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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深圳源明
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事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
解决同业竞争和产权瑕疵等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
公告编号:2025-042
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接受承诺时,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接受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应要求承诺人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以及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生效的承诺事项。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
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变
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起草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申请,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
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