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贝斯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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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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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

518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贝斯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贝斯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

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出具《关于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本所律师对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

同时,贝斯科技在

2025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期间”)有关情况发生了变更,贝斯科技本次挂牌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 1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贝斯科技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 贝 斯 科 技 财 务 报 表 补 充 审 计 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并 出 具容 诚 审 字

[2026]518Z0082 号《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

“《审

计报告》

”),贝斯科技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律师现根据《审计

报告》以及贝斯科技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就贝斯科技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变化

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对《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文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绩 .......................................................... 1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 2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 3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45

第二部分

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的更新 ............................................................... 63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3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63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63

四、公司的设立

......................................................................................................... 68

五、公司的独立性

..................................................................................................... 6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8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69

八、公司的业务

......................................................................................................... 6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78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82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4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5

十六、公司的税务

..................................................................................................... 85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 88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89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0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1

二十一、结论意见

..................................................................................................... 9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正 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

根据申报文件:(

1)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的收入金额为 21,746.76 万元、

34,189.44 万元及 3,686.4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3%、98.85%及

97.40%;公司外销包含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境外主体自行销售两种模式,

其中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包含多种贸易结算方式;(

2)报告期内,公司

经销商模式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5,987.05 万元、23,122.70 万元、1,690.61 万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88%、66.85%及 44.67%。

请公司:(

1)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销售、

经销商模式的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经销商模式有关情况。

2)关于境外销售。①说明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国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客户类

型、获取方式、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销售金额及占比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

售规模的匹配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与前述公

司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②结合不同产品单价、单

位成本、成本构成,说明公司外销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③结合公司市场份

额、核心竞争力、同行业竞争情况说明公司经营稳定性,是否存在被同行业公司

挤占市场份额的情况;结合期后境外销售以及签订订单情况,说明期后境外销售

是否稳定;④说明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占比,逾期金额占比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⑤说明公司境外主体自行销售、境内主体通过境外主体销售及多种贸易结算的

金额、占比、不同外销方式分别对应的主要销售区域及客户;结合不同外销方式

说明公司境外销售的具体确认时点及依据,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⑥说

明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⑦说明相关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⑧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的差异原因及合理

性,与出口退税、运费及保险费是否匹配;⑨说明公司外销的终端客户情况,

外销主要通过经销模式销售的合理性。

3)关于经销商模式。①说明是否存在由在职员工、前员工或其近亲属控

制的经销商、供应商,是否存在主要为公司服务的经销商、供应商,如有,请说

明主体名称、与公司的关系、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的背景、具体交易

内容、结算方式,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交易的公允性;②说明

报告期公司向经销商客户销售产品的流向、各期末库存情况、销售流程是否涉及

多级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模式下客户重合的情

况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

销售、经销模式的要求补充核查,说明针对境外销售、经销模式的核查方法、比

例等,并对公司境外销售及经销商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事项(

2)⑥、(2)⑦,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

关于境外销售、经销模式的要求补充核查,说明针对境外销售、经销模式的核

查方法、比例等,并对公司境外销售及经销商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1)境外销售核查

① 境外走访/访谈

本所律师针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变动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走访,以实地走

访为主,部分客户所在地无法实地走访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访谈的方式进行访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

谈,走访中,本所律师获取了公司客户签署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及访谈记录,并

现场对主要经销商客户的库存进行盘点,对公司与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了

确认。报告期内,

2023 年、2024 年实际走访/访谈客户金额比例都在 60%以上,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9

2024

2023

境外客户访谈金额

16,487.88

22,212.57

13,538.62

境外收入

32,779.66

34,189.44

18,514.55

境外客户访谈比例

50.30%

64.97%

73.12%

注:

2023 年度的境外收入已剔除公司对关联方威盛工业的收入。

② 境外客户函证

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各期境外收入发函比例均超过

80%,2023 年度和 2024 年

度的回函确认比例均在

70%以上。回函不符原因主要为对手方企业入账方式与公

司有所差异以及时间性差异所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境外收入①

33,528.15

36,100.96

22,769.56

发函金额②

27,420.72

30,083.66

18,895.40

发函比例

=②/①

81.78%

83.33%

82.99%

回函确认金额

=③

18,065.05

27,068.84

17,420.13

回函确认比例

=/

53.88%

74.98%

76.51%

未回函替代测试④

9,355.67

3,014.82

1,475.27

未回函替代测试比例

=④/①

27.90%

8.35%

6.48%

回函确认

+替代测试合计占比=

(③+④)/

81.78%

83.33%

82.99%

注:对于贸易业务收入,公司单独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结算,因此收入及函证金额为总

额法下核算的收入,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已剔除关联方威盛工业的营业收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

针对未回函情况,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通过销售穿行测试,抽取未回函客户的

销售订单、报关单、提单、发票、银行收款水单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复核了主

办券商和会计师上述验证文件,并访谈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③ 查询公司提供的认证清单、证书;网络核查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相关产

品的法律法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被销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

情形;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④ 访谈公司营销中心总监,了解公司与境外客户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

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关

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海关出具的企业信

用状况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查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查阅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查阅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⑤ 访谈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了解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不同销售模式下的

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具体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了解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

税与公司账面销售收入数据是否匹配。

⑥ 了解公司境外销售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贸和关税政策等,核查境外

销售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经销模式核查

① 经销商走访/访谈

本所律师针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及变动金额较大的经销商进行走访,以实

地走访为主,部分客户所在地无法实地走访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访谈的方式进

行访谈,通过访谈并获取相关资料,了解主要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与

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方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对经销商

是否存在依赖等,

2023 年、2024 年实际走访/访谈经销商金额比例都在 70%以上,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1-9

2024

2023

经销商访谈金额

10,653.64

16,711.05

9,830.6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

经销收入

21,686.00

23,122.70

12,754.85

经销商访谈比例

49.13%

72.27%

77.07%

注:2023 年度的经销收入已剔除公司对关联方威盛工业的收入。

② 经销商函证

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发函比例均超过

80%,各期经销收入回函确

认比例分别为

82.47%、79.65%和 57.61%,2023 年、2024 年在 80%左右;回函

不符原因主要为对手方企业入账方式与公司有所差异以及时间性差异所致。

2025 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销收入①

22,058.46

24,268.78

16,371.55

发函金额②

17,958.03

20,511.87

14,562.35

发函比例

=②/①

81.41%

84.52%

88.95%

回函确认金额

=③

12,708.21

19,330.92

13,501.77

回函确认比例

=/

57.61%

79.65%

82.47%

未回函替代测试④

5,249.82

1,180.95

1,060.58

未回函替代测试比例

=④/①

23.80%

4.87%

6.48%

回函确认

+替代测试合计占

=(③+④)/

81.41%

84.52%

88.95%

注:对于贸易业务收入,公司单独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结算,因此收入及函证金额为总

额法下核算的收入,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已剔除关联方威盛工业的营业收入。

对未回函情况,主办券商和会计师通过细节测试,抽取未回函客户的销售订

单、报关单、提单、发票、银行收款水单进行验证。本所律师复核了主办券商和

会计师上述验证文件,并访谈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③ 访谈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了解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

及具体方法、具体确认时点及依据,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经销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④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职员工、前员工或其近亲属控制的

经销商、供应商,是否存在主要为公司服务的经销商、供应商等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

⑤ 获取公司对经销商的内控制度,了解公司对经销商的遴选、具体管理、

是否存在返利等情况;

⑥ 获取并查阅经销收入明细表;

⑦ 经销商终端销售核查

A.

获取并查阅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或期末库存明细,了解主要经销商

库存的变化情况,了解备货量与备货周期是否与经营规模相匹配,了解是否存

在向经销商压货、期末突击发货的情形,对经销商存货进行盘点并获取盘点表

或库存明细;

B.

