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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存放公司售后维保类电机及配件,具有必要性;租赁价格为 2,500.00 元/
月,系参考周边相似厂房租赁市场价格,租赁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刘玉松租赁了 109 ㎡自有房产用于员工宿舍,具有必要
性;租赁价格为 2,766.00 元/月、2,700.00 元/月,系参考周边类似物业租赁市场
价格,租赁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广州精传向刘岩租赁了 96.40 ㎡房产用于日常经营办公,具有
必要性;租赁价格为 7,700.00 元/月,系参考周边类似物业租赁市场价格,租赁
价格公允。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4 年度发生额
2023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91.40
523.00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李新春
3.50
10.00
13.50
-
合计
3.50
10.00
13.50
-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无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佛山捷马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1.75
1.00
其他应付款
唐尧-报销款
0.15
0.48
其他应付款
刘明涛-报销款
0.21
—
其他应付款
江轶-报销款
0.10
—
其他应付款
许光-报销款
0.07
—
其他应付款
曹云华-报销款
0.02
—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上述关
联交易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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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审计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
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
情形或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会议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
确认,关联股东在审议该等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均履行了回避表决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经营所发生,交易内容
公允、合理,不构成对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以及利
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方注销、转让等方式进行关联关系非
关联化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
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1、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
期内的财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规范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
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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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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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朗高科技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
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朗高科技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朗高
科技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
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朗高科技现有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3)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朗高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朗高科技今
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
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朗高科技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
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朗高科技今后从事的
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朗高科技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
务情况时,朗高科技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
朗高科技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朗高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
朗高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6)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朗高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则本人同意向朗高科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六)公司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已对有关关联
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
争的协议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公司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信息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2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租赁财产的财产租赁协议、权属证书和租赁费用支付凭证;
2、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3、公司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文件;
4、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检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
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1、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自有不动产权如下:
序
号
权利
人
权属证书号
坐落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终止日期
用途
权利
性质
权利
限制
1
朗高
科技
苏(2020)苏
州市不动产权
第 6021956 号
苏州市吴中
区胥口镇繁
丰路 608 号
19,854.50
26756.66
2065.08.17
工业
用地/
工业
出让
无
2
朗高
科技
苏(2025)苏
州市不动产权
第 6008217 号
苏州市吴中
区胥口镇繁
丰路北侧
2,311.10
—
2065.08.17
工业
用地
出让
无
2、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①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专用权期限
类别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3
1
78218447
朗高科技
2024.12.14-
2034.12.13
9
原始取得
无
2
78229335
朗高科技
2024.12.14-
2034.12.13
42 原始取得
无
3
78230703
朗高科技
2024.10.14-
2034.10.13
37 原始取得
无
4
78223283
朗高科技
2024.10.14-
2034.10.13
7
原始取得
无
5
65648222
朗高科技
2023.08.21-
2033.08.20
9
原始取得
无
6
65646712
朗高科技
2024.04.14-
2034.04.13
42 原始取得
无
7
65672369
朗高科技
2022.12.14-
2032.12.13
37 原始取得
无
8
65669103
朗高科技
2023.02.14-
2033.02.13
7
原始取得
无
9
65669224
朗高科技
2022.12.21-
2032.12.20
42 原始取得
无
10
65672803
朗高科技
2022.12.21-
2032.12.20
7
原始取得
无
11
65650900
朗高科技
2022.12.21-
2032.12.20
9
原始取得
无
12
65662052
朗高科技
2022.12.14-
2032.12.13
37 原始取得
无
13
22002793
朗高科技
2018.01.14-
2028.01.13
12 原始取得
无
14
22002664
朗高科技
2018.01.14-
2028.01.13
7
原始取得
无
15
12034683
朗高科技
2024.06.28-
2034.06.27
7
原始取得
无
16
66866482
精传科技
2024.04.14-
2034.04.13
12 原始取得
无
17
66855635
精传科技
2023.02.21-
2033.02.20
7
原始取得
无
18
66857085
精传科技
2023.02.21-
2033.02.20
9
原始取得
无
19
66855657
精传科技
2023.02.21-
2033.02.20
37 原始取得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4
20
66865584
精传科技
2023.03.28-
2033.03.27
37 原始取得
无
21
66862629
精传科技
2024.04.14-
2034.04.13
42 原始取得
无
22
66859850
精传科技
2024.04.14-
2034.04.13
7
原始取得
无
23
66849887
精传科技
2023.02.14-
2033.02.13
12 原始取得
无
24
66855668
精传科技
2023.02.21-
2033.02.20
42 原始取得
无
25
20794029
精传科技
2017.09.21-
2027.09.20
7
原始取得
无
26
20794009
精传科技
2017.09.21-
2027.09.20
7
原始取得
无
27
72732265
优讯电动
2023.12.28-
2033.12.27
37 原始取得
无
28
70867879
优讯电动
2023.10.07-
2033.10.06
7
原始取得
无
29
70876275
优讯电动
2023.10.07-
2033.10.06
35 原始取得
无
30
70876321
优讯电动
2023.10.28-
2033.10.27
42 原始取得
无
31
70882348
优讯电动
2023.10.07-
2033.10.06
9
原始取得
无
32
70893833
优讯电动
2023.10.28-
2033.10.27
12 原始取得
无
33
71061023
优讯电动
2023.11.07-
2033.11.06
37 原始取得
无
34
71069085
优讯电动
2023.11.07-
2033.11.06
7
原始取得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5
35
71072072
优讯电动
2023.11.07-
2033.11.06
12 原始取得
无
36
71078977
优讯电动
2023.11.07-
2033.11.06
37 原始取得
无
②境外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境外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取得公司境外商标代理机构出
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的境外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专用权期限
类别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
TMA1037615
(加拿大)
朗高科技
2019.07.08-
2029.07.08
7、12 原始取得
无
2
1358785
(欧盟[马德里])
朗高科技
2017.04.21-
2027.04.21
7
原始取得
无
3
1354410
(欧盟[马德里])
朗高科技
2017.04.21-
2027.04.21
12 原始取得
无
4
UK*开通会员可解锁*
(英国)
朗高科技
2018.01.05-
2027.04.21
7
原始取得
无
5
UK*开通会员可解锁*
(英国)
朗高科技
2018.01.05-
2027.04.21
12 原始取得
无
6
6848703
(1354410)
美国[马德里]
朗高科技
2022.09.20-
2027.04.21
12 原始取得
无
(2)专利
根据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进行网络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15 日,公司已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①发明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权利
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旋转变
压器零位测
试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3.03.0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
一种单绕组
多速电机的
绕组绕嵌方
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3.03.0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
一种旋转轴
动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3.03.0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
一种风力发
电的变桨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3.10.1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6
电机
5
一种变桨电
机多功能测
试仪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5.11.2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
一种客车主
驱动电机防
泥浆水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6.02.2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
一种电机防
溅水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6.03.23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
一种客车主
驱动电机防
溅水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6.04.20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
一种打钢印
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6.09.26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
一种转轴末
端与轴承间
隙/过盈切换
的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7.08.24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
一种水冷和
油冷相结合
的永磁同步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19.06.11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
一种高效油
冷永磁同步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9.06.11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
一种灌封式
水冷机壳的
灌封口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9.06.1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
一种双旋变
的三端盖变
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9.07.15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
一种新能源
客车驱动电
机用安装固
定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0.10.1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
一种具有高
效散热结构
的新能源矿
卡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0.10.1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7
一种新能源
客车驱动电
机用防护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10.1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8
一种 SSI 编
码器的测试
工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11.16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9
一种双电机
测功机同步
调速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1.03.30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0
一种超高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1.07.23
20 年 原始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7
电机转子冷
却结构及其
轴端搅液装
置
取得
21
一种应用于
重型卡车的
油冷驱动电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3.02.13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2
