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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
834424 证券简称:美乐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好互动关系,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惠州优比贝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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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法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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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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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会议;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
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
指定网站(
www.neeq.com.cn)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信息披露平
台上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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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
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外,经董事会授权,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
(八)其他应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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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
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对外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的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
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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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根据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编制工作:主持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
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
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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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针对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
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
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
取与其他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因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导致的纠
纷等,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或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