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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2814 证券简称:羽玺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客观、
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方案切实可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公告编号:2025-050
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
资金投向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利润方案的议案》的及独立意见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利润由公司发行上市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实
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公司的
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告编号:2025-050
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该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状况,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并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该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该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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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该等事项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
项,认为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
《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
计机构,聘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
《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50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五、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川羽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显全、刘洋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