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昊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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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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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

874817 证券简称:昊翔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告编号:2025-017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

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

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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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

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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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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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

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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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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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昊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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