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
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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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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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开源证券与中维化纤的关联关系................................. 2
二、尽职调查情况 ................................................ 3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 3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 3
(二)质控程序及质控意见 ........................................ 4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4
四、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查证过程和事实
依据 ........................................................... 11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 11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 11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 19
五、 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该结论
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 20
六、公司主要问题和风险 ......................................... 21
七、对中维化纤的培训情况 ....................................... 23
八、第三方聘请情况 ............................................. 23
九、主办券商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 ................................. 23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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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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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
“《挂牌规则》”),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化纤”、
“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
转让事宜已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聘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源证券”或“我公司”或“主办券商”)作为其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
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
(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
”)的要求,开源证券对中维化纤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中维化纤申
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开源证券与中维化纤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确认,开源证券与中维化纤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维化纤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中维化纤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中
维化纤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中维化纤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中维化纤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中维化纤之间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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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情况
开源证券推荐中维化纤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根据《工作指引》
的要求,对中维化纤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
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
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中维化纤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监事以及普通员工等进行了交
流,并同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和北京海润
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
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经主办券商核查,中维化纤成立后,发生 6
次增资,2 次股权转让和 2 次减资。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为上海
摩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农开裕维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省新动能中化绿色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鹤壁
尚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汽创
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南尚欣汇融尚成一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杭州容腾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建材(安徽)新材料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弘业创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巧金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陈海涛、胡博。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维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报告》
”)
。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5 年 3 月,中维化纤项目经开源证券立项会议审核,同意该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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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控程序及质控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4 月向开源证券质量控制部提出审核申请,质量控制部审
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项目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相关
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认为:项目小组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充分,项目
小组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主办券商义务,同意该项目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对中维化纤拟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文件
进行了认真审阅,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是:李畅、李辰光、肖莉、方榕、陈
亮、赵烨、张思源。上述内核委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
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挂牌股份,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
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等情形。
我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等规
定,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中维化纤本次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
意见:
1、我公司内核委员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试行)
》的要求,对项目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
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
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
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的要求。
2、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的格式要求,
制作了申报文件,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的规定。
3、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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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
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
织制成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玻
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尼龙 66 安全气囊丝领域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公司业务明
确且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公
