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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
,相关制度中包括《分公司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
)及其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
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经
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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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重大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
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
康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通
过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第七条 分公司在总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计盈亏,
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
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分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
服从总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
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
的年度经营、筹资及财务预算。预算外增加的事项应及时向总公司申请审批。预
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每半年可
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
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九条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
抵押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做出详细的
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
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
实施。
第十条 分公司必须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日常
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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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经营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适用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并按照总公司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二条 分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
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三)支持并保障所在分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所在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经过审批。
(一)日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审批
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非日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审批
非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项目除外)
;
(2)租入或租出资产;
(3)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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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以上非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必须报经总公司审批。总公司内控制度明确规定由
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由分公司分别报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 规范,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分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 5 日前上报总公司。分公
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
确认后上报。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人事薪酬及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分公司的经理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
分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 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
第十八条 分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需满足总公司人事
招聘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分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总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绩效
考评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总公司审查确认。分公司、部门经理及
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的总经理需定期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生产经营
情况,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
按总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总公司要求者,总公司将
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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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分公司应接受总公
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审计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
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进行审计。以便
于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
分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备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部门要不定期向分公司了解相关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
(二)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三)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所在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在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以
书面形式报告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总公司及分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
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制
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自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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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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