对经销商进行走访核查,抽取经销商的终端客户进行走访核查,获取终

端客户合同、订单或签收单等资料。

在将威盛工业穿透且对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况下,经销商获取资料和穿

透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已获取经销商进销存或期末库存明细的客户销售金额(

a)

8,589.03

15,640.69 16,741.08

已对存货盘点并取得盘点表或库存明细经销客户销售金额(

b)

5,355.35

9,075.33

14,778.46

已走访终端客户的经销客户销售金额(

c)

6,103.69

10,247.64 14,192.77

已获取终端客户合同、订单或签收单等经销客户销售金额(

d)

-

2,924.53

-

公司经销收入(

e)

22,058.46

24,268.78 23,936.90

已获取经销商进销存或期末库存明细的客户经销收入占比(

f=a/e

38.94%

64.45%

69.94%

已对存货盘点并取得盘点表或库存明细的经销收入占比(

g=b/e

24.28%

38.75%

63.19%

已走访终端客户的经销收入占比(

h=c/e

27.67%

42.23%

59.29%

已获取终端客户合同、订单或签收单等的经销收入占比(

i=d/e

0.00%

12.05%

0.00%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依法取得从事

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

调查的情形;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

汇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入确认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3)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不存在较大差异,与出口退税、

运费及保险费匹配;

4)境外销售业务发展趋势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产品实

现终端客户销售,经销商回款不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情形;

6)公司主要经销商的主体资格独立,资信能力较强,除威盛工业(已注销)

外,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方关系,公司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合理,对经

销商不存在依赖;

7)公司经销商不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不存在经销商为公司员工或

前员工设立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新增与退出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8)公司对经销商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三)说明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

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说明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是否符合国家外汇

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

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的国家和地区构成以南非、中国香港、墨西哥、以

色列为主,其他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丹麦、智利、印度尼西亚、尼日

利亚、哥伦比亚、韩国等。公司已取得全球

UN(38.3)认证、美国 UL 认证、

美国

CEC 认证、欧盟 CE 认证、欧盟 IEC 认证、哥伦比亚 RETIE 认证、韩国

KC 认证、澳洲 CEC 认证等一系列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

序号

销售地区

资质名称

内容介绍

1

全球

UN(38.3)认证

联合国制定的锂电池运输安全标准测试认证方法,是一个比

UL 认证更严格的测试,被美国运输部以及各国航

空部门采纳作为标准,要求锂电池必须通过

UN 标准测

试,共

8 个测试项目。

2

美国

UL 认证

UL 认证(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Certification)是由美国保险商试验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颁发的

安全认证,主要针对电气、电子、机械、建材、防火设备等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虽然

UL 认证在美国属

于非强制性认证,但因其权威性,许多零售商、采购商和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带有

UL 标志的产品,以确保安全

性和可靠性。

3

CEC 认证

美 国

CEC 认 证 ( 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

Certification)是由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 CEC)制定的强制性能效认证制度,旨在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和碳排放。该认证适用于在加州销售或使用的多种产品,未通过认证的产品可能面临禁售或罚款。

4

欧盟

CE 认证

强制认证标志,欧盟境内所用商品必须加贴该标志以表明产品质量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基本要求。

5

IEC 认证

IEC (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认证并非由 IEC 直接颁发,而是指产品符合

IEC 制定的国际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测试和评

估。

IEC 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气、电子及相关技术领域

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被广泛用于产品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评估。

6 哥伦比亚

RETIE 认证

哥 伦 比 亚

RETIE 认 证 ( Reglamento Técnico de

Instalaciones Eléctricas)是哥伦比亚针对电力设备和电气安装的强制性安全认证,由哥伦比亚矿业和能源部(

Ministry of Mines and Energy)监管,所有相关产品必

须符合该标准才能在哥伦比亚市场销售和使用。

7

韩国

KC 认证

适用于韩国市场的认证,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类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属强制性安全认证。

8

澳洲

CEC 认证

澳洲

CEC 认证(Clean Energy Council Certification)是

由澳大利亚清洁能源委员会(

Clean Energy Council,

CEC)管理的产品认证体系,主要针对光伏、储能及相关产品,确保其符合澳大利亚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标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认证清单、证书,网络核查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相关产品的

法律法规,访谈公司营销中心总监,查询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并根据境外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

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2、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汇及

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从事境外销售业务的子公司对主要境外客户销售采用以

预收部分货款加发货/到港等收尾款的结算方式,收款方式为电汇(

T/T)。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境外客户货款,跨境资金流入情况如下:

币种

2023

2024

2025 1-9

美元(万美元)

3,356.78

4,361.51

4,147.61

欧元(万欧元)

101.98

142.33

303.23

英镑(万英镑)

6.82

6.07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换汇主要用于境外采购、服务费支出,换汇情况如下:

项目

币种

2023

2024

2025 1-9

换汇

美元(万美元)

115.00

72.88

136.57

欧元(万欧元)

6.36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结汇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销售收入,结汇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币种

2023

2024

2025 1-9

结汇

美元(万美元)

3,168.26

4,172.51

3,977.83

欧元(万欧元)

78.12

64.24

196.42

付境外材料款

美元(万美元)

60.53

326.10

254.63

付境外租赁费、广告费

以及手续费等

欧元

(万欧元)

2.53

25.88

24.31

2)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汇

及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4

报告期内,贝斯科技与威斯顿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获得了相关进出口业务

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证书编号

/备案

号码

发证机构

取得时间

有效期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惠州威斯顿

海关注册编码:

4413963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13.12.03

长期有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贝斯科技

海关注册编码:

44133607H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21.06.08

长期有

3

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企业

惠州威斯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13.12.03

长期有

4

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企业

贝斯科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21.06.08

长期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

编号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

公告》,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

企业分为

A、B、C 三类。A 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

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

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

B、C 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

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公司属于

A 类企业,银行对其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涉及的结算、跨境资金流动及结换汇的主体均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已在具有经营

外汇资质的银行开立相应的外币账户,并结合生产经营需求、资金安排计划等依

法办理相关的收汇、结汇、换汇等跨境资金流动相关事项,相关结换汇业务具有

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在地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所在

地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营业外支出明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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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官网、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查询,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

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① 查询公司提供的认证清单、证书;

② 网络核查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确认公司是否存在

被销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③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④ 访谈公司营销中心总监,了解公司与境外客户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

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 查询《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

⑥ 查阅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⑦ 查阅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⑧ 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⑨ 查阅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① 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

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② 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等符合国家外汇及

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绩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6

根据申报文件: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1,937.15 万元、34,588.78

万元及

3,785.02 万元,2024 年增幅 57.67%,主要系 2023 年度存在较多采用净额

法核算的贸易业务收入;(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47.90 万元、686.42 万元、680.36 万元;(3)2023 年,公司向威盛工业关联销

售储能型锂电池、动力型锂电池,金额为

3,232.21 万元;该主体为公司锂电池销

售业务境外销售中转平台,其主要客户

Scosha 由于资金紧张,通过 Tera 付款;

2024 年,公司延长 Scosha 及 Tera 信用期;(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变动

频繁。

请公司:(

1)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

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测算储能型锂电池

2024 年相比 2023 年总额收入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原因;(

2)结合报告期内机器设备、人员及材料采购的情况,说明公司

业绩增长与关键生产要素的匹配性;结合公司设备收入比、产能利用率、生产工

序等,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机器设备账面价值较小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相符;

3)①逐项说明公司外采锂电池后直接外销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

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采购订单签订时间,说明销售订单与对

应的采购订单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异常;说明客户不直接向锂电池生产商采

购的商业合理性,该业务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②说明 2023 年下半年公司实

现储能型锂电池大规模自主生产的情况下,

2024 年仍外购成品的原因;公司自

主生产产品与外购成品在技术指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公司自主生产产品销售

的客户是否为原外购成品销售的客户,若为公司新开发客户,说明公司原客户不

继续采购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原因;③说明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成品在技

术指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采锂电池成

品的主要技术,说明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优劣势,在国内外市场

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结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业经历,说明

公司主要技术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说明公司报告期内

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说明部分贸易业务按照总

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5)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客户复购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期末在手