司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我公司将作为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的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并为其提供持续督导。
综上所述,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7 位
内核委员经投票表决,7 票同意、0 票反对,同意推荐中维化纤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并公开转让。
4、内核委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外部投资
者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说明核查方式及结论;②效力恢复
条款在特定条件下是否会导致公司不再符合挂牌指引的要求;③对于报告期内已
履行完毕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④说明触发回购义务的可
能性,根据协议安排测算实控人回购所需资金,结合实际控制人负债情况,说明
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对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⑤请列表说明效力
恢复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对应的特殊投资条款,特别是与中化基金、弘业创兴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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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投资条款效力恢复情形,核实效力恢复后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仍然符合挂牌 1
号指引的要求。⑥请说明历次特殊投资条款签署的背景,对应增资或转让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对手方、定价依据等。⑦请项目组说明对于特殊投资
条款是否已真实、完整披露的核查程序及核查依据,核实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其
他利益安排。
(2)历史沿革:①请列示公司历史股东中自然人股东转让及增资的时间、
背景及原因、履行的程序、定价依据、转让/增资时每股净资产、转让价款是否
支付对价及核查依据、是否涉及纳税及缴纳?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股权潜在纠
纷的情况、公司股权是否清晰?国有出资资金真实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
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②根据相关披露,鹤淇投资以土地使用权暂估作价出资 3,000 万
元,实为以其替中维化纤垫付土地保证金(3,358 万元)中的 3,000 万元债权出
资,后鹤淇投资于 2016 年 12 月以 3,358 万元的对价退出;鹤淇经投于 2020 年 6
月以 6,000 万元债权出资入股,并于 2023 年 8 月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前述鹤
淇投资和鹤淇经投对中维化纤的投资均属
“明股实债”,请项目组结合背景情况、
相关约定理顺鹤淇投资和鹤淇经投入股和退出的信息披露、明确出资方式,并说
明
“明股实债”期间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③请项目组说明 2023 年 9 月和 2023
年 10 月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价格差异原因;④请说明公司两次减资程序的履行情
况,是否合法合规?⑤请核实是否存在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变更是否已履行
相应的程序?⑥两次非货币出资均未履行评估程序,请分析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出资的程序瑕疵是否已得到整改,项目组对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充足性
如何验证,相关债权债务是否明晰、是否存在纠纷?⑦说明国有股东三次出资及
两次退出应履行及已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淇县国资委对鹤淇投资、
鹤淇经投出资及退出的确认内容是否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淇县国资委
是否为有权主管机关?⑧2015 年公司与鹤淇投资投资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
规(如限制变相借贷的规定)
,是否规避了当时法律法规对出借资金主体或规模
的限制或审批要求?⑨该明股实债交易发生时和后续涉及“债转股”以及鹤淇投
资退出时,是否严格按照当时的国资监管规定履行了立项、评估、审批(或备案)
等程序?⑩鹤淇投资、鹤淇经投对公司债权形成的合法性及真实性。⑪两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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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转股、及后续退出程序是否履行了国资监管部门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程序;
是否都进行了评估;定价依据是否合规、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国有资
产流失的风险。⑫淇县城投向公司出资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审计、评估及备案等程
序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分析过程。⑬员工持股平台鹤壁尚士是否存在激励股权份额
预留或代持等情形?持股平台层面的合伙份额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3)关联方:公司股东中陈海涛和胡博存在向河南远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
出资的情形,远煌实业为陈海涛配偶辛晓峰持股 53%的公司。请说明远煌实业主
要从事贸易业务的内容,核实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报告期内是否与公
司存在资金往来。
(4)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的已建、在
建项目是否满足其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按规定是否需要取得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等程序的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获得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环保
批复;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各类产品的数量是否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记数量;中维
塑电、中维科技在环评验收之前进行少量调试、生产工作,结合这个过程中具体
进行了哪些操作;持续时间多久;产出的“产品”是用于内部测试、客户试用还
是实际销售;是否产生了污染物,达到了环评报告和批复中要求的排放标准和总
量控制要求等具体说明是否构成“未验先投”
;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中维塑电、
中维科技可能遭受的处罚及对公司财务、合法合规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是否取得环保部门的合规证明。
(5)关于知识产权:说明公司与河南工程学院合作的“大飞机轮胎用超高
强尼龙 66 工业丝及其帘线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
“抗菌 PA66 纤维的开发”
项目,是否为外包研发项目;鉴于两个项目合作期限已到,双方均享有申请专利
的权利,是否明晰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列示公司正在申
请的专利技术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人、与公司业务关联情况、是否属于公
司核心技术、对应的主要产品及专利的开发或形成过程,专利发明人是否均为公
司员工,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取得,是否为相关人员在原任职单位或兼职单位的职
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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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关联交易:①说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拓展
采购渠道的计划;对比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获取华峰集团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
说明当前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并说明该关联采购是否会持续增长;报告期
内对华峰集团应付账款增长约 5000 万元,请说明大额未付的原因,期后是否付
款;除华峰外,公司是否容易找到替代供应商,对公司成本如何;如果与华峰集
团的供应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合作终止、价格大幅调整、股东退出等)
,
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华峰集团是否通过控制关键原材
料的供应,实质上影响公司的核心业务或经营决策。公司在业务、治理方面是否
完全独立于华峰集团。②公司通过贸易商客户北京特科耐龙新材料进行销售的必
要性,公司是否为特科耐龙主要或唯一供应商,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穿透核
查;③公司经贸易商并通过中马科技有限公司向主要终端客户销售,说明该项销
售链路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定价机制,中马科技是否与公司构成实质上的同
业竞争,后续解决措施。④请说明以上关联交易是否为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是
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与程序,是否有效执行;公司未来是否压降关联交易规模。
⑤关联方河南虹驰实业有限公司垫付资金向设备方采购设备并销售给公司,公司
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设备款并支付资金占用管理费,请结合公司现金流水平
说明公司不进行设备自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设备价格是否公允,资金占用管
理费如何计算,是否涉及利益输送,该业务为经常性还是偶发性业务。⑥公司存
在向关联方河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厂房建造装修服务,且公
司以及公司主要人员与河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请结合市场价
格或第三方采购价格,说明上述关联方采购情形对应的具体业务背景及交易的合
理性、定价公允性,结合流水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⑦请说明报告期内
公司与河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开裕维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之间资金拆借的背景原因及具体的往来情况,关联方借款是否执行审批程序?相
