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软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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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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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3号楼三层323室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软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 问服务合同》,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了《北 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软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新疆通辰建 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转系统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发的反馈意见, 结合收购方及被收购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 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 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 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问题:1. 关于收购目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主 营业务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将借助自身资源协助公众公司引入新业 务。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自身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 主要客户及主要产品情况,最近两年持续亏损的原因,结合收购人自 身资源及其实际控制人职业经历详细说明本次收购的原因、目的,收 购后对公众公司的资产注入计划、业务调整计划及后续资本市场运作 安排。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收购人自身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产品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分析收购人 2023 及 2024年度合并 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软府科技于 2023 年经第三方介绍发生一次包装机销售业务及软件技术服务业务,2023 年及2024年均未形成常态化经营模式,不存在主要客户及主要产品。
(二)最近两年持续亏损的原因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最近两年 持续亏损的原因为自成立以来尚未形成常态化经营模式,不存在主要 客户及主要产品,同时存在日常必要开支等。
(三)收购人自身资源及实际控制人职业经历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收购人正在为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 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后续将为企业客户提供企业信 息化服务和专业的平台工具、营销工具、广告服务、大数据营销以及 营销运营服务。
根据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尹成冉的简历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身 律师核查,其职业经历如下:*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在世华 会(北京)文化交流中心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020年 8月,在创客商盟有限公司任总裁职务;*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在泰国格乐大学读硕士;*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在菲律宾健康 科技大学读博士:*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在莫斯科国立大学读 博士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在淮安软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尹成冉深耕海参活性肽、细胞营养疗法、免疫系统、慢病防治、细胞 修复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市场渠道等资源。
(四)本次收购的原因、目的
根据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尹成冉在互联网领域做积极的准备工作,在海参活性肽类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市场拓展渠道等资 源,后续收购人将借助互联网开展海参活性肽类产品的销售工作。收 购人及实际控制人将借助自身资源协助公众公司引入新业务、帮助公 众公司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项目,为公众公司寻找新的盈利增长 点,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五)收购后对公众公司的资产注入计划、业务调整计划及后续资本
市场运作安排
根据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拟 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帮助公众公司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为公众公司导入海参活性肽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业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注入及后续资本市 场运作安排。
反馈问题:3.关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 不涉及要约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明确披露挂牌公 司《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非 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发表 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 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 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 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经核查,通辰股份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在《公司章 程》第四十三条中新增条款"当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上述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已于2025年 10 月 16 目经通辰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明确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 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通辰股份已在修订《公司章程》中明 确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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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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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软府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收购新疆通辰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经办律师:任海全 剑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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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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