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唐电气: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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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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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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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2574 证券简称:东唐电气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告编号:2025-033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在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本章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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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

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股东提供远程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便利。股东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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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

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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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关联股东名单及其回避表决的情况。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2 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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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并应当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生效,

当选的董事、监事即与公司建立委任关系,但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除外。就任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之时,或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会议未召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或者表决结果未达到本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该决议不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布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经办理的登记。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公告编号:2025-033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见证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

、表决票(如有)

、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股东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唐山东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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