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云尚物联: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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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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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3291 证券简称:云尚物联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贵州云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法律、行政法规”

全文“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贵州省物资集

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义、贵阳天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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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共创贸易有限公司、尹明悦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称公司)。

公司是由贵州云尚物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52164H。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云

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贵州云

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英 文 名 称:Guizhou Yunicom

Technology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

市南明区富源南路 1 号的大沟门面楼

E 栋 1-2 层[二戈寨社区]

第四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

明区富源南路 1 号的大沟门面楼 E 栋 1-2

层[二戈寨社区];邮政编码 550005。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公司的经理为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告编号:2026-002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应

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物

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智

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销售代理;采购代

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害许

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广告设计、

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

;国内船舶代理,国

际船舶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

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

包服务,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

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

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

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物联

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车载

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供应链管

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国内

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内船舶

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

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

务;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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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

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

机械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作物病虫害

防治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肥料销售;

粮食收购;农用薄膜销售;化肥销售;食

用农产品批发;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

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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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

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

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

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

和两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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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自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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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挂牌交易之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让还需遵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

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后,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

置备于公司。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

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

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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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撤 销 变 更 登

记。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公告编号:2026-002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名股东代表担任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名股东代

表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告编号:2026-002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第一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四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

议上均有表决权;每名监事有 1 票表

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第一四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召

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

式进行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

面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

有表决权;每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监事

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第一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公告编号:2026-002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五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公告编号:2026-002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五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发送或特

快专递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第一五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六四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法需

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布。公司在挂

牌后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

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一六四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六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信

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披露、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六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信息

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

披露相关事务。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一六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六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公告编号:2026-002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六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六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七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七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七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七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公告编号:2026-002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七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 裁定宣 告破 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一七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落实新《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工作

提示”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现有章

程进行了修订。章程结构存在一定调整,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三、备查文件

(一)《贵州云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6-002

(二)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贵州云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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