关关联往来的利息费用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长期资金占用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未来是否有清理计划,是否可能持续增加资金往来?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期限,结
合资金流水说明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涉及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款项是否存
在资金占用情形。⑧请说明公司与淇县朝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期大额挂账的背
景原因及借款情况,另外该公司为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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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作为关联方列示?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计提金额较大,请说明计提标准,
是否回款困难。⑨公司关联方中是否存在与公司产品类似的同业竞争情形。
(7)关于收入与毛利率:①公司营业收入 2024 年度增长 69.59%,可比公
司海利得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4.96%,天富龙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5.14%,
汇隆新材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4.26%,同益中 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41%,
公司增长幅度远高于可比公司,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合理性;结合行业政策、同行
业的收入变动趋势,下游客户业绩情况,分析收入增长合理性,说明对收入真实
性及重点客户的核查方式及结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是否一致;②公司主要
客户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③公司主要客户中江苏惠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
天津津英纺纱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减少,具体原因;④主要产品毛利变动较大,
结合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费用等变化情况定量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差
异原因;⑤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报告期内下滑较大,请说明具体原因。⑥具体说
明公司向河南宛牧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改性聚丙烯树脂,并采购聚丙烯材料的背
景情况;公司向河南宛牧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改性聚丙烯树脂,并采购其囤积的
价格较当时市场价更优惠的聚丙烯材料,请说明低价的合理性。
(8)存货与成本:①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867.98
万元和 1,220.61 万元,公转书披露公司原材料主要为 PA66 切片等材料,公司在
建工程怎么会用 PA66 切片等材料;生产部门、工程部门和研发部门领用原材料,
如何避免混用。②公司各报告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为哪些产品计提跌价,
与该产品毛利率是否匹配;超过 2 年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依据及同行业可比
情况。
(9)关于应收账款:①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278.89 万元、
23,534.2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增长 91.66%,高于收入增长规模,请说明具体原
因;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与收入增长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②公
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信用政策由 60 天调整为 90 天,请说明是否放宽信用政
策调整收入规模;公司主要应收客户的款项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是否
符合信用政策约定;③公司应收账款回款的保障措施。④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显
著低于同行业,请对比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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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①公司“高性能聚酰胺纤维骨架材料项目”、
“年产 100 万只滤芯、30 万套滤清器总成项目”、“年产 200 万件汽车非金属接
插件制品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但仍为公司的在建项目,请核实前述项目是否
已建设完成,是否已实际投产。②报告期内,公司新建较多项目,固定资产规模
增长较快,请结合公司的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说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增长速度是否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是否与行业平均
水平一致;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增长较大,公司当前工业丝产能利用率
分别为 48.37%、47.62%,产销量分别为 101.92%、93.51%。请说明新增固定资
产类目及用途,固定资产与公司的产能、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匹配,项目建成后相
关产能情况及对应业务;③报告期内转固的部分机器设备入账金额较大,请说明
对其入账金额真实性是否核查,采购价格是否公允;④对比可比公司固定资产和
在建工程占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1)其他问题:①公司营业收入增长 69.59%,销售费用增长 33.68%,管
理费用增长 48.67%,销售费用增幅低于营业收入增长,而管理费费用增长接近
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存在矛盾;销售费用中,人员薪酬增变动能否匹配收入增长。
销售费用
“其他”的内容请补充披露;②其他应收淇县朝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款项
1,565.00 万元,账龄 3-4 年,是否存在资金占用;③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
益是否列示正确;④2024 年末,公司预付华峰集团 53.70 万元,应付华峰集团
5,159.17 万元,款项性质均为材料款,是否矛盾;⑤股权激励是否有绩效考核指
标,若无绩效考核指标,相关费用按 5 年摊销是否合理;⑥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为负,请说明原因,与净利润是否匹配;现金流量短
缺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⑦报告期公司第一大预付款对手方
均为境外企业,但不属于主要供应商,请说明采购材料的具体内容;⑧其他应付
款有对上海摩资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利息 134 万,未见本金。请核实利息计提
是否准确,款项是否真实;上海摩资投资有限公司借款背景及计息过程。⑨根据
企业预警通等公开渠道检索,河南淇联线业有限公司与中维化纤联系电话、邮箱
地址相同,请项目组确认该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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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四、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查
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根据项目组对中维化纤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中维化纤符合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具体如
下: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及有关安排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挂牌后采取集
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挂牌时进入基础层的议案》等与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同时,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
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公开
转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国)登记内名预
核字[2015]第 506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为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设
立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取得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1*开通会员可解锁*(1-1)的《营业执照》
。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0]39312 号),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
全体发起人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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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注
册资本为 37,909.48 万元。
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
于 500 万元”的规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尼龙 66 纤维等高性能纤维材料、高分子改性材料及制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尼龙 66 安全气囊丝、高分子改性材料等。
最近两年,公司合法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记录。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
日,公司主营业务连续经营且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41,227.79 万元、70,487.3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8.91%、
