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随视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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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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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4

证券代码:

430240 证券简称:随视传媒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以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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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

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

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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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

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

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

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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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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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公司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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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

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交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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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披露。公司提

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六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

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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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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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

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公告编号:2026-004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

公告编号:2026-004

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

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

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

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咨询。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全国股转公司的质询或公开问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

回复。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公告编号:2026-004

清公告等。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五十六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报告部门负责人通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

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4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登记、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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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

关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备

案。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以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券

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流程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公告编号:2026-004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格式

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监事会、董

事会会议审议;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流程: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中介机构意见等由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

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

券商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六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公告编号:2026-004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

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如重大

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公告编号:2026-004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

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

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

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

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

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

第十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

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公告编号:2026-004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中“以上”

“达到”、

“以内”、

“以下”

“至少”

“内”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

“低于”、“多于”

、“少于”、

“过”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等。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随视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