一种节能降
耗的驱控一
体式工业电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3.02.13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3
一种扁线电
机的定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0.04.1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4
一种新能源
汽车抑制驾
乘人员晕车
的控制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2.05.07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5
一种表贴转
子磁钢粘接
工装及磁钢
粘接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1.07.26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6
一种超高速
电机转子冷
却结构及其
轴端搅液装
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1.07.26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7
一种专用于
车加工电机
定子机壳止
口的工装夹
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0.04.29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8
一种防涉水
的密封电机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4.11.06
20 年
原始
取得
无
②实用新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权利
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一种单一水槽式水冷电机
座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
一种防止与引出线磨损的
电机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
一种自动对中的胀紧联结
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
一种蛇形水槽式水冷电机
座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
一种防止与引出线磨损的
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
一种通过端盖过水的水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8
电机座
取得
7
一种便于更换轴承的电机
端盖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15.11.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
一种客车主驱动电机防泥
浆水机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6.02.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
一种汽车电机的空气密封
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6.02.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
一种电机防溅水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6.03.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
一种客车主驱动电机防溅
水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16.04.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
一种防止电机轴承跑外圈
的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6.09.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
一种打钢印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6.09.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
一种变桨电机风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6.09.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
扭矩传感器保护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6.09.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
一种环形铝件加热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16.09.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7
一种混动客车电机轴承润
滑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7.06.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8
一种可提供辅助动力的车
用缓速器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7.06.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9
一种油润滑开式轴承冷却
转子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7.06.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0
一种可自动提高电机绝缘
值的加热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7.06.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1
一种永磁变桨电机的制动
器排布安装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7.06.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2
一种带双微动开关装置的
偏航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17.08.0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3
一种防腐防振的变桨电机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7.08.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4
一种密封防凝露电机接线
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17.08.2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5
一种转轴末端与轴承间隙/
过盈切换的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7.08.2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6
一种新能源汽车的电机传
动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8.01.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7
一种新能源汽车的传动法
兰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8.01.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8
一种安全可靠的三相电机
接线盒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8.03.2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29
一种电机端盖和机座的新
型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8.03.2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0
一种安全可靠的电机引接
线防护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8.04.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1
一种新型电动汽车用双层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8.04.10 10 年 原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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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9
V 型内置式永磁同步电机
转子
取得
32
一种电机端盖快速方便拆
卸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8.04.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3
一种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一
体式多驱动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8.04.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4
一种永磁电机分段式转子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8.05.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5
一种电机的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8.05.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6
一种新能源汽车低噪音电
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18.05.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7
一种降低转子不平衡量的
转子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8.05.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8
一种可调节斜极角度的转
子冲片键槽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8.05.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39
一种高效散热的新能源汽
车电机水道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8.05.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0
一种适应高速旋转的内嵌
式转子冲片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8.05.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1
一种基于多驱动电机的整
车动力架构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8.05.2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2
一种灌封式水冷机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9.05.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3
一种永磁同步电机转子冲
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19.05.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4
一种高效油冷永磁同步电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9.06.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5
一种水冷和油冷相结合的
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9.06.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6
一种可靠性高的电机的端
面静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9.06.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7
一种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19.06.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8
一种新能源汽车用旋转变
压器定子的固定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19.06.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49
一种异步变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19.06.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0
一种旋转变压器定子的固
定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19.06.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1
一种用于变桨电机的双旋
变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9.07.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2
一种双旋变的三端盖变桨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19.07.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3
一种高压铸铝机壳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9.07.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4
一种用于变桨电机的法兰
防水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19.07.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5
一种用于扁线绕组电机的
新型定子冲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19.07.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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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0
56
一种电机引线的绝缘防护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9.07.1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7
一种可进行方向调节的电
机进出水口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19.07.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8
一种电机接线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19.08.0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59
一种电机接线板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0.03.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0
一种新型三相出线密封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0.03.1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1
一种新能源汽车水冷电机
的冷却水道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3.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2
一种低成本轻量化电机转
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03.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3
油冷电机直驱式摆线泵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04.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4
油冷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4.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5
一种用于永磁同步电机转
轴的花键轴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0.04.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6
一种高扭矩密度的低噪音
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04.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7
一种油冷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0.04.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8
一种新型扁线电机的定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4.1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69
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机
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04.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0
一种高速电机转子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0.04.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1
一种带有开放式冷却水道
的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0.04.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2
一种旋变定子机械防松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4.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3
一种用于电机钻铣的气动
