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瑞农科:股东会制度[202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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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6645 证券简称:三瑞农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全国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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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

和《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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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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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

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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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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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本规则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须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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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者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一) 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发

起人提出。

(二) 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

事、监事时,董事会、监事会提名的人选可分别作为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选亦可作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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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全体(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 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四) 每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情

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四分之

一。但在此期间,因董事辞任、依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之

和超过前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五)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六)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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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举行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议联系方式;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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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

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

通股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以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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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 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公告编号:2025-026

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可列席旁听,但不得参加

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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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

有发言权,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董事会指定的专人处办理登记手

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可限定每个股东的

发言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

代表的单位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该股份数额应以会议登记的为

准。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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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七)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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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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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

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办法如下:

公告编号:2025-026

1、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积;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

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时,不必平

均分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

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3、董事或者监事当选

(1)等额选举

①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②若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但已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或者监事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填补;

③若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由此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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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④若第二轮选举仍未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①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小于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

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②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则按得

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③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④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

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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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均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

无需回避表决,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详

细说明。

第五十二条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 关联股东不应在股东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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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出席会

议的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出席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公告编号:2025-026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四条 股东、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可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查阅、复印、得到会议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公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三瑞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公告编号:2025-026

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规

定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定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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