订单、期后新签订单、期后经营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

活动现金流量)情况等,说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6)说明公司通过

威盛工业销售的锂电池是否实现终端销售;结合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

并对比公司通过关联销售毛利率与第三方之间毛利率的差异等情况,说明关联交

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威盛工业的主要客户

Scosha 通过 Tera 付款的商业合理性;Scosha 及 Tera 采购公司的产品是否实现终

端销售,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是否通过

延长信用期刺激销售;(

7)结合产品可使用年限、主要客户的复购情况,主要

客户中经销商客户的终端销售情况,分析公司主要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及合理

性;说明公司主要客户变动频繁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公

司开拓新客户的措施,如何保证销售收入的稳定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事项(

3)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营业收入的核查方式及程序,

发函、回函、走访、替代措施的金额和比例,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恰当

性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及有效性,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成品在技术指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采锂电池成品的主要技术,说明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优劣势,在国内外市场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1、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成品在技术指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购储能锂电池成品,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储能锂

电池成品在核心技术指标上的对比如下:

技术指标

公司自产储能锂电池

公司外购储能锂电池

电池容量(

KWh)

100/200/300

100/200/300

能量密度(

Wh/kg)

100-145

100-129

充放电倍率(

C)

1

0.5

放电深度(

DOD)

80%-100%

80%-100%

最大持续充放电电流

(A)

100/200

50/100

电池使用循环寿命(次)

6,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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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作温度(

℃)

-20~55

-20~55

由上表可知,与公司外购储能锂电池成品相比,公司自产储能锂电池在核心

技术指标能量密度、充放电倍率、最大持续充放电电流、电池使用循环寿命方面

优于外购储能锂电池成品。

2、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采锂电池成品的主要技术,说明

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优劣势,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目前主要专注于国外市场,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采锂

电池成品的主要技术,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优劣势具体分析如下:

1)技术优势

相比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①公司目前在主要

产品中已综合运用电池管理智能云平台和智能人机交互终端,利用较为先进的人

工智能算法,同时具备对电池状态的

AI 预警、实时监测以及故障检测等功能,

保证锂电池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智能人机交互终端支持多种国外语言,已通

EMC、机械振动、盐雾、酸碱腐蚀、高温、低温等测试,可在各种复杂工况

下使用,使得客户能够在各种环境下便捷地操控公司产品;②公司具有较强的

锂电池集成技术能力,如公司的集成主机

PDU+主动均衡 BMS 设计方法,集成

BMS、主动均衡模块、PDU 于一体机,不仅同时具有上述三者的所有功能,而

且较大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主动均衡模块可较大延长电池的循环寿命,提高电池

的免维护性能;③公司具备对客户定制化需求的较强设计能力,能够同时满足

客户对多样化产品和在较严苛环境下(盐雾、酸碱腐蚀、高温、低温)产品稳定

运行的质量要求,设计出的产品性价比很高。

2)技术劣势

相比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的技术劣势主要体现在:①公司目前虽然正

在抓紧自研

BMS 系统的研发进程,但距离大批量应用于公司主要产品中仍需要

一段时间;②公司的研发投入、发明专利等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仍略显薄弱,

公司目前非常重视技术创新和专利申请、保护,正在努力弥补这一短板;③公

司目前暂无生产锂电芯的能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

综上,公司由于发展周期较短等因素影响,目前在

BMS 系统、研发投入、

发明专利等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仍略显薄弱,但公司凭借在电池管理智能云平

台和智能人机交互终端、锂电池集成技术能力、对客户定制化需求的较强设计能

力等方面的技术优势,能够在国内外市场尤其是国外市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充

分保障了近年来公司的业绩增长。

(二)结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业经历,说明公司主

要技术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业经历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业经历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业(创业)经历

1

易炳

董事长、

总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1 月,历任德万工业电池(惠阳)有限公司业务助理,业务员,业务主管;

2007 年 2 月至 2012 年 10 月,

任惠阳区富和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21

2 月,任惠州威斯顿总经理;2021 年 3 月至 2024 年 12 月,任

贝斯有限执行董事、经理;

2024 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董事

长、总经理。

2

杨仕

董事、财

务负责

人、董事

会秘书

1995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惠州市供销社会计;1998 年 3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麦科特集团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03

3 月至 2023 年 3 月,历任惠州市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财务经理;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12 月,

任贝斯有限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董事、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3

宁崇

董事

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11 月,历任惠州威斯顿销售业务员、营销中心总监;

2021 年 11 月至今,历任贝斯有限、贝斯科技营销中

心经理、总监;

2024 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董事。

4

陈伟

董事

2016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惠州威斯顿销售业务员;2021 年3 月至今,历任贝斯有限、贝斯科技营销中心经理、总监;2024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董事。

5

宁俊

董事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固体物理所先进材料中心研发工程师;

2018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合

肥高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

资经理;

2023 年 7 月至今,任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副

总裁;

2025 年 6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董事。

6

江东

监事会

主席

199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惠州九惠制药厂人事主任;2008年

1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广州旌凡光盘有限公司人力行政部长;

2011 年 5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惠州 TCL 通讯电子有限公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业(创业)经历

司人力行政部长;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广东金创锐电

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2023 年 4 月至今,历任贝斯有限、贝斯科

技人力行政总监;

2024 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监事会主席。

7

张强

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上海形拓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上海百蝶计算机信息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自由职业;2021 年

6 月至今,历任贝斯有限、贝斯科技生产组长、物控组长;2024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职工代表监事。

8

黄徐

监事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兴昂制革(惠州)有限公司;2013年

5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惠州威斯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主管;

2024 年 4 月至今,任贝斯有限、贝斯科技营销中心主管;

2024 年 12 月至今,任贝斯科技监事。

9

林彭桃君

研发总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四川英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安徽恒基伟业科技有限

公司总工程师;

201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中盐安徽红四方锂

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22 年 11 月至今,历任公司

总工程师、研发总监。

10

宋建

技术部

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惠州亿能电子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惠州蓝微新源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惠州乐亿通技术有

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2023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技术部经理。

11

张周

副总工

程师

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安徽力高新能源有限公司售前工程师;

2012 年 2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池

有限公司副主任工程师;

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2、公司主要技术的具体来源主要为自主研发,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主要技术的具体来源主要为自主研发,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具体如

下:

1)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获得,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

识产权的情形

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主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中心部门

架构以及研发工作流程,研发中心下设研发部及技术部。研发部主要针对下游行

业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前瞻性基础技术预研,重点研究、探索和开发可以突破前

沿技术、符合市场趋势的前瞻性设备,保障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技术中心主要

针对下游行业新工艺、新技术开展工程化和应用研究。技术中心通过设计技术、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1

结构等多途径解决方案,使得公司锂离子电池产品能够广泛适用于不同锂电设备

场景,保障公司针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公司各项核心技术主要为自主开发,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结合公司项目执

行经验,并依靠公司研发力量独立研发所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技

术纠纷和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特色

技术来源

技术应用情况

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

1

一种双并联大电流高压充放

电技术

叉车锂电池需要保证大功率输出以满足叉车多轴连转工作的高空作业环境,该技术可让叉车锂电池实现大电流充放电。

自 主研发

主要应用于公司叉车锂电池

产品

2

一种电池包的抗震动结构设

计方法

传统的电池包抗震动结构仅利用弧型缓冲垫进行减震,从而导致弧型缓冲垫长期使用内部挤压耗损,从而影响电池包的稳定抗震动架设,进而影响装置的稳定使用。该方法保证电池包抗高频震动的能力,避免电芯极耳等断裂,解决了在复杂路况下电池包内部元器件等易损坏的问题。

自 主研发

广泛应用于公司锂电池产品

3

一种电池模组风冷散热技术

传统的风冷散热电池模组进气口与侧壁平齐设置,虽然也能够实现进气,但进气效率有限;本技术方案在其基础上进行改动,通过设置导流件,并以超出进气口平面的方式设置;通过该调整后外部气流在进入到容置空间内时具备了更多的进气通道,相较于传统的单纯平齐设置的方式而言,本技术方案可有效的提升进气效率,促进内外空气循环效率,从而提升散热效率。

自 主研发

主要应用于公司叉车锂电池

产品

4

一种电池散热方法、电池散热装置和电池

现有的电池散热装置在使用过程中,虽然能够起到对锂电池进行散热的效果,但现有的散热装置中并未设有针对电池作业状态(温度)进行精准监测的机构,因此会导致风冷和水冷皆由电池运转开始至结束一直处于作业状态,无法智能启停,降低了现有装置的智能化和实用性,同时也无法针对电池鼓包状态进行检测,当电池鼓包时容易引发电池爆炸的情况,降低了现有散热装置的安全性。该方法和对应装置具备智能化高、实用性强、结构紧凑且安全性高的优点,能解决上述问题。

