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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3267 证券简称:联通智控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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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股东会违反本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股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及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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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等事宜。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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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