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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3283 证券简称:太速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监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
职责,以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则对相关事项作具体补充。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公司章程中【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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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应当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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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
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发表监事会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
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
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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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
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
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
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的,
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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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
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议题由监事会
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确定。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时,或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视职责
要求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文件、资料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有关人员起草,
监事会主席审定,或由提出议题的监事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在不少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时
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等授权范围。 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会议。代为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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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相
关决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
决。每一监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除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的,如监事对决议表决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 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监事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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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当日或次日上午,监事会主席应将
会议决议和需报相关部门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据此拟写监事会决议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报相关部门,并
安排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会议有关文件、
材料、监事授权委托书等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