自 主研发

广泛应用于公司锂电池产品

5

一种电池包防冷凝水的技术

在冷冻库或者空气潮湿的环境,易产生冷凝水,对电池包防冷凝水要求较高,该技术可防止电池

自 主研发

广泛应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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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特色

技术来源

技术应用情况

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

内部产生大量冷凝水烧坏元器件导致电池短路等风险。

司锂电池产品

6

一种关于电池包加热的技术

在冷库或者温度较低的寒冷地区,电池包工作容易受滞,对电池包加热的要求较高,该技术可实现对电池加热,实现极冷天气条件下电池正常工作。

自 主研发

主要应用于公司动力型锂电池产品

7

一种基于

BOTDR 光纤

传感器的多模态智能电池管理系统及预测

方法

传统电池管理系统(

BMS)主要采用离散式温度

传感器,存在监测盲区,无法捕捉模组内部温度梯度,温度预警时间存在滞后,难以实现对电池组内部细微的温度分布、应变状态及潜在热失控点的实时监测。

BOTDR 分布式光纤传感器因其

具有长距离、高分辨率的连续监测能力,可以提升对电池包的温度监测和控制。

其他

正在进行样品测试验

8

一种电池组主动均衡系统及

其控制技术

采用芯片级均衡方案,通过芯片、开关和电感组成一个双向

DC/DC 均衡模块实现相邻两个电芯

间的无损能量转移,达到协调电池一致性的目的。

其他

正在进行样品测试验

2)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义

经访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根据该等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前述人员从前任职公司离职后均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且均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

补偿金,不存在相关竞业限制义务,不存在违反前任职公司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

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

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相关诉讼纠纷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

术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前任职公司

之间不存在相关诉讼纠纷。

综上,公司主要技术的具体来源主要为自主研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3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访谈公司研发总监并获取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成品相关技术资

料,同时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告、官网等公开信息,分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与外购

成品在技术指标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采

锂电池成品的主要技术,分析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优劣势,在国

内外市场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2) 获取并查阅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的调查表、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

3) 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其出具的《确

认函》;

4)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5) 获取并查阅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与公司外购储能锂电池成品相比,公司自产储能锂电池在核心技术指

标能量密度、充放电倍率、最大持续充放电电流、电池使用循环寿命方面优于

外购储能锂电池成品;公司

2023 年以来自产锂电池的技术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比各有优劣势,在国内外市场尤其是国外市场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2) 结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职业经历,公司主要技术

的具体来源主要为自主研发,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

1)2022 年,程俊华以 180 万元的对价向惠州威盛转让了

30%公司股权,以 1 元的对价向易炳虎转让了 7.50%公司股权持有公司的股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4

2)公司存在惠州威盛、惠州威同盛、惠州贝同享、安徽基石等机构投资者,

其中,公司通过惠州威同盛进行股权激励。

请公司:(

1)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历次增资及股

权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异常入股,增资

/转让价款的

实缴

/支付情况及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

关股东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

结合公司机构股东入股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机构股东中惠州贝同享是否为

投资公司专门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投资公司外是否投资其他主体,相关份额持有

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说明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

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日期、锁定

期、行权条件、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

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股权激励的实

施情况,是否符合上述约定及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争议,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行为,股权代持及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是否存

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

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就公司是否符合

“股权明

”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

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

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

分有效;(

2)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

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

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

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

形。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股权激励情况,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

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5

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

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

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

(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

2)查阅历次股权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支付凭证、

完税凭证;

3)查阅公司股东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股东分红资金流水及确认函;

4)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查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全套工商档案、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份额

变更的相关协议、合伙人签署的调查表、合伙人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

6)访谈公司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惠州贝同享合伙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具有合理原因,定价公允,不存在异常入股的

情形,历次增资款已经实缴,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出资来源为股东自有资金,

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已及时、足额纳税;历次增

资或股权转让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2)结合公司机构股东入股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机构股东中惠州贝同享为

投资公司专门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投资公司外未投资其他主体,相关份额持有人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6

3)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不

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申报文件已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日期、锁定期、行

权条件、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员工发生不适合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股权激励的实施情

况,符合上述约定及管理机制,不存在纠纷争议;

4)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不涉及股权代持及解除还原;公司不存在影

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符合

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

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

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

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

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2)结合

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

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问题;(

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

或潜在争议,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

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1)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如

经查阅公司工商内档、历次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历次增资实缴凭证及股

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以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

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代持情况,具体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7

1) 易炳虎、程俊华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身份

股权变动情况

出资来源

1

易炳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2021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威斯顿将其持有贝斯有限

62.5%股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易炳虎;

威斯顿将其持有贝斯有限

37.5%股权,以 225 万元

转让给程俊华

家庭积累、

自有资金

程俊

持股

5%以上的

自然人股东

2

易炳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2022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程俊华将其持有贝斯有限

30%的股权,以 180 万元转让给惠州威盛;

同意程俊华将其持有公司

7.50%的股权,以 1 元转

让给易炳虎

家庭积累、

自有资金

程俊

持股

5%以上的

自然人股东

3

易炳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2023 年 2 月 2 日,第一次增资,惠州威同盛以 1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1.5789 万元,通过惠州威

同盛间接增持股权

自有资金

4

易炳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2023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惠州威同盛以 209.05 万元认缴全部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36.6712 万元,通过

惠州威同盛间接增持股权

自有资金

2)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员工

持股平台惠州威同盛的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姓名

职位

出资额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1

杨仕鹏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2023 年 4 月

受让

32

自有资金

2

宁崇

董事

2023 年 2 月

受让

30

自有资金

3

陈伟君

董事

2023 年 2 月

受让

60

自有资金

4

黄徐凤

监事

2023 年 2 月

受让

9

自有资金

2)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关于公司股权代持的核查程序充分有效,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手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8

1) 查阅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

2) 查阅历次股权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入股协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

3) 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

4) 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 查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惠州威同盛的全套工商档案、合伙协议,以及

合伙企业份额变更的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6) 查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签署的调查表;

7) 访谈公司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惠州贝同享合伙人。

2、公司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

等情况,入股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经查阅公司工商内档、历次增资实缴凭证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增资

协议及相关协议、纳税凭证、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访谈公司股东,关于公司股

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核查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9

序号

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背景、原因

定价依据及公允

是否存在异常入股

增资

/

让价款是否实

/支付

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利益

输送或其他

利益安排

是否及时、

足额纳税

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

2021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惠州威斯顿将其持 有 贝 斯 有 限

62.5% 股

权,以

375 万元转让给易

炳虎;威斯顿将其持有贝斯有限

37.5%股权,以 225

万元转让给程俊华

惠州威斯顿系易炳虎、程 俊 华 共 同 控 制 的 企业,本次转让系公司内部股权结构调整

持股方式调整,转让价格

1 元/

注册资本,定价公允

已支付

自有资金

转让估值低于净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已缴纳印花税

不涉及估值差异

2

2022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程俊华将其持有贝斯有限

30%的股权,以

180 万元转让给惠州威盛

惠州威盛系易炳虎、程俊华共同控制的企业,本次转让系持股方式调整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调整

持股方式调整,转让价格

1 元/

注册资本,定价公允

已支付

自有资金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

花税

惠州威盛系易炳虎、程俊华共同控制的企业,本次转让系持股方式调整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调整,定价差异具有合理性

2022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程俊华将其持有公司

7.50%的股权,以 1

元转让给配偶易炳虎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转让价格

1

元,定价公允

已支付

自有资金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已缴

纳印花税

3

2023 年 2 月 3 日,第一次增资,惠州威同盛以

1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

1.5789 万元

惠州威同盛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用于第一轮股权激励

投后估值

2,000

万元,参考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净资产协商确

已实缴

自有资金

不涉及

2022 年 12 月,贝斯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核心员工进行第一轮股权激励,参考2022 年 11 月净资产协商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0

序号

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背景、原因

定价依据及公允

是否存在异常入股

增资

/

让价款是否实

/支付

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利益

输送或其他

利益安排

是否及时、

足额纳税

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定,

3.17 元/注册

资本,定价公允

定,较前次股权变动估值有所提升,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4

2023 年 2 月 6 日,第二次增资,惠州威同盛以

150.