夹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0.04.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4
一种一体化偏航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0.04.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5
一种新型的转子压板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0.04.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6
一种专用于车加工电机定
子机壳止口的工装夹具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0.04.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7
一种新型的永磁变桨电机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0.05.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8
一种双旋变过渡轴连接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0.05.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79
一种用于电机中削弱轴电
流的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0.07.0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0
用于电机转子叠压的快速
装夹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0.09.0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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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1
81
一种能够充分渗碳的内花
键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0.09.0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2
提高电机充气效率的转子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0.09.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3
一种电机机座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1.03.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4
一种减少轴电流的电机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1.03.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5
一种偏航电机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1.03.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6
一种双电机测功机台架系
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3.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7
一种带有轴承润滑结构的
电机台架测试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1.03.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8
一种开式轴承安装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1.03.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89
一种任意斜极角度的转子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1.04.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0
一种能准确便捷测试转子
温度的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4.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1
一种自粘式定子铁芯端板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1.05.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2
一种定子绕组的绝缘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5.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3
一种电气连接器的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1.05.1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4
一种自循环轴承冷却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5.1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5
一种拥有多安装方式的电
机机座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1.05.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6
一种轴承油润滑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1.05.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7
一种防尘密封体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1.05.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8
一种新型旋变安装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1.06.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99
一种旋变端盖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6.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0
一种新型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1.07.1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1
一种超高速电机转子冷却
结构及其轴端搅液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
朗高科技 2021.07.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2
一种表贴转子磁钢粘接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
朗高科技 2021.07.2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3
一种车用混合动力变速机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2.06.0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4
一种水冷散热的一体式工
业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2.06.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5
一种煤矿井下辅助车用隔
爆永磁同步变频电动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2.07.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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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2
106
一种精密压机用永磁同步
变频电动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2.07.2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7
隔爆电机液冷机壳散热结
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2.08.3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8
一种扁线电机热敏电阻固
定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2.09.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9
1 电机性能测试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2.10.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0
一种渐开线花键传动法兰
的轴向弹性预紧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2.12.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1
一种内花键轴转子吊装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2.12.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2
一种定转子合装线包防护
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2.12.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3
一种加工电机销钉孔用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3.03.0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4
一种转子铁芯叠压导向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3.03.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5
一种一体式电机加工压壳
定子用防护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3.03.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6
一种油冷电机空心花键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3.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7
一种具有散热功能的电机
与变频器一体化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3.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8
变频空压机组混合冷却系
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3.07.06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9
一种接线板、接线盒组件
以及电机壳体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3.07.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0
一种永磁变桨同步电机的
双绕线式旋变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3.07.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1
一种接线装置密封结构和
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3.07.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2
一种用于水冷电机的机壳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3.09.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3
一种油水复合冷却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3.09.2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4
一种集成式油水复合冷却
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3.11.0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5
一种永磁辅助磁阻电机转
子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3.12.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6
一种转子用磁钢散热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3.12.1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7
一种防轴承跑圈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4.07.0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8
一种永磁转子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3.12.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9
一种电机端盖气动压紧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4.01.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0
一种伺服冲压设备用水冷
永磁同步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4.08.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tmp/1cf130bb-f370-459d-9f6c-d159330a0a56-html.html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3
131
一种扁线电机端部冷却密
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4.08.30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2
一种双定子铁芯电机加工
压壳定子用涨紧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4.02.2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3
一种电机定子用导向防撞
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4.02.2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4
一种电机端盖内撑调面工
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4.01.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5
一种分体式花键电机轴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4.06.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6
一种中心架抱夹加工防护
工装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4.01.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7
一种新能源电机的绝缘端
盖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4.06.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8
一种导电端子及其应用的
导电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4.01.23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9
一种带 VDO 传感器的集
成式电机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4.02.1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0
一种新型电机接线盒密封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1
一种新型光孔螺纹孔密封
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2
一种渐开线配合的传动法
兰防松脱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3
一种汽车电机的机座防积
水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4
一种电机内部防结露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5
一种新型泄水阀密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6
一种转子分段式斜极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精传科技 2016.09.27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7
高转速大扭矩电动汽车驱
动电机试验台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精传科技 2017.07.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8
防轴承涉水的电机轴伸端
盖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精传科技 2017.07.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9
组合式电机接线板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精传科技 2017.07.1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0
带驻车制动器的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精传科技 2017.08.15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1
同轴线分布式转轴双电机
驱动系统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精传科技 2017.09.1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2
止口式胀套法兰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精传科技 2018.06.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3
