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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18
证券代码:
873725
证券简称:禹龙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具体内容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禹
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tmp/49b7aa89-2a31-46da-9fc2-4665e4156d90-html.html公告编号:
2025-018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涉及商
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商业敏感信息(合称为“商业秘密”
)
,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相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八条 认为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简称“
《审批表》
”
)
,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归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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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8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监管部门
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
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禹龙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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