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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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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相关规定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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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申请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清单纸质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应当将相关登记材料交由主办券商审查,在披露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的同时,由主办券商将报告期内的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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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
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
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
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