端面带齿式胀套法兰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精传科技 2018.06.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4
一种适应高速旋转的转子
冲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精传科技 2018.06.28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5
一种用于降低转子挠度的
转子压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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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4
156
一种电机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7
一种便于接线的出线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8
一种用于能源汽车的电机
防护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9
一种电机机壳水道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0
一种电机接线端子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精传科技 2018.06.29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1
低噪音永磁同步电机转子
冲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精传科技 2018.12.21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2
带油冷结构的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精传科技 2023.01.12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163
一种油冷电机转子结构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精传科技 2023.12.04 10 年
原始
取得
无
③外观设计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申请日
权利
期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1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
(一)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19.06.2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
(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9.06.2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
纯电动车用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19.08.22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
自然冷却液压站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
纯电动客车用驱动电机
(一)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6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
(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7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
(一)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8
纯电动客车驱动电机
(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9
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0.06.0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0
轨道交通车辆用空压机电
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0.06.15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1
纯电动矿山车用驱动电机
(二)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0.10.27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2
纯电动车用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1.04.2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3
风电永磁变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1.04.2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4
汽车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1.12.0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5
电机(LGE2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1.12.23 15 年 原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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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5
取得
16
驱动电机(YQW225D)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2.01.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7
驱动电机(YQL220A)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1.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8
驱动电机(YQW3-225H-
20B/YQW3-225E-18C)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朗高科技 2022.01.25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19
电机机座(水平底脚)
(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0
电机后端盖(不带有接线
盒)(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1
电机机座(法兰机座一体
式)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2
电机前端盖(不带接线
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3
电机机座(V 型底脚)
(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4
电机机座(拉伸铝机座)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5
电机机座(V 型多底脚)
(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6
电机前端盖(带接线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7
电机后端盖(不带有接线
盒)(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8
电机后端盖(带有接线
盒)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29
电机机座(V 型底脚)
(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2.01.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0
电机前端盖(LGE225D-
15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朗高科技 2022.03.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1
电机机座(LGE225D-
15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3.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2
电机后端盖(LGE225D-
15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2.03.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3
驱控一体式电机
(LGE225D-15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
技、苏州
安驰控制
系统有限
公司
2022.03.3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4
驱动电机(混凝土搅拌车
驱动电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2.03.3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5
永磁电机机座(YQW3-
225H)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7.0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6
驱动电机(YQW3-2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朗高科技 2022.07.11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7
驱动电机(YQW3-225B)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2.08.0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8
驱动电机(YQL284A-120A)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2.08.29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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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6
39
隔爆电机(TBVF160D)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朗高科技 2022.10.28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0
电机机座(LGE225)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3.06.16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1
驱动电机(YQF3-280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3.07.0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2
永磁伺服电机(LG2-
16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4.06.07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3
永磁伺服电机(LG3-
13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4.06.07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4
工业电机(LGE2 系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朗高科技 2024.09.20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5
矿卡驱动电机(YQW3-
225L30)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朗高科技 2024.03.1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6
工业电机(LGE2-355 系列)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朗高科技 2024.04.30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7
混合动力车用电机(YQD3-
280A)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朗高科技 2024.07.23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8
混合动力车用电机(YQF4-
200R)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4.07.23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49
电机(YQW3-280L)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朗高科技 2024.08.27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0
混合动力车用电机(YQW3-
280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朗高科技 2024.09.20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1
电机(单-双 YQF3-280E)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朗高科技 2024.09.26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2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4)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精传科技 2017.03.2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3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3)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精传科技 2017.03.2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4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2)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精传科技 2017.03.2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55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1)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精传科技 2017.03.24 15 年
原始
取得
无
(3)域名
根据公司持有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
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网站域名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性质
许可证号
状态
1
leog-motors.com
朗高科技
企业
苏 ICP 备 2022024096 号
正常
2
yooxun.cn
优迅电动
企业
苏 ICP 备 2023031228 号-1
正常
(4)软件产品
根据公司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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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7
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
况如下:
序
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开发完成
之日
权利
期限
取得
方式
1
苏州朗高空压机分级控
制软件
2022SR0130887
朗高科技
2021.10.07
50 年
原始
取得
2
苏州朗高永磁电机试验
测试软件
2021SR0881831
朗高科技
2021.03.02
50 年
原始
取得
3
永磁电机旋变调角度软
件
2019SR0628714
朗高科技
-
50 年
原始
取得
4
永磁电机试验软件
2018SR608437
朗高科技
2016.11.30
50 年
原始
取得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协议、订单、支付凭
证、发票,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
及其他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价值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1
机器设备
6,970.00
2,847.69
4,122.30
2
运输设备
763.91
590.34
173.57
3
电子设备及其他
4,197.68
2,952.27
1,245.40
合计
11,931.59
6,390.30
5,541.27
4、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1)优迅电动
根据优迅电动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优迅电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优迅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80L2D22
公司住所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 608 号 1 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
何荣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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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8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新能源汽车生
产测试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业
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
设备);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
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
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2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数据局
