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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3595 证券简称:中联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
<重庆中联科技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
)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细则》
”
)及《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特制
定《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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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
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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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
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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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披露要
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
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
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董事会
决议涉及本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
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六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
易制度》进行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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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
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 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
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
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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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
(十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
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
司。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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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
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
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
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交易所
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
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
,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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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
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
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
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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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运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
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c 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外,还可以披露
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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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
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
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
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
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
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
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
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
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
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
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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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
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
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
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
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
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证监会及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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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庆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