75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3.4160 万元

惠州威同盛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用于第二轮股权激励

投后估值

3,000

万元,参考公司截至

2023 年 1

月净资产协商确定,

4.51 元/注册

资本,定价公允

已实缴

自有资金

不涉及

2023 年 2 月,贝斯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核心员工进行第二轮股权激励,参考

20

23 年 1 月净资产协商确定,较前次增资估值有所提升,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5

2023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惠州威同盛以

209.05 万元

认缴全部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36.6712 万元

惠州威同盛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用于第三轮股权激励

投后估值

4,000

万元,参考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净资产协商确定,

5.70 元/注册

资本,定价公允

已实缴

自有资金

不涉及

2023 年 4 月,贝斯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核心员工进行第三轮股权激励,参考

20

23 年 3 月净资产协商确定,较前次增资估值有所提升,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6

2023 年 7 月,第四次增资,惠州贝同享以

400 万元认

缴全部本次新增注册资本29.2361 万元

经营发展需要,增资充实资本,外部投资者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注册资本由

701.67 万元

增加至

730.90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

29.23 万元

由惠州贝同享认缴

公司投后估值

1

0,000 万元,13.68 元/注册资本,定价公允

已实缴

自有资金

不涉及

外 部 投 资 机 构 看 好 公 司 发展,于

2022 年 10 月签订《投

资意向书》,基于入股前

20

22 年 9 月公司未经审计净利润的

8 倍进行估值定价为投

1 亿元,股权架构调整及

股权激励完成后办理工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

序号

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背景、原因

定价依据及公允

是否存在异常入股

增资

/

让价款是否实

/支付

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委

托持股、利益

输送或其他

利益安排

是否及时、

足额纳税

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增资较前次增资(公司内部股权激励)估值有所提升,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

7

2024 年 3 月,第五次增资,安徽基石以

3,000 万元认

缴全部本次新增注册资本43.8541 万元

经营发展需要,增资充实资本,外部投资者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注册资本由

730.90 万元

增加至

774.75 万元,新

增注册资本

43.85 万元

由安徽基石认缴

公司投后估值

5

3,000 万元,68.41 元/注册资本,定价公允

已实缴

自有资金

不涉及

外 部 投 资 机 构 看 好 公 司 发展,基于入股前公司

2023

年度未经审计净利润并基于2024 年度全年业绩预期进行估值定价为投后

5.3 亿元,

由于公司

2023 年公司业绩

提升且

2024 年在手订单激

增,盈利能力和未来前景大幅提升,故在同样估值逻辑的前提下,机构股东安徽基石入股估值高于机构股东惠州贝同享的入股估值,具有合理性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2

结合上述对公司股东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的核查情况,公司

股东历次入股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入股具有合理背景,入股价格

公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异常,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3、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

议,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不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1) 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

争议

经查阅公司工商内档、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实缴

/支付凭证、股东分红

资金流水及确认函、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访谈公司股东

及历史股东、访谈惠州贝同享合伙人及惠州威同盛合伙人,公司不存在未解除、

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1) 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不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

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

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

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此外,参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

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

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公司股东情况,按照如下标准对股东进行穿透并计算实

际股东人数(

1)自然人股东,按 1 名股东计算;(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按

1 名股东计算;(3)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1 名股东计算;(4)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

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不视为外部人员,不

另行计算人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股东类型

穿透计算后

股东人数

1

易炳虎

自然人股东

1

2

惠州市威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易炳虎持股平台

2

3

惠州威同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员工持股计划

1

4

安徽国控基石混改升级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私募基金

1

5

惠州市贝同享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易炳虎朋友持股

平台

3

合计

8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

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为

8 人,不存在

超过

200 人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

2) 查阅历次股权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增资协议及相关协议、支付凭证、

完税凭证;

3) 查阅公司股东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股东分红资金流水及确认

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4

4) 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 查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全套工商档案、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份

额变更的相关协议、合伙人签署的调查表、合伙人出资前后

6 个月的银行流水;

6) 访谈公司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惠州贝同享合伙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

“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1) 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

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代持情况,

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2) 结合对公司股东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的核查情况,公司

股东历次入股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入股具有合理背景,入股价格

公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异常,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3) 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

争议,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后不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动力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

2024

12 月 27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

请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运营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结合锂电池生产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不适用环评批复与验收的依据

及其充分性;(

2)说明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

案或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若存在未办理的,请说明无法

按相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完成消防备案或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因、规范措施

及可行性;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对相关风险的应对

措施及其有效性;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的生产、储存是否存在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5

火、爆炸等风险隐患,公司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安

全生产事故。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运营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结合锂电池生产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不适用环评批复与验收的依据及其

充分性

1、报告期内存在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取得排污登记凭证的情况,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

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类型主要分为

动力型锂电池和储能型锂电池。具体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公司应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环保、排污、进出口业务、体系认证、产

品认证,具体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公司的生产工序,公司已建项目仅包含电池的焊接、组装,未使用非溶

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6

版)》附表中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电池制造 384”中“仅分割、焊

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即属于上

述分类管理目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即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

围,无需办理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排污登记及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的规定,公司业务属于“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电

池制造

384”,需办理相关排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取得的相关排污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证书编号

/备案号

发证机

有效期

1

排污登记凭证

贝斯科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

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

恺创新基地

1 号楼 1F、

6F

91441303MA562

5H63B001Y

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

2022.05.27

2027.05.26

2

排污许可

贝斯科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

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

恺创新基地

1 号楼 1F、

6F

91441303MA562

5H63B001Y

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

2024.01.22

2029.01.21

3

排污许可

贝斯科技

惠州市仲恺区中韩惠州

产业园起步区杏园北路

6

D-2-3 栋 8F、D-2-3 栋

1F、D-2-2 栋 8F

91441303MA562

5H63B001Y

惠州市生态环

境局

2024.12.27

2029.12.26

4

排污登记凭证

马鞍山贝

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雨山经济开发区智能装

备产业园

3 栋

91340504MADC

4U3E9U001Z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19

2030.03.18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取得排污登记凭证的情

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公司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公司持续经营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违规证明的复函》、马鞍山

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马鞍山贝斯智储科技有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7

录的情况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贝斯报告

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主管

机关任何形式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

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支出、费用或所受的损失、损害、索赔,以确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前述环保事项受到经济损失。”

综上,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已建项目仅

包含电池的焊接、组装,未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属于《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中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无需办理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取得排污登记凭证的情

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公司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公司持续经营

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3)进出口业务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

定》,公司锂离子电池产品出口销售业务需取得进出口业务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的进出口业务资质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证书编号

/备案

号码

发证机构

取得时间

有效期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惠州威斯顿

海关注册编码:

4413963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13.12.03

长期有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贝斯科技

海关注册编码:

44133607H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21.06.08

长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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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证书编号

/备案

号码

发证机构

取得时间

有效期

3

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企业

惠州威斯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13.12.03

长期有

4

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企业

贝斯科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海关

2021.06.08

长期有

4)体系认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产品技术体系,依托高效、成熟的先进生产线,能够向客

户提供安全、稳定、较高技术水平以及高适应性的智能锂离子电池产品。报告期

内,公司取得的体系认证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证书编号

/备案号码

发证机构

有效期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SW25E20507R0M

上海赛威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7.15 至

2028.07.14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SW25Q21030R0M

上海赛威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7.15 至

2028.07.14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SW25S20076R0M

上海赛威认证

有限公司

2025.02.21 至

2028.02.20

4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GH005-2024EN0948

广汇联合(北

京)认证服务有

限公司

2024.12.26 至

2027.12.25

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00122Q36395R0M/44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4.09.29 至

2025.08.18

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00122E32861R0M/44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2.08.25 至

2025.08.24

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00122Q36395R0S/44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2.08.19 至

