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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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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宜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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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对于审计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邮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邮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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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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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一)代理人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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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六)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注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
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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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但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
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
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
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
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事项涉及《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
避。
第三十一条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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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公告编号:
2025-028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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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聘请)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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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聘请)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立即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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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由股东会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