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3432 证券简称:英瑞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tmp/0a60eeaf-095b-424d-a4e6-ed2ff681356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6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
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
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
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融资的批准权限如下(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通过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且不属于股东会审
批范围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
公司对法律、法规允许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以及投资基金等金融
衍生工具的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融资(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tmp/0a60eeaf-095b-424d-a4e6-ed2ff681356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6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照本条上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与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
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
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
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
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
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
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tmp/0a60eeaf-095b-424d-a4e6-ed2ff681356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6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
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及融资的信息披露工
./tmp/0a60eeaf-095b-424d-a4e6-ed2ff6813569-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36
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经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