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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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定向
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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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认购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
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
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一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高于20%低于50%时,由董事长、总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共同签字;
公司一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高于50%时,由不少于半数董事会成
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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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内项目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签字后,依次报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由
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总经
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一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
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
露。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
和本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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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
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
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
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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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
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本制度,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