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菲高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0
发布于
广东珠海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73913 证券简称:菲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公告编号:2025-036
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
息即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公告编号:2025-036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
方针等;
(二)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
公告编号:2025-036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如下: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
公告编号:2025-036
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
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公告编号:2025-036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公告编号:2025-036
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
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关注
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
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如有)
、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公告编号:2025-036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擅自公开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公告编号:2025-036
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股转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提供包括现金选择
权在内的多种方式安排,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外。公司应设置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和公司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珠海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