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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22
证券代码:
873842
证券简称:上海精智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
(公告编号:2025-094)。经事后审核发现,公司披露的原公告部分内
容存在疏漏,现更正如下:
一、更正内容说明:
更正前: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
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
2025-122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
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 . .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八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正后: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告编号:
2025-122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 ....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公告编号:
2025-122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
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说明。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