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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6885 证券简称:恒达时讯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恒达时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
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颁布的《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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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
联交易事项:
1、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
2、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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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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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后
30%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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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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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二节 股东会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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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 0 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的谴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投票代理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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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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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受托代理人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出示相关
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
。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司需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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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不能再股东会上公开等情形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
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
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就
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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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事项,则应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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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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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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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
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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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九章 股东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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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
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
问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
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
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十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有权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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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