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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
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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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该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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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司改正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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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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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须于会议召开前 5 日
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电子通讯软件等)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
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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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将其予
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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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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