2025.08.18

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20ACM10010Q

艾西姆认证

(上

)有限公司

2020.06.29 至

2023.06.28

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惠州威斯

20ACM10010Q

艾西姆认证

(上

)有限公司

2020.06.29 至

2023.06.28

10

自愿性产

品认证

惠州威斯

E13*10R00*10R05*1442

9*00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2017.08.03 至

长期

11

自愿性产

品认证

惠州威斯

E13*10R00*10R05*1443

0*00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2017.08.03 至

长期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9

5)产品认证

1)境内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 据 《 便 携 式 电 子 产 品 用 锂 离 子 电 池 和 电 池 组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

GB

31241-202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

我国仅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储能锂电池均未实行

强制性认证管理,出口销售的锂电池未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

根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43854—2024),强

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中规定的

标称电压不大于

48V、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 60V 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不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车辆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公

司主要产品叉车锂电池、高尔夫球车锂电池均不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2)境外强制性产品认证

详见

“问题 1:关于销售模式”之“(一)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

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相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

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以境外销售锂离子电池为主,满足相应销售地区的资

质认证、门槛准入。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地开展业务,无需办理

前置性备案或审批。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惠州威斯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

报告》、惠州市投资和信用中心出具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

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惠州威斯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马鞍山贝斯智储科

技有限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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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

政府部门网站、销售所涉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公司及

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与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销

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2、结合锂电池生产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不适用环评批复与验收的依据及

其充分性

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类型主要分为

动力型锂电池和储能型锂电池,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环保、排污、进出口

业务及体系认证等。公司已建项目仅包含电池的焊接、组装,未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附

表中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电池制造 384”中“仅分割、焊接、组装

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即属于上述分类管

理目录中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无需办

理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取得排污登

记凭证的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

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排污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公

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主要从

事锂离子电池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已建项目仅包含电池的焊接、组装,

未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中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

围,无需办理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说明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案或接

受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若存在未办理的,请说明无法按相

关规定通过消防验收、完成消防备案或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因、规范措施及

可行性;公司日常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对相关风险的应对

措施及其有效性;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的生产、储存是否存在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

起火、爆炸等风险隐患,公司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

在安全生产事故

1、公司日常经营场所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办理消防备案,无需接受消防安

全检查。不存在未办理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日常经营场所为

“惠州市仲恺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杏园北

6 号 D-2-3 栋 8F、D-2-3 栋 1F、D-2-2 栋 8F、D-2-2 栋 5F、D-2-2 栋 1F”、“惠

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恺创新基地 1 号楼 6F-1”、“惠州市

惠城区江北惠州大道

7 号中惠国际大厦 1 单元 6 层 06—10 号”。其中:

1)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杏园北路 6 号 D-2-3 栋

8F、D-2-3 栋 1F、D-2-2 栋 8F、D-2-2 栋 5F、D-2-2 栋 1F”的经营场所,建设单

位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恺晟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取得惠

州仲恺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恺晟投资有限公司仲恺群益智能制造产业项目

D 区 D-2 号厂房、D-1 号宿舍、

D-地下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惠仲建执消验字(2023)第 0003 号),

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取得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

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惠仲建执消验字〔

2024〕第 0224

号);

2)公司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恺创新基地 1

号楼

6F-1”的经营场所,建设单位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取得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惠州力合创新中

心有限公司力合仲恺创新基地

1-4 号楼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惠仲住

建消验字〔

2021〕第 0059 号),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取得惠州仲恺高新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惠州贝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贝斯新能

源科技厂房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惠仲住建消验字〔

2021〕第

0161 号)。

3)惠州威斯顿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惠州大道 7 号中惠国际大厦 1 单元

6 层 06—10 号”的经营场所,建设单位惠州市中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20

2 月 6 日取得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惠州中惠国际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2

有限公司中惠国际大厦办公综合楼消防验收意见》(惠城住建消验字〔

2020〕第

003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日常经营场所

作为建设工程已按规定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日常经营场所

不属于公共聚集场所,无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综上,公司日常经营场所已按规定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无需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2、公司日常经营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采取了对相关风险有效

的应对措施

根据信用广东出具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惠州市投资和信用中心出具的《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检索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报告

期内,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不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

重大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消防安全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

1)公司在日常经营场所配备了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对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定期进行

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等法规,公司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以

及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

3)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

培训及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3、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的生产、储存不存在起火、爆炸等

风险隐患,公司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控健全有效,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3

公司锂离子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芯,其化学特性决定了极高的热稳定性。酸

铁锂正极材料的分解温度约为

600℃,在生产过程中的电芯装配、转运,或储存

时的环境温度波动场景下,均不会因材料分解释放氧气、引发热失控,从能量载

体源头杜绝了

“材料自燃”的隐患。公司锂离子电池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产品取得

资质详见

“问题 1 关于销售模式”之“公司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已依法取得从事

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

”,模组与系统层级通过振动、短路、热失控、跌

落等严苛测试。因此,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生产、储存不存在起

火、爆炸等风险隐患。

同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制度》等

26 个制度;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安全生产

方面的内控健全有效。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检索主管部门

等公开网站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司

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安全生产承担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安

全生产相关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的生产、储存不存

在起火、爆炸等风险隐患,公司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控健全有效,不存在安

全生产事故。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等法律法规;获取公司及子公司锂电

池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4

2) 查阅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检索

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取得、维持、再次取得相应业务资质证书的条

件;

3) 查阅公司及子公司进出口业务资质;

4) 查阅公司及子公司体系认证;

5) 查阅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

环境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违规证

明的复函》、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马鞍山贝斯智储科技有

限公司无环境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6)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

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设部门等公开网站,了解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

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存

在行政处罚;

7) 查询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取得的《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

见》,查询公司办理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

收合格的意见》;

8) 查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演练记录》,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

9) 实地走访查看公司及子公司消防设施;

10) 查阅公司取得的锂离子电池认证证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应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取得排污登记凭证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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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仅包含电池的焊接、

组装,未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

2021 年版)》,不适用环评批复与验收;

2) 公司日常经营场所已办理消防备案,不适用消防安全检查;公司日

常经营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风险,公司已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3) 公司锂离子电力系统产品及储能产品的生产、储存不存在起火、爆

炸等风险隐患,公司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控健全有效,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

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1)关于境外子公司。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存在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

洲贝斯等境外子公司。请公司:①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境外子公司

业务与公司业务是否具有协同关系,投资金额是否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

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境外子公司分红是否存在政策或外汇管

理障碍;②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

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

审批等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规定;③说明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合法

合规的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信息披露。①公司对主要客户名称申请豁免披露。请公司在申请

文件

4-7 中进一步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审慎说明具体依据及必要性,申请

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

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泄露;②请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③请公司按规范格式披露与可比公司毛利

率对比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事项①,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

查事项②、③,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6

3)关于公司治理。请公司: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

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制定调整计划,

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及完成进展;②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是否

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③说明申报文件 2-2 及 2-7 是否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附

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的文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请公司:①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大额异常资金转账情况;货币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审

计、执行的有效性;②说明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期限、

收益率、基础资产情况、金融机构、风险特征等,其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投资于存

在违约风险或预期无法收回资产的情形,各期投资收益情况,相应投资风险及对

应内控措施;③说明前述投资资金的具体流向,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

司购买前述金融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对金融资产投资规模、收益

及风控管理等相关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期间费用。请公司:①说明报告期各期各项期间费用率与可比公

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定量分析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

理性;②列表分析销售、管理、研发人员数量及报告期薪酬波动情况,说明员

工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③说明公司研发费用投

入是否与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人员学历构成等相匹配,形成的研发

成果及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④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

研发人员认定标准、数量及结构;公司是否存在混岗的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及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7

配情况,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董事、监事薪酬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

的归集和分配情况,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⑤说明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依据

及准确性,成本中直接人工费核算的范围及依据,直接人工费与研发费用中职工

薪酬如何区分及相关内控制度。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分摊的恰当性发

表明确意见。

6)关于其他事项。①2024 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大幅上升,主要系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场所,将原办公场所进行出租;公司所购位

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恺创新基地 1 号楼 1 楼、6 楼的

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用于对外出租,但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产权证取