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朗高科技
870.00
87.00%
何荣
60.00
6.00%
赵扬
35.00
3.50%
蒋其胜
35.00
3.50%
(2)精传科技
根据精传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精传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精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966XG
公司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
技交流中心 101
法定代表人
任怀勋
注册资本
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
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真空磁悬浮发电机(组)的
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电气机械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械
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
务;电气设备批发;电动机销售;真空磁悬浮发电机(组)的销售;电
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充电桩销售;机器人
销售;电磁屏蔽器材的研究、开发、设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电动机制造;电磁式直流电动机制造;永磁式直流电动机制造;微电
机及其他电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
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器辅
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起动电机制造;机器人系统生产;
智能机器系统生产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45 年 5 月 28 日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朗高科技
6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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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9
(3)朗高智控
根据朗高智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朗高智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朗高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DB529E5N
公司住所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 608 号
法定代表人
程玉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
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
联网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4 年 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朗高科技
823.00
82.30%
赵建洋
102.00
10.20%
徐海兵
60.00
6.00%
费金武
15.00
1.50%
(4)新疆优迅
根据新疆优迅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新疆优迅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优迅电动科技(新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4MAE9N31786
公司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 566 号 2 号楼
2024-AM 区 011 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何荣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
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
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
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服
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
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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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0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1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1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优迅电动
500.00
100.00%
(5)北京分公司
根据北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北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研究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DW2BRE7Q
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 1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02 室
负责人
朱宽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4 年 8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8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广州分公司
根据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广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9YFT6T04
经营场所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
技交流中心 101
负责人
江轶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机
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60 年 10 月 17 日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档证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
料,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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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1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
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
站进行网络核查,公司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
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所
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公司权利行
使的情形。
(二)房屋租赁
根据公司租赁财产的租赁协议、权属证书及《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租赁的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租赁价格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1
苏州莱恩精
工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
朗高科技
苏州市吴中区
胥口镇茅蓬路
109 号苏州莱
恩精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
1#厂房
厂房租金 30.3
元/月/㎡(含
税),办公室租
金 30.3 元/月/
㎡
厂房建筑面
积 7538
㎡、365 ㎡,
办公楼建筑
面积 397
㎡,合计
8300 ㎡
2025.01.01-
2027.12.31
2
苏州神王国
贸有限公司
朗高科技
苏州市吴中区
胥口镇繁丰路
666 号
39 元/㎡/月
1,902
2025.04.01-
2030.03.31
3
李楠
朗高科技
北京市朝阳区
广顺南大街
16 号院 2 号
楼 17 层 1902
19,000 元/月
125.88
2025.05.15-
2026.05.14
4
陈世雄(委
托代理人:
陈瑶)
广州分公
司
广州市番禺区
东环街番禺大
道北 555 号天
安科技园内天
安产业大厦 2
座 501 室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租金为
23492.27 元/
月;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11 日租
金为 24666.67
元/月
356.30
2025.01.01-
2026.07.11
5
刘岩
广州分公
司
广州市番禺区
东环街番禺大
道北 555 号天
安科技园内天
安产业大厦 2
座 512 室
7700 元/月
96.40
2025.01.01-
2027.12.31
6
广州市番禺
节能科技园
发展有限公
广州分公
司
广州市番禺区
东环街番禺大
道北 555 号天
2025 年 1 月 18
日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租金为
564.10
2025.01.18-
203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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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2
司
安交流中心
101 房
65 元/㎡/月;
2026 年 6 月 18
日至 2028 年 6
月 17 日租金为
68.9 元/㎡/
月;2028 年 6
月 18 日至
2030 年 6 月 17
日租金为 73.03
元/㎡/月
7
苏州建图科
技产业园有
限公司
优迅电动
苏州市龙山南
路 7 号京东苏
州太湖智能产
业园 3 栋 2 层
01 室
第 1-2 年月租
金(含税)为
14,465.81 元;
第 3 年月租金
(含税)为
14,785.85 元;
第 4 年月租金
(含税)为
15,114.21 元;
第 5 年月租金
(含税)为
15,450.25 元
640.08
2025.04.15-
2030.04.14
8
乌鲁木齐高
新园区运营
管理有限公
司
优迅电动
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
区)宏扬路
999 号中小企
业创新园(科
创谷)6 号楼
102 号厂房
15 元/㎡/月
(含税)
1,276.63
2025.01.01-
2030.02.28
9
北京智控城
服科技有限
公司
朗高科技
北京市昌平区
北七家镇宏福
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 层
1004 室
66,528 元/年
66.00
2025.01.01-
2025.12.31
10
河南发祥货
运有限公司
朗高科技
郑州市经开区
郑庵镇
2,000 元/月
60.00
2024.11.01-
2025.11.01
11
苏州市正达
塑胶有限公
司
朗高科技
苏州市吴中区
胥口镇合丰路
698 号
1,180,000 元/年
4,302.86
2025.01.01-
2026.05.09
注:序号 4 租赁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备案编号为穗租采 2025CG*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表中的房屋租赁除序号 4 外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虽然上述房产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
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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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3
为避免租赁物业因权属瑕疵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玉平、任
怀勋出具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
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朗高科技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
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将承担
赔偿责任,对朗高科技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对其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
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不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对其他方重
大依赖的情形。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凭证、
发票,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2、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
3、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以及报告期内营
业外支出的付款凭证;
4、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对应的交易协议、背景文件、凭证;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核查公司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了解公司
重要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债权
债务纠纷的情况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合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重大合同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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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4
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
购合同和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以
及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年交易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期限
履行
状态
1
宇通客车股份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5.1-2026.4.30
正在
履行
2
宇通商用车有
限公司
朗高
科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5.1-2026.4.30
正在
履行
3
郑州宇通重工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5.1-2026.4.30
正在
履行
4
郑州宇通矿用
装备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5.1-2026.4.30
正在
履行
5
陕西汉德车桥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
购订单为
准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4.1.1-2025.12.31
正在
履行
6
中国重汽集团
济南卡车股份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
购订单为
准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4.11.18-长期
正在
履行
7
特百佳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
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
购订单为
准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1.1-2025.12.31
正在
履行
8
三一集团有限
公司
朗高
科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长期有效
正在
履行
9
J.M. Voith SE
& Co. KG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
购订单为
准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4.5.7-2026.12.31
正在
履行
10
金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
购订单为
准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4.1.1~2026.12.31
正在
履行
11
北京易控智驾
科技有限公司
朗高科
技
增程器
ISG 电
机、驱动
电机
1016.88
2023.8.17-长期
正在
履行
12
南京金龙客车
制造有限公司
朗高科
技
驱动电机
以具体采购
订单为准
2025.1.1-2025.12.31
正在
履行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合同
以及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年交易金额大于 1,0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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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序
号
销售方
采购
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日期
履行
状态
1
无锡新瑞驰
科技有限公
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4.10.23-2026.12.31
正在
履行
2
江苏大通机
电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5.4.1-2027.4.30