99.71%,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104.33 万元、3,867.38 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33,736.03 万元,净资产 58,675.86 万
元。根据公司的说明及项目组核查,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须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
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因此,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规定。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
股份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机构,
设立了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内部机
构运作规范有效,相互监督与制衡。股份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及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能有
效执行。董事会经讨论评估认为,公司现行治理机制能够有效保护公司及股东权
益,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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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项目组取得了对公司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的公司守法证明文件,证明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亦
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项目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所签署的书面声明,
查阅了其《个人信用报告》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
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资金占用情况。
项目组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公司管理
层所签署的书面声明,查阅了其《个人信用报告》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司管理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
经营”的规定。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设立之初即为股份公司,公司设立及历史上的历次增资行为均履行了内
部批准程序,依法办理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其注册资本的增加和
股权的历次转让过程合法合规,手续齐备,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任何争议,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项目组核查并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公司现有股权明晰,股东持
有公司的股份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况;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
在纠纷;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因股权权属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东不
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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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情形,
不存在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公司股票
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挂牌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
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开源证券作为推荐中维化纤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与中
维化纤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并开展尽职调查和推荐挂牌的相
关工作。
综上所述,中维化纤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
督导”的规定。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成立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
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及各股东声明与承诺,公司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
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
、增
资扩股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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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法合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不
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设立初期已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投资
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
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对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
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核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置表决权差异
安排。
7、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
、全体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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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
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
(一)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二)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
罚;
(四)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六)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
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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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尼龙 66 纤维等高性能纤维材料、高分子改性材料及制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1,227.79 万元、
70,487.38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8.91%、99.7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
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拥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
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经营。
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的资产独立
根据公司声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合法拥有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
财产,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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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3)公司的人员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董事
长、人事与行政部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司的人员独立;经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总监未对外兼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
动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的人员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人
员独立。
(4)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就职,未在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运营资金,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
务,未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中已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
有干预公司财务决策的情况。
(5)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项目组实地核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公
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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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
的规定。
11、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成立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不适用
《挂牌规则》第二十条“持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的规定。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104.33 万元、3,867.38 万