得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用途为生产。请公司说明从自有房屋建筑搬迁至租

赁的房屋建筑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新办公场所的获取方式,报告期内无在建工

程的原因;说明前述披露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如有,请修改;②说明现金分

红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分红款流向及支出使用情况,是否流向客户与供应商,

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业务拓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③2023 年,公司存在向关联方威盛工业拆入资金的情况。

请公司说明关联方向公司拆入资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未入账收入的情况;是

否存在从关联方拆入资金未计提利息的情况,模拟测算上述利息是否超过重要性

水平,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威盛工业注销的进展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境外子公司。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存在香港贝斯、美国贝斯、

欧洲贝斯等境外子公司。请公司:①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境外子公

司业务与公司业务是否具有协同关系,投资金额是否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境外子公司分红是否存在政策或外

汇管理障碍;②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

业是否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

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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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见》规定;③说明公司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

公司合法合规的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境外子公司业务与公司业务具有协同关

系,投资金额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境外子公司分红不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

1)境外投资的原因和业务协同性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设立香港贝斯主要系将其作为公司境外投资的

平台,并负责锂离子电池等产品的境外销售及境外收付款,无业务人员;设立美

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负责公司境外销售及收付款并在当地开展市场开拓

业务,确保境外业务架构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具备业务协同性。

公司名称

业务定位

是否具有协同关系

香港贝斯

公司境外投资的持股平台,持有美国贝斯、欧洲贝斯

100%股权,负责

锂离子电池等产品的境外销售及境外收付款

1、是公司境外投资股权架构的必要环节,通过香港贝斯实现对其他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和控制;

2、主要负责锂离子电池等产品的境外销售、境外收付款,具备协同性。

美国贝斯

负责境外销售及收付款并在当地开展市场开拓业务

锂离子电池等产品的销售,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与提高客户黏性的必要举措,具备较强协同性。

欧洲贝斯

日本贝斯

2)投资金额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等相适应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1-9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34,115.14

34,588.78

21,937.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45.28

4,517.99

2,690.78

总资产

41,909.65

27,037.91

16,303.09

净资产

18,147.23

13,800.12

6,832.6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9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稳定增长,生产经营状

况良好。公司境外子公司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的注册资本

分别为

2 万港币、1,000 美元、2,000 欧元、500 万日元,均已实缴完毕。境外子

公司系公司销售平台,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公司自设立以来在锂离子电池领域建立了独立、完善的研发体系并积累了丰

富的技术储备。境外子公司销售的产品由境内生产,因此公司积累的核心技术能

够对公司境外子公司的项目开发和产品交付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公司向美国贝斯及欧洲贝斯聘请了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负责各重要环

节的经营管理,并且沿用了境内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对境外子公司的组织

管理机构、人事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公司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

度》等内部治理制度,能够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理。

综上,公司的境外投资能够与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和管理能力相匹配。

3)境外子公司分红不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和日本贝斯

未进行过分红。公司作为持有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和日本贝斯

100%

股权的控股股东,能够自主决策境外子公司的分红方案,且境外子公司章程中也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分红的特殊规定,在符合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境外子公司

可向股东分配利润。

①境外子公司的分红资金入境在国内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存在政策或外汇管

理障碍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境内机构将

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

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

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

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0

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的规定:“相关

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

或汇回)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汇发[2024]12 号),

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业务时,需要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投资主

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在公司提交业务登记凭证及利

润相关证明材料后,即可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因此,相关境外子公司的分红资金入境在国内的外汇管理法规方面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且公司已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已按规定在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资质的

银行开立了外汇结算账户。若未来境外子公司分红,可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收汇、

结汇手续。

②境外子公司的分红资金入境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存在外汇管制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央

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中国香港

2024 年版)》的说明,中国香港地区没有外汇管理机构,对货币买卖和国际

资金流动,包括外来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地区)均无限制,资金可随

时进入或撤出中国香港。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

驻美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美国(2024

年版)》,美国对非公民的利润、红利、利息、版税和费用的汇出没有限制。因

此,公司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存在外汇管制,分红款汇出当地不存在实

质障碍。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

驻荷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荷兰》(2024

年版),荷兰的外汇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

他合法收入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

式。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

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

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日本》(2024

年版)、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任何公司或个人,均可自由交易外汇。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存在外汇管制,分红款汇

出当地不存在实质障碍,鉴于公司已就设立境外子公司办理了境外投资及外汇登

记手续,境外子公司的分红资金入境在国内的外汇管理法规方面不存在障碍。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站信息,公司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外汇违规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根据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地区适用法律,境外子公司对公司

分红不存在政策障碍,公司已经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了外汇结算账户,可用于

存放境外子公司分红或办理结汇。由此,境外子公司向公司分红不存在政策或外

汇管理障碍。

2、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

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

批等监管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

1)结合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已履

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

批等监管程序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事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

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5]13 号),上述

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主管部门

法规名称

法规主要内容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11 号)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

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2

序号

主管部门

法规名称

法规主要内容

员会

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

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

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2

商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14 年第 3

号)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

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

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

国家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的通知》(汇发

[2

015]13 号)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已履行发改部门、商

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设

立后,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未发生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

下:

公司简称

商务部门

发改部门

外汇部门

境外主管机构

香港贝斯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

司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同意投资设立香港贝斯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开通会员可解锁*3 号)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

司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同意投资设立香港贝斯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

已在招商银行惠州分行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编号:

3544

*开通会员可解锁*6

8617)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已就设立

事项完成相关

手续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

公司简称

商务部门

发改部门

外汇部门

境外主管机构

开放函〔

2023〕34 号)

美国贝斯

2025 年 2 月 8 日,针对

香港贝斯对外投资设立美国贝斯事项,公司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履行了再投资报

告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

“管理系统”填

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

“管理

系统

”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

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香港贝斯境外再投资设立美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不涉及发改、外汇部门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已就设立

事项完成相关

手续

欧洲贝斯

2025 年 2 月 8 日,针对

香港贝斯对外投资设立欧洲贝斯事项,公司已向主管部门系统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履行了再投

资报告手续。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已就设立

事项完成相关

手续

日本贝斯

2025 年 11 月 19 日,针

对香港贝斯对外投资设立欧洲贝斯事项,公司已向主管部门系统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履行了再

投资报告手续。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已就设立

事项完成相关

手续

2)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74 号)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项目,以及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公司所属行业系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C384 电池制造”,经逐条

比对《指导意见》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境外投资不属于《指导意见》

中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

具体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具体情况

第四条中规定的限制开展的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

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

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公司最终投资目的地为中国香港、美国、荷兰、日本,不属于与我国未建交、发生

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

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4

项目

具体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具体情况

境外投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

乐部等境外投资

公司对外设立香港贝斯、美国贝斯、荷兰

贝斯和日本贝斯,在当地销售锂离子电

池,不属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

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公司对外设立香港贝斯、美国贝斯、荷兰

贝斯和日本贝斯,在当地销售锂离子电

池,不属于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

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

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公司对外设立香港贝斯、美国贝斯、荷兰

贝斯和日本贝斯,在当地销售锂离子电

池,未使用不符合中国香港、美国、荷兰、

日本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

准的境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中国香港、美国、荷兰、

日本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第五条中规定的禁止开展的境外投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

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公司系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不涉及未经

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

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

的境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向商务部门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不属于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

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公司系在境外设立销售公司不涉及赌博

业、色情业等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

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向商务部门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不属于我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

投资,不属于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

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设立四家境外子公司已履行发改部

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

序,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

3、公司已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合法合规的明

确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5

根据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贝斯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

Cross-Border Counselor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美国贝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业务经营合

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

Kneppelhout & Korthals N.V.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欧洲贝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安藤中尾中村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安藤恭平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

日本贝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已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合法合规的明确

意见,报告期内,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关于信息披露。①公司对主要客户名称申请豁免披露。请公司在申

请文件

4-7 中进一步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审慎说明具体依据及必要性,申

请信息披露豁免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

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未通过其他途径泄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以下简称

“《指引第 1 号》”)及申请文件要求,现就公司主要客户名称申请豁

免披露的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申请豁免披露的原因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的客户均为