正在
履行
3
江西金力永
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4.10.23-2026.12.31
正在
履行
4
山东国岳金
刚石制品有
限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4.10.23-2026.12.31
正在
履行
5
山东泰开精
密铸造有限
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4.10.23-2026.12.31
正在
履行
6
宁波科田磁
业股份有限
公司
朗高
科技
以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双方签署框
架协议,以
具体采购订
单为准
2024.8.5-2029.8.6
正在
履行
3、借款合同
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
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履行
情况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000.00
2024.10.30-
2025.10.30
无
正在
履行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授信协议
5,000.00
2024.12.23-
无终止期限
无
正在
履行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授信协议
4,000.00
2024.11.27-
2025.11.26
无
正在
履行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授信协议
4,000.00
2023.9.21-
2024.9.20
无
履行
完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除已履行完毕
的重大合同外,其余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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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6
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三)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形。
(四)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2、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3、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七部分所述的文件。
就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
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设立至今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审计报告》,自朗高有限设立起算,公司设
立后未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公司历史上发生的增资扩股及减资情况,均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
其演变”)。
(二)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三)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
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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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商登记文件;
2、公司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最初的公司章程可追溯至朗高有限设立
时,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由当时的公司全体股东制定,制定程序及公司章程
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朗高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签署
并由公司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苏州市数据局完成了登记备案手续,制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以来历次章程修订情况
因公司进行增资并增选 1 名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
中注册资本、股本及董事会组成人员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因公司拟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挂牌后生效实施的<公司
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草案)将于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日起正式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必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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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备案手续。
(三)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章程必备条
款》《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以来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2、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
4、公司的出具的书面说明。
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
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声明并取得了该等声明函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公司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
说明,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设置了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采购部、市场部、质量部、EHS
部、生产管理部、工程部、研发中心、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挂牌规则》《治理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挂牌无需制定调整计划。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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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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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独立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
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等公
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均符合《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合法、合
规、有效。
(三)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职工大会等相关文件;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
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
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其任职资格等相关情况并取得了该等声明确认
函;以及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
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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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公司现有 5 名董事、3 名监
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理 1 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具体如下:
1、董事会成员 5 人,分别是:程玉平、任怀勋、江轶、唐尧、曹正。其中
程玉平为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3 人,分别是:张琪炳、徐明立和许光。其中张琪炳为职工
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5 人:总经理为任怀勋,副总经理为江轶、曹云华,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刘明涛,财务负责人为李新春。
根据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除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公司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和个人信用报
告、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
监会网站、各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
进行网络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 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
生,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至今的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告期
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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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1
1、公司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朗高有限未设董事会,由程玉平担任执行董事。
(2)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会
议选举程玉平、任怀勋、江轶、唐尧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同日,公司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程玉平为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3)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增选
曹正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的任职未发生其他变化。
2、公司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朗高有限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任怀勋担任。
(2)2023 年 10 月 16 日,朗高有限召开股东会,免去任怀勋监事职务,
选举江轶为监事。
(3)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张琪炳为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
(4)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股东会,选
举徐明立、许光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琪炳共同组成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琪炳为监
事会主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监事的任职未发生其他变化。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朗高有限设总经理一名,由程玉平担任。
(2)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聘任任怀勋为公司总经理,曹云华、江轶为公司副总经理,刘明涛为公司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新春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
要系基于规范运作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作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上述人
员变更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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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2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
尚未消除;
5、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
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缴税凭证;
3、公司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文件;
4、容诚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6、公司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税务文件。
就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
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取得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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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3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以
及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公司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3%、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房产税
房产余值
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
1.5 元/平方米
本公司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精传科技
20%
优迅电动
20%
朗高智控
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二)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资料,公
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朗高科技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朗高有限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苏 省 税 务 局 核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资格有效期 3 年,自 2021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
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024 年 11 月 19 日,朗高有限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苏 省 税 务 局 核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资格有效期 3 年,自 2024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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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4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精传科技、优迅电动、朗高智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子公司精传科技、优迅电动、朗高智控 2023 年度至 2024 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标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额。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4 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资料,公
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经常性/非经
常性损益
吴 中 区 工 业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加快机器人与智能制造
产业提升发展暨推进制造业
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发
展专项资金
455,0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稳岗补贴
75,862.08
142,291.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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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企业创建达标奖励
20,000.00
20,000.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吴中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
2,0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吴中区重点企业慰问补贴
