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1670 证券简称:捷福装备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和《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
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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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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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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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
的进一步信息;
(五)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六)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
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
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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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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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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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六)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
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或其他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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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召开、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
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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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监事会,都
有权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议案,议案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书面方式;
(二) 内容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属于公
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观点明确、理由充分、
数据真实。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收购等议案
要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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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
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
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先讨论,后表决的程序进
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会会议闭
会前提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小时内提供,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
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法律
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就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后,交公司经理层
由总经理主持组织贯彻具体的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总经理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需向董事会成员传送的有关书面材
料由董事长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成员传送。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有权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
出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了解贯彻情况和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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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以及涉
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董事会审议或制定
后需按有关程序报请股东会或有关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详
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于正确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
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在制定、执
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
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