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成工具: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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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430529 证券简称:恒成工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

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称“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

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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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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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

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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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财务资助。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 适用本章程对“交易”的审议标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

负责召集。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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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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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

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十日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

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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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书面方式通

知各股东。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或公告

等书面方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列明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披露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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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有关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

持股证明。

(二)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会议地点,具体由公司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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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

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

理人签署。

第四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四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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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聘请)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设秘书处,处理该次股东会召开的各项事务。与会股东

应自觉遵守股东会纪律,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

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

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单,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若出席)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大会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天向大会秘书处登

记。股东会秘书处按股东发言登记的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

会报告姓名、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会的主要议题。每位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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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超过五分钟,发言人数以登记时间的排序的前十名为限。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五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

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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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对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 七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股东会对其他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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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的除外。关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监票人、计票人、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

行。

第六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候选董事、监事提

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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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出

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

按照弃权计算。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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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律师(若聘请)及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八十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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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六条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 “以下”,含本数; “不满”、

“以外”

“过”

“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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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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