1,000.00
-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吴中高新区新兴产业重大项
目资金补助
-
960,000.00
与收益相关
非经常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新疆优迅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
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喀什路税务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简易)》(乌高新喀什路简罚[2025]255 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外,公司报告期内均按照税务
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依法纳税,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生产场所及建设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
评验收文件;
2、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3、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设施的购置合同及发票(抽查)、排污费(税)缴
纳凭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台账;
4、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公司安全生产的制度文件及操作管理规范;
6、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生产作业质量技术标准、与质量技术标准相关
的文件;
7、环保、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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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
8、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就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
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之“电动机制造”(C3812);根据《挂牌公司管
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8)之“电动机制造”(C3812)。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
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 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
行)》(环发[2013]150 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相关规
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
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
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且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公司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
风险”产品。
2、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1
年加工 4 万台新能源汽车专用系列电动
机、0.6 万台风力发电变浆电动机、1.2
万台永磁伺服高效电动机、2 万台轨交
专用系列电动机
吴环综[2016]130 号
苏行审环验
[2020]60022 号
3、公司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43691P001X,有效期为 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9 年 9
月 28 日。
4、公司报告期内环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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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等平台,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或有关公司环保的负面
媒体报道,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
说明,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进行网络核查,
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对本
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2、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3、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4、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就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
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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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符合缴纳条件
的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截止时间
员工总人数
项目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24 年末
502
社会保险
488
14
97.21%
住房公积金
408
94
81.27%
2023 年末
397
社会保险
381
16
95.97%
住房公积金
369
28
92.9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册员工中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当月入职次月缴纳
4
28.57%
0
0.00%
退休返聘
8
57.14%
9
56.25%
在其他城市自行缴纳
2
14.29%
3
18.75%
第三方代缴
0
0.00%
4
25.00%
合计
14
100.00%
16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少于在册员工人数的情形,主
要原因系:对于退休返聘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有少部分
员工在其他城市自行缴纳或由第三方代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册员工中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退休返聘
8
8.51%
9
32.14%
自愿放弃缴纳
86
91.49%
19
67.86%
合计
94
100.00%
28
100.00%
公司未为全体在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系对于退休返聘员工,
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此外,有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而受到处罚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
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信
用中国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总经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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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实际控制
人已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并在《公开
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承诺函内容如下: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公司因此而须承担任何罚款、赔偿责任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
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
或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其部分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情形,鉴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公司及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为
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其将全额承担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
失。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公司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1、劳务派遣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
工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劳务派遣人数(人)
39
8
公司期末用工总人数(人)
501
380
劳务派遣单位
苏州市广缘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总用工人数比例
7.78%
2.11%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员工所涉及的岗位主要为物料转运、标
准件分拣、表观清洁处理等工作技能要求不高的非关键、辅助性岗位,该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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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员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高环节操作工,在公司业务中处于辅助环节。
该等生产环节非核心业务环节,操作难度低,无技术门槛,工作人员可替代性
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超出法定比例 10%的情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报告期内未因上述劳务派遣情形
受到行政处罚。
2、劳务外包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
存在劳务外包情形,主要系部分手工加工工序对人工需求较大、市场化程度
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故通过外包方式满足公司产能需求,公司已与劳
务外包公司签署相关协议,该等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外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了从事上
述相关工作,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劳务外包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劳务外包价格公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对补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
卷;
2、公司及其子公司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3、登录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
4、对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访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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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个人信用报告;
6、公司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缴款凭证、整改报告。
就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的调查问卷;取
得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
件;以及检索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网站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及《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的相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所称涉及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的“重大诉
讼、仲裁”系指:(1)单次或多次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200 万元以上
或达到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诉讼、仲裁;(2)涉及主要产
品以及核心商标、专利、技术、土地、房产、设备、资质等关键资源要素的诉
讼或仲裁;(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或仲裁;
(4)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诉讼或仲裁;(5)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不
符合挂牌条件的诉讼或仲裁。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
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
其子公司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
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疆优迅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喀什路税务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乌高新喀什路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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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55 号)外,公司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1)新疆优迅税务处罚情况
因新疆优迅 2025 年 2 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25
年 2 月增值税、 2025 年 2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喀什路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新疆优迅处以罚款 5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疆优迅已依法缴纳了罚款并及时进行了补申报,鉴于
该项处罚系税务主管部门以简易处罚形式作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处
罚,不会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和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及以上
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
(三)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填
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
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本次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讨论并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特别对《公开转让说明
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
明书》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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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
2、公司及全体股东就增资事宜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
3、公司及全体股东就申请挂牌事宜签署的《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
(一)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相关主体已按照《挂牌规则》的
要求制定或出具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承诺内容
承诺主体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持股 5%以上股东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
财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
财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实际控制人
股东声明及承诺函
公司股东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就特定事项作出的承诺具体、明确、无歧
义、具有可操作性及明确的履行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业务规则等要求,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二)特殊投资条款的约定及清理情况
2025 年 5 月 28 日,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
州创元、东吴创投及公司、程玉平、任怀勋、江轶、朗高众成、朗高众辉共同