元。满足《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
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的要求。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属行业,中维化纤属于制造业(C)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合成纤维制造(C282)-锦纶纤维制造(C2821)
,公司
主营业务为尼龙 66 纤维材料、高分子改性材料和注塑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提及的以下情形:
“(一)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二)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根据开源证券对中维化纤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开源证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
挂牌条件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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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
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
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
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该结论
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开源证券依据《公众公司办法》《挂牌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要
求对中维化纤制作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开源证券认为,中维化纤符
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该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
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维化纤已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
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
申请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文件的内容与
格式要求,制作了《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公司
申报文件和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项目组已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已
按照规定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后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专项声明,保证所披露的期后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出具了专项声明,保证期后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报告期
后相关财务信息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综上,开源证券认为,中维化纤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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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要求。
六、公司主要问题和风险
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其自身特点所决定,提示投资者应
对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主要问题和风险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伴随公司主要原材料尼龙 66 切片的上游原料己二腈实现国产化,国内尼龙
66 切片产能提升,相较于其他化学纤维材料,尼龙 66 纤维综合性能更优,预计
尼龙 66 工业丝总产量亦会伴随尼龙 66 切片产量提升而上升。公司在尼龙 66 工
业丝领域已具备一定市场规模,且技术实力居于行业前列,但若现有或潜在竞争
对手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低价竞争等方式进入公司现有业务领域,公
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原材料尼龙 66 切片、聚丙烯切片等属于大宗化工材料,其产品价
格走势受到上游供应链及宏观经济局势影响。当前,公司原材料价格走势平稳,
但如果上游大宗原材料市场出现价格波动,则公司面临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将
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当前,公司产品原材料尼龙 66 切片生产技术掌握在少数大型化工企业中,
公司在原材料获取方面,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华峰集团等大型化工企业的市场政策。
如果该领域供应商销售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当前公司已为除试用期员工之外的所有正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
报告期内,
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为 89.03%,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 87.73%。
若未来监管机构要求公司为试用期员工补缴社保或提高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将增
加公司人力资源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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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具备多年行业从业经验,熟悉产品生产技术,
并具备一定业务资源优势;同时,优秀的产品研发人员和营销管理团队也是公司
核心竞争力之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保持稳定的人才队伍是公
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公司不能对核心人才及优秀团队进行有效激
励以保持其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将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
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1,503.32 万元及 22,260.64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26.25%及 34.37%。虽然公司历来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并制定了严格的应收账
款管理制度,且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客户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与
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但未来公司如果不能持续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并及时
收回账款,将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并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七)股东之间特殊约定条款附条件恢复的风险
公司历史上曾多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并签订了附带包括回购权、优先认购权、
优先清算权、知情权、反稀释权等对赌条款和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协议。
针对历史融资过程中形成的股东特殊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股东
已签署特殊权利终止协议。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优先认购权、优先清算权、知情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权利安排已终止,但
附有恢复效力的条件,恢复条件为公司新三板挂牌失败或公司 IPO 失败。若本
次挂牌失败或后续 IPO 失败,相关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效力的风险。
(八)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淇县城投、华峰集团、农开裕维、中化基
金等股东签署了《附条件股权回购协议》
,上述协议条款中,公司不作为义务承
担主体,且条款未与市值挂钩,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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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如果未来回购条款触发且部分权利人按约定主张回
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有关回购义务,存在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股权
结构变化的风险。
七、对中维化纤的培训情况
我公司已对中维化纤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主体进行了培训,上述接受培训的人员已熟悉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了解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主办券商在中维化纤挂牌
后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中维化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协助中维化纤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第三方聘请情况
中维化纤及开源证券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开源证券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中维
化纤除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证监
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九、主办券商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
根据项目组对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
意见,开源证券认为: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满两年的股
份公司,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
