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通能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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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2579 证券简称:泰通能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在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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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湖南泰通能源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
天路 28 号五矿麓谷产业科技园 B2 栋
501 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0
万元,股本为人民币 8350 万股。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
称公司
)。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以湖南泰通电
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长沙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6015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
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
称 :
HU NAN TAI TONG ENERGY
MANAGE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
天路
28 号五矿麓谷产业科技园 B2 栋
501 房。邮政编码:4102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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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节能评
估、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审计、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咨询;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业务;水系统管网、电机变频、
绿色照明、工业窑炉燃烧控制及余热、
余压、废气发电等节能项目的设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节能产品开发、生产和产品自销;
高压开关、电力控制与监测设备开发、
生产和产品自销;计算机软件、计算机
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以自有资金进
行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
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
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工业废气、
废水、固废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营
运服务;环保设备安装、环保产品生产
及销售;售电业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的安装施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诚信
经营,依法纳税、注重安全生产和环保,
持续创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发
展节能减排技术,积极为客户提供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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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以湖南泰通电力科技
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审计
的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
总额 835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
比例如下: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认购
股份
数
(万
股)
持股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出资时
间
1
柳
谦
3072.
8
36.8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湖
南
捷
能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1,292
15.47
净
资
产
2017.06.
10
的服务和产品。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不
断实现公司的经营发展理念。在追求公
司效益的同时,公司认真履行作为企业
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做到对社会负
责、对客户负责、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每
一位员工负责,实现股东、客户、员工
与社会的和谐共赢。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节能评
估、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审计、合同能
源管理、节能咨询;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业务;水系统管网、电机变频、
绿色照明、工业窑炉燃烧控制及余热、
余压、废气发电等节能项目的设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节能产品开发、生产和产品自销;
高压开关、电力控制与监测设备开发、
生产和产品自销;计算机软件、计算机
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以自有资金进
行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
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
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工业废气、
废水、固废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营
运服务;环保设备安装、环保产品生产
及销售;售电业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的安装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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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
有
限
合
伙)
3
长
沙
华
鸿
芙
蓉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1,073
12.85
净
资
产
2017.06.
10
4
深
圳
市
广
泰
隆
电
力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60
6.7
净
资
产
2017.06.
10
5
赵
国
祥
380.9
4.56
净
资
产
2017.06.
10
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
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以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审计的基准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总额
8350 万股,
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
比例如下: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认购
股份
数
(万
股)
持股
比例
(%)
出
资
方
式
出资时
间
1
柳
谦
3072.
8
36.8
净
资
产
2017.0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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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6
赵
向
群
306
3.66
净
资
产
2017.06.
10
7
赵
冠
群
280
3.35
净
资
产
2017.06.
10
8
邝
华
娇
260
3.11
净
资
产
2017.06.
10
9
黄
飙
267
3.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0
谢
木
生
160
1.92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1
赵
赛
群
150
1.8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2
杨
宗
昌
100
1.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3
段
世
辉
75
0.9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4
刘
志
强
62
0.74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5
赵
武
50
0.6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6
赵
敏
41.5
0.5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7
文
肖
娣
37.3
0.45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8
易
泉
洲
37.3
0.45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9
刘
红
山
25
0.30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0
刘
厚
20
0.24
净
资
2017.06.
10
2
湖
南
捷
能
企
业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1,292
15.47
净
资
产
2017.06.
10
3
长
沙
华
鸿
芙
蓉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1,073
12.85
净
资
产
2017.06.
10
4
深
圳
市
广
泰
隆
电
力
科
技
560
6.7
净
资
产
2017.0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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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尧
产
2
1
王
丽
华
20
0.24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2
梁
春
梅
20
0.24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3
叶
月
英
18.7
0.22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4
尹
惠
林
16.5
0.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5
赵
益
芳
15
0.18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6
刘
练
军
10
0.12
净
资
产
2017.06.
