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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0250 证券简称:创烽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九州治
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4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
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五
个月内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会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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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
在拟定议案前,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 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向公司员工、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征求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议案 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每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三日前
通知全体监事,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
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方式和内容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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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
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及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和监事会秘书,会议以实际收到
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未出席”
处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 表决票,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
记名表决票原件邮寄至董事会秘书,以便作为会议 文件存档保存。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与会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完成全部议案表决,表决结果经宣布后,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
议。监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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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三)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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