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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3100 证券简称:倍施特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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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债权、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
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保
证投资安全性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兼顾投资的流动性。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董秘办负责资本营运项目的尽职调查、考察立项、编制项目可行性
报告、项目实施、项目营运后的监控及评估、出现问题时提出并实施解决方案等。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规定,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
目情况逐级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下列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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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评估;
(二)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负责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投资方案或投资计划;
(四)听取管理代表的汇报,对管理代表的请示及时答复和处理;
(五)组织和督促董秘办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对外投资的下列工作负责:
(一)参与编制投资计划;
(二)编制投资方案;
(三)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
(四)听取对外投资的管理代表的汇报;
(五)组织制定投资处置方案;
(六)对投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是对外投资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
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
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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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秘办是对外投资的核算部门和监督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参与投资方案评估;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
估和价值确认工作;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按照国家会
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参与对投资委派管理代表的考核;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并提出分析报告;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以及有关法律文本、合同、
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秘办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
益证书。
第十二条 法务专员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
查。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对外股权投资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
权投资等,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的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5%以上,且超过 800 万的投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投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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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4、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且超过 1500 万的单项投资交易。
(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
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
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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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秘办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董秘办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由财务部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
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
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董秘办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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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董秘办进行跟踪,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董秘办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
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
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
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披露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
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