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82
证券代码:
874322 证券简称:幺麻子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适用的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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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有关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的要求等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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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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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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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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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秘
书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董事会秘书及其安排的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
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首先
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
《现场调研(采访)
沟通承诺书》
(见附件一)
。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见附件二)
。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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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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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