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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7819 证券简称:华泰机械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
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其中包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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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
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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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公司因更正、追溯调整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将被直接调
整至基础层的。
第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八条出具的专项
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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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
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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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
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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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
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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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
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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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
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
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
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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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
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
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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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负责信息披露人员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
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负责信息披露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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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 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 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
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
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
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
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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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
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实行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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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
会、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挂牌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
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
司、公司股东、收购人、主办券商等。
(四)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项。
(五)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
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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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
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
牌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
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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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
见。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