10
合计
835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5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5
赵
国
祥
380.9
4.56
净
资
产
2017.06.
10
6
赵
向
群
306
3.66
净
资
产
2017.06.
10
7
赵
冠
群
280
3.35
净
资
产
2017.06.
10
8
邝
华
娇
260
3.11
净
资
产
2017.06.
10
9
黄
飙
267
3.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0
谢
木
生
160
1.92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1
赵
赛
群
150
1.8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2
杨
宗
昌
100
1.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3
段
世
辉
75
0.9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4
刘
志
强
62
0.74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5
赵
武
50
0.6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6
赵
敏
41.5
0.50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7
文
肖
37.3
0.45
净
资
2017.0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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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娣
产
1
8
易
泉
洲
37.3
0.45
净
资
产
2017.06.
10
1
9
刘
红
山
25
0.30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0
刘
厚
尧
20
0.24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1
王
丽
华
20
0.24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2
梁
春
梅
20
0.24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3
叶
月
英
18.7
0.22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4
尹
惠
林
16.5
0.20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5
赵
益
芳
15
0.18
净
资
产
2017.06.
10
2
6
刘
练
军
10
0.12
净
资
产
2017.06.
10
合计
8350
1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35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3,5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83,500,00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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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本公司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公司建立股东名册,由董
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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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
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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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等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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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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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
具备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
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
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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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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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
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
照上述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
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
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
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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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股
东大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
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
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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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
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全体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
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
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
变动情况。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如果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
比照本章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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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会
议,参会股东应在会前将合法的授权委
托文件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
会后十日内将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寄至
公司,参会各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应
在股东大会会议开始时共同确认各股
东代表资格。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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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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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选代表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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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告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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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
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五十六条 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
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
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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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的方式为:现场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会会
议通知公告中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
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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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内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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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聘请)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
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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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简称
“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有
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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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应由负责人出席会
议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单位主体资格文
件(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
东单位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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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
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
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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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如聘请)、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赞成)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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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若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下
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
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
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六)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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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有权要求关联方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
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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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
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关联股东应当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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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完成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
“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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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的,在完成工作移交并披
露相关公告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在 2 个月内聘请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九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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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2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九)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对交易的审议权
限,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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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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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
他人行使。
第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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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
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一○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一○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董事会应当确定对收购和
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对外
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事项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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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条 董事会采用举手或书面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
权。
第一○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 “交易”
(除
提供担保外)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50%以下(不
含)
;
(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 50%以下且
超过
300 万元、或占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但不超过 1500 万元。
2.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具有单笔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额百分之十的对外担保权限,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3.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未
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
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4.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章程对
“交易”的审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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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
者实际控股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
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
还。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
容、帮助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一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
监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权限的规定,或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
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
避。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
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
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
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如未达到由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则由董
事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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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一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一六条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七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一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一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一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专人送达、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
召开前
3 天。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
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董事。
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
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
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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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参加,在总经理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负责人
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理会议。
第一二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但
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
告不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二二条 有关总经理或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第一二三条 公司设公司副总经理若干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召 开会议 和表
决采用现场表决或电子通信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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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
展公司的管理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一二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二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二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二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二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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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
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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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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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
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
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
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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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提前 3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
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或者电子邮件
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声
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
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
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
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专人送
达、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监
事会召开前
3 天。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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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
站。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
露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等合法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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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
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
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
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信
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
构发表价值投资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
资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
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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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
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
实、运行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
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
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
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
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专人送达、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自发送成功之日起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或披露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
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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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
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
排等方式对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
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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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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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到期根
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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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平台公告送出;
(六)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
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
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送出的,以公
告披露当日为送达日;通知以电子邮件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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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一、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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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
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
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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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
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
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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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
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担保;4.提供财
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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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最近一次披露
的章程为准。涉及公司登记生效事项
的,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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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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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并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中适用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
内容和条款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
“过”
、
“超
过”
、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由股
份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湖 南 泰 通 能 源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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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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