票申请挂牌及负责挂牌后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关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因此,开源证券同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推荐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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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并挂牌。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之“1-2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的,应补充披露期后 6 个月的
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一名董事离职,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变更,主要销售及采购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列示如下(特别说明,以下财务
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1、订单获取情况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6,885.29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 4,743.86 万元。公司订单整体充沛。
2、主要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规模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采购的主要内容为 PA66 切片、PA6 切片、聚丙烯切片、
化学助剂等,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采购规模为 32,405.68 万元,主
要供应商相对稳定,采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3、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46,885.29 万元,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主要客户相对稳定。
4、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销售
2025 年 1-6 月,公司未发生关联销售。
(2)关联方采购
2025 年 1-6 月,公司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华峰锦纶纤维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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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采购原材料金额为 10,081.60 万元;公司向河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联
采购工程服务、物业服务等金额为 1,974.48 万元;
2025 年 1-6 月,公司向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采购土地使用
权、房屋建筑物等金额为 6,225.95 万元,主要系 2025 年 1-6 月,中维(河南)
尼龙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
权、房屋建筑物进行实缴出资,实缴出资金额为 2 亿元,超出实缴出资部分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金额为 6,225.95 万。
(3)关联方租赁
2025 年 1-6 月,公司作为承租方租赁实际控制人陈海涛房产,用作子公司
的办公场所,公司作为承租方租赁河南虹驰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用作子公司
中维塑电的生产车间,关联方租赁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关联方担保
2025 年 1-6 月,公司新增关联方担保金额为 6,989.00 万元,主要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
(5)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5 年 1-6 月,公司未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公司偿还河南农开裕维先进
制造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借款 4,900.00 万元,收回河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 2,358.98 万元。
5、重要研发项目进展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研发投入为 1,315.85 万元,公司研发项
目正常推进,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研发项目进展异常情况。
6、重要资产变动情况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重要资产未发生变动情况。
7、董监高变动情况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机构投资者委派董事张涵,由于工作变动,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选聘新董事。
8、对外担保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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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权融资情况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债权融资。
10、对外投资情况
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在新加坡设立子
公司的议案。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于新加坡设立子公司 WILLSTAR CAPITAL
GROUP HOLDINGS PTE. LTD.,注册资本 10,000 新加坡元,企业类型为 Exempt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注册地址 60 PAYA LEBAR ROAD, #04-16,
PAYA LEBAR SQUARE, SINGAPORE 409051,经营范围为 Spinning, weav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s。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该投资行为取得河南省商
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1*开通会员可解锁*)及河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豫发改外资备〔2025〕45
号)
。
该境外子公司系公司基于未来业务规划而设立。因当前国际贸易局势尚存在
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该子公司尚未于新加坡境内开具银
行账户,未实际开展业务。
11、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计(万元)
190,343.28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99,589.76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80,239.79
每股净资产(元)
2.63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2.12
资产负债率
47.68%
项目
2025 年 1 月-2025 年 6 月
营业收入(万元)
46,885.29
净利润(万元)
4,115.79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472.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4,087.86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4,444.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092.96
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1,315.85
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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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 1 月-2025 年 6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8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
的政府补助除外
101.9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12.1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80.45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0.02
小计
36.57
减:所得税影响数
3.33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5.31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7.93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公司 202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6,885.29 万元,占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比例为 66.33%,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4,087.86 万元,占 2024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
比例为 110.46%,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拓展,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在手订单
金额为 4,743.86 万元,保持在较高水平,考虑到公司的生产周期及交付周期,
前述订单将主要于 2025 年内实现收入,从而为 2025 年下半年及全年业绩奠定
坚实基础,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内,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
务、经营模式、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采购及销售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重大
不利变动,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符合挂牌条件。除上述事项之外,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
无提请投资者关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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