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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38927 证券简称:国文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
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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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
《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
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
(二)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出资(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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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以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为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审
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依据第二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
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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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召开董事会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在对
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回避表决。
本条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系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审议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制权,该关联企业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案所述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自行回
避,董事会也有权通知其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等事
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由于董事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向董事会作出真实、适当的披露,而造成公司损
失的,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规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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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所有需经批准的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
构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两种计算方法按孰低
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含本数;
“低于”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国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