签署了《股东协议》并约定了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
权利、回购权、优先清算权、股权转让限制、知情权及检查权等特殊投资条
款。
2025 年 6 月 12 日,根据《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前述签署主
体共同签署了《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挂牌要求的条款进行了清理
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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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
投资条款尚未清理的情形;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
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玉平、任怀勋,不存在《业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的应
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投
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特殊投资条款类
型
条款主要内容
合规情况说明
共同出售权
在本次投资完成后至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之前
的期间内,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
(“共售义务人”)拟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转让
(依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协
议约定进行的合理转让除外),投资方享有共同
出售权,即有权与共售义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按照相同的条件一起出售所持目标公司的注册资
本。
公 司 未 作 为 该 条 款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承 担
主 体 , 未 损 害 公 司
或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符 合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
引》的规定。
反稀释权利
在本次投资完成后至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之前
的期间内,若公司增发新股或增加注册资本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开
展新一轮融资,如新进投资者根据其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
其最终支付的价格或者成本(“新低价格”)低
于投资方的本次投资的价格或者成本,则实际控
制人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实际控制人无
偿转让部分股份的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
直至投资方的本次投资的价格与新低价格相同,
投资方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方式。
公 司 未 作 为 该 条 款
的 义 务 或 责 任 承 担
主 体 , 未 损 害 公 司
或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符 合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
引》的规定。
回购权
出现下述事项中任一事项的,投资方有权在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 1 年内(“行权期
限”)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人”)回购
投资方届时所持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7.1.1 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前,目标公司未能完成
合格发行上市;或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目
标公司未提起合格发行上市的申请并被受理;
7.1.2 公司现行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
丧失或者无法继续取得运营现有主营业务的必要
经营资质;
7.1.3 公司 50%及以上比例的核心员工从公司离职
或退股;
7.1.4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从公司离职,或
实际不在公司从事其职务;
7.1.5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违反交易文件的
约定的行为或者违反相关声明、陈述、保证或承
诺事项的行为;
公 司 未 作 为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的 承 担 主
体 , 未 损 害 公 司 或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符 合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 引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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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因可归责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投
资方判断公司的合格发行上市目的无法实现,或
因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资
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1.7 就公司的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
产重整、变更公司形式、主营业务变更、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控制权变更事项,如先进制造基
金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投反对票而该等事项仍通
过董事会审议的;
7.1.8 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约定的股权回
购情形被触发且该股东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的。
虽有上述约定,各方确认,如经投资方书面同意
目标公司不再作为回购义务人的:
(1)就第 7.1.5-7.1.7 项回购触发后,投资方有权
对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但投资方同意在公司提
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前暂不执行回购且不受第
7.4 条约定的回购行权期限的限制,投资方在知
悉或应当知悉第 7.1.1 项、7.1.2 项、7.1.3 项、
7.1.4 项或第 7.1.8 项回购触发之日后 1 年内,有权
基于第 7.1.5-7.1.7 项主张回购,在投资方发出主
张回购权的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实际控制人应
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或其他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
履 行 回 购 义 务 , 全 额向 投资 方 支 付 回 购 对价 。
(2)就第 7.1.1 项、7.1.2 项、7.1.3 项、7.1.4 项
或第 7.1.8 项回购触发后,投资方有权在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 1 年内主张回购,在投
资方发出主张回购权的通知之起 90 日内,实际
控制人应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或其他中国法律允
许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全额向投资方支付回购
对价。为免疑义,上述(1)、(2)约定的 1 年
应针对各回购触发条件分别计算,但 7.1.1 回购
条件触发时,则各回购触发条件不再单独判断并
开始计算 1 年行权期限。各方进一步确认,如为
配合公司上市,回购权终止/解除后,因公司上市
不成回购权恢复时,上述(1)、(2)约定的 1
年应为自上市不成之日或回购触发条件发生之日
(以二者间的孰晚日期为准)起计算满 1 年。
优先清算权
若公司因《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清算事由进行
清算的,公司在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各类费用、清
偿 公 司 债 务 、 税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 剩 余 财
产”),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分配,
投资方获取的优先分配财产数额应为以下两个数
额中的孰高值(“优先分配额”):(1)按照
投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所应分得的剩余财
产数额;(2)投资方的全部投资款项加上按年
化收益率 6%的单利计算的收益(自该投资方交割
日起算至该投资方足额收到优先分配额之日止)
本 条 款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 公 司 自 始 不 是
责 任 义 务 承 担 主
体 , 符 合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 引 》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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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并扣除投资方已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现金分红
的金额。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资方优先
分配额的,则投资方之间应按照各自应取得的优
先分配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若投资方分配的
金额低于优先分配额,实际控制人承诺以其清算
所得或另外以现金补足投资方的优先分配额与清
算所得的差额部分。
股权转让限制
9.1.1 非经投资方事先书面许可或交易文件另有约
定,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投资方持有公司股份且公司完成合
格发行上市之前的期间内不得转让、不得质押或
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下列情况除外:(1)公
司依法并依照交易文件约定实施的股权激励方
案;(2)触发反稀释条款后的股份补偿;(3)
实际控制人进行转让、质押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会
对控制权及合格发行上市造成影响且累计不超过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0%(即对应公司 1,036.6 万
元注册资本,如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 本 等 除 权 事 项 的 , 该 等 注 册 资 本 数 相 应 调
整)。如实际控制人按前述(3)相关约定或经
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对外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其对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本
次投资的价格(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除外)。
(4)若本协议第 7.1.1 条回购条件触发,且投资
方未在行权期限内行使回购权的,则自该投资方
的回购权失效之日起,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外转让
时无须再按照本协议第 9 条的约定事先取得该投
资方的事先书面许可。
9.1.2 非经投资方事先书面许可,集团成员、实际
控制人应确保核心员工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管理层持股平台/员工
持股平台的份额,以及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目标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
之前的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进行质押等任何其他处
置,但系依据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按本协议
的约定适当批准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持股平台
相关协议进行的合理转让除外。
本 条 款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
公 司 自 始 不 是 责 任
义 务 承 担 主 体 , 符
合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引》的规定。
知情权及检查权
11.1 信息提供
于本次投资完成后至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之前
的期间内,只要投资方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现有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促使公司向投资方交付与
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关的下列文件:
11.1.1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一 百 二 十
(120)日内,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方认可的中国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出具的年度合并
审计报告;
11.1.2 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内,
投 资 方 的 知 情 权 及
检 查 权 符 合 《 公 司
法 》 及 《 业 务 规 则
适 用 指 引 》 相 关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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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方提交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的合并半年度财务报表;
11.1.3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三十(30)日内,向
投资方提交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
合并季度财务报表;
11.1.4 公司新一年经营计划和预算等文件,以及
本次投资的增资款的使用情况(如增资款使用完
毕的,则后续不再提供);
11.1.5 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义务的事
项(包括公司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和其他可能
的债务)的相关资料。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5%
以上的重大损失;
(4)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法院依法撤
销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1.1.6 投资方可能要求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有权了解的其它信息、统计数据、交易
和财务数据等。
11.2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核实并确认提供给股东的所有
信息均是真实、正确且不会产生误导效果。公司
向投资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应覆盖目标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合并报表,而且至少应有当期的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11.3 股权融资信息提供
应投资方要求,公司应立即向投资方提供最新版
本的投资协议、与后续融资和公司管理等事项相
关的文件,包括经各方签字盖章和经有关监管机
构备案的公司章程。
11.4 会计信息收集
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前提下,有权实时查阅、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各类会计帐簿及报表及其他信息,公司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投资方有权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如
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相关股东已经
签署协议,对《股东协议》中约定的申请挂牌前必须清理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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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清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的安排符合《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的相关规
定。投资机构入股均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回购义务人具备履约能力,挂
牌后具有可执行性,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
司治理、经营事项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合格、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条件,并已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需的批准程序。公司本次挂牌尚须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同意公司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审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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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于 炜
汪泽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