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4794 证券简称:咸亨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
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咸亨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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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期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或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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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董
事长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事项;经理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
外投资事项,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
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
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
(不包括风险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前述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
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
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
(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若一个
风险投资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
对外担保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批准外,需经
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主营业务投资;若
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5%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
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若一个风险
投资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前述比例。
(三)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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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
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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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计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部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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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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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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