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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
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修订)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维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根据《公司
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结合绵实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绵实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绵实股份”
)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
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利
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网络投票、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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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单项金额 1000 万以上或 3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含)的,以及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向股东
借款的,或由股东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或股东承担其他重大责任的对外投资项
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
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决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重大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出席会议
2/3 的董事)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所属公司相互提供担
保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含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二)公司在以下情形的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标的原
则上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和股
权(股票)等,且变现价值必须满足需担保的债务金额。
第八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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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
外)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
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豁免股东会审议程序的情形: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
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经
全体独立董事超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意见反馈。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
东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
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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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
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告知股东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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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
(五)会务联系方式。
(六)网络、通迅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如有)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
容。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两个及以
上的董事外,其他每位董事选举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为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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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对会议提案(含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或有限合伙的,应加盖法人或
有限合伙的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若未就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某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作出明
确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对该审议事项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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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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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进行口头发
言或者书面发言,其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东
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发言应
言简意赅,用语文明,不得重复发言。
(二)申请发言应遵守会场纪律,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主持人应
保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在规定时间内的发言不得被中途打
断。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主动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可向监管部门
或出席会议的律师确认关联关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应征求被提名候选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向股东会
提出提案。
(三)被提名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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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提案时,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
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数多的当选。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会议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一)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二)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
(三)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但文字性调整或非实质事项的调整不视为
对原提案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参会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被推举的参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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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表决结果将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
担任董事的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
“至少”含本数;
“不足”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过”
“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绵阳市汽车实验驾
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绵实驾司发〔2024〕49 号)
同时废止。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