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6572 证券简称:万佳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和《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3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4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5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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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第6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7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8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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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6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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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9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10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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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
“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11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12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
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13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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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计算。
第1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
视为出席。
第16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
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17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18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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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9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20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21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22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23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24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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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25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26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27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28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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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29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30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3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32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33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34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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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35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36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37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38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39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40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41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42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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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4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44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45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公司和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46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47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48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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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50条
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51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当出席会议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
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52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53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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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54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55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56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57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58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59条
股东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60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第61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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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第62条
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63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64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65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66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67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6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69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70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公告编号:2025-026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71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万佳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