OEM 客户,在 OEM 合作模式下,公司与主

要客户形成深度绑定的供应链关系,客户的业务需求、合作规模及合作稳定性直

接影响公司业绩。若披露客户具体名称,同行业竞争者可快速锁定目标客户,通

过针对性报价、提供短期合作优惠等策略争夺客户资源。竞争者可基于客户名称

追溯其业务场景,匹配同类锂离子电池产品进行定向竞争,从而可能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

2、豁免披露的具体依据及必要性

1)具体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6

《指引第

1 号》第 1-22 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应当披露的

某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予披露

”。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的客户名称关联合作中的客户资源、合作稳定性等经营核

心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且披露后存在客户流失、营收下滑的明确风险,符

合上述豁免条款的适用情形。

2)必要性

客户资源对公司业绩至关重要,披露名称导致的客户流失,将直接影响公司

营收规模与产能利用率,同时,锂离子电池行业竞争激烈,客户名称公开后,竞

争者可绕过市场培育环节直接争夺客户,破坏公司长期建立的供应链协同关系,

损害公司核心竞争利益。

3、是否符合《指引第 1 号》相关要求

公司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符合《指引第

1 号》第 1-22 条的相关要求,具体如

下:

1)主要客户名称关联的 OEM 合作关系、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披露

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及营收受损,符合

“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前提;

2)已提供替代披露方案:公司已通过产品类型、收入占比等维度,披露

客户的业务贡献,可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判断需求,无需披露具体名称;

4、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泄露

经公司自查及中介机构核查,本次申请豁免披露的主要客户名称未通过任何

途径泄露,具体如下:公司未在官网、《公开转让说明书》、媒体报道等公开渠

道披露过主要客户名称;

公司针对客户信息建立保密制度,仅核心岗位人员知悉主要客户名称,且相

关人员已签署保密承诺,未发现内部泄露情形;

综上,公司申请主要客户名称信息披露豁免,原因明确、依据充分,符合《指

引第

1 号》要求,且相关信息未发生泄露。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7

(三)关于公司治理。请公司: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的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制定调

整计划,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及完成进展;②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

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

及合法合规性,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③说明申报文件 2-2 2-7

是否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

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的

文件

1、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

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制定调整计划,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

时间安排及完成进展

1、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

“公司已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的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江东、黄徐凤担任;职工代表

监事

1 人,由张强担任。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江东担任。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召开了

5 次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主席选举等重

大事项作出了有效决议。公司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8

2、相关设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无需制定调整计划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的合规性如下:

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

公司内部监督机

构设置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申请挂牌公司按照《公司法》、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符合

公司已设置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监事会,

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综上,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形,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制定调整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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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本次无需另行修订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广东贝斯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等 16 个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适用的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

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的议案》

《关于制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挂牌后适用)

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挂

牌后适用)的议案》等

17 个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并公开转让

后适用的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

的议案》《关于修订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事规则>(挂

牌后适用)的议案》《关于修订

<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

>(挂牌后适用)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贝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挂牌后适用)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0

以上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现行有效及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

诺管理制度》《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该等章程及制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本次无需另行修订。

3、申报文件 2-2 2-7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

挂牌业务指南第

1 ——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本次无需更新

公司申报文件

“2-2 主办券商与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符合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要求,无需进行更新;申报文件

“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受理、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中《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符合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要求,无需进行更新;《申请文件

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已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的《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模板填列,本次无

需更新。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

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74 号)规定;

2) 查阅公司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已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

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文件;

3) 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1

4) 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确

认公司的

“三会”运作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及调整情况;

5) 查阅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查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

订情况;

6) 查阅公司提交的申报文件,核实申报文件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

板的相关要求;

7) 查阅《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挂

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设立香港贝斯主要系将其作为公司境外

投资的平台,并负责锂离子电池等产品的境外销售及境外收付款,无业务人员;

设立美国贝斯、欧洲贝斯及日本贝斯负责公司境外销售及收付款并在当地开展市

场开拓业务,确保境外业务架构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具备业务协同性;投资金额

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境外子公

司分红不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

2) 公司设立四家境外子公司已履行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境外主管机构等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等监管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

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规定;

3) 公司已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前述公司合法合规的

明确意见,报告期内,香港贝斯、美国贝斯、欧洲贝斯、日本贝斯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已设置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监

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内部监督职

责,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制定调整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2

5) 公司现行有效及拟于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符合《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

本次无需另行修订;

6) 申报文件 2-2 及 2-7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

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本次无需更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3

第二部分 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

的批准本次挂牌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决议,本次挂牌决议的

有效期为自前述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

权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本次挂牌的申请尚需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已

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所规定的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

系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

形。

2、公司前身贝斯有限依法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并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存续满两年。

3、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774.7563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

营两年以上,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

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

的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

2023 年、2024 年、

2025 年 1-9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9,303,683.72 元、345,256,356.41 元、

340,306,790.68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7%、99.82%、99.75%。

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2、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相关业务资质证书、固定资产清单及

员工名册,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已经取得自身经营所需

的业务资质及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经营性设备及人员。公司拥有与各业务

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3.42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29,586,535.28 元、46,732,860.21 元、42,765,050.88 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历年工

商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

5、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实

际控制人访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

务不存在以下情形:①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

止或淘汰的;②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③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5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报告期内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且有效运作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

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本次挂牌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

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

通过网络公开查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收支明细、

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通过网络公开检索,公

司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6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

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⑦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并经本所律师对公

司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

公司已设立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容诚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未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采购、销售等管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对公

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

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①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的业务、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②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已

在《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

序和相应决策权限进行了规定,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③根据《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容诚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承诺函、历

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决议、协议文件、股东名册、股东实缴出资凭证

/股

份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通过网络公开

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

的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

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根据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本变动所

涉及的相关决议、协议文件、股东名册、股东实缴出资凭证

/股份转让款支付

凭证、完税凭证,并经网络公开核查,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票发行

和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及

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推

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

挂牌的主办券商予以推荐并持续督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对公司是否符合

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的独立性情况。根据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公司的财务、机构、人

员、业务、资产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

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对关联方依赖情况。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发起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9

根据公司及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发

起人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

公司的现有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相关公司现有股东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

不存在变化。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的控制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易炳虎,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补充

事项期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本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池

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

营范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

方”

之“5、公司的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0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

出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境外子公司

负责人,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存在在中国境外新增设立日本子公司开展

经营活动的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针对香港贝斯对外投资设立贝斯新能源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日本贝斯”)事项,公司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境外中资企业

再投资报告表》,履行了再投资报告手续。

根据安藤中尾中村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日本贝斯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确认、境外投资备案证明、《审计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商事主

体登记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9 30 日,公司境外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之“

5、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公司章程》,审阅《审计报告》并取得公司的书面说明,公

司补充事项期间的主营业务仍为锂离子电池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的营业收入仍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证书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1

序号

证书名称

持有主体

证书编号/备案号码

发证机构

有效期

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SW25E20507R0M

上海赛威认证有

限公司

2025.07.15 至

2028.07.14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贝斯科技

SW25Q21030R0M

上海赛威认证有

限公司

2025.07.15 至

2028.07.14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

贝斯

科技

SW25S20076R0M

上海赛威认证有

限公司

2025.02.21 至

2028.02.20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到期无法延续的

风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依法存

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合法合规,公司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新增或存在变动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担任职务

1

易炳虎

董事长、经理

2

杨仕鹏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

宁崇

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2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担任职务

4

陈伟君

董事

5

宁俊琨

董事

6

江东

监事会主席、监事

7

黄徐凤

监事

8

张强

职工监事

2、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关联方,具体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新增

1 家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1)日本贝斯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事主体登记资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及安藤

中尾中村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日本贝斯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BSL バッテリー株式会社(贝斯新能源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7342

成立日期

2025 年 8 月 18 日

董事

唐天宇

股本

500 万日元

注册地址

东京都北区王子四丁目

26 番 2 号 COURT 王子神谷 201

经营范围

便携式电源、叉车电池、洗地机电池、高空作业车电池、高尔夫球车电池、电动搬运车电池、物流牵引车电池及其他工业机械用电池等的进出口、销售及维护;蓄电池充电器、储能系统等周边设备的进出口、销售及维护;电池及周边设备的租赁;各类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进出口;物流设备的租赁、仓储及物流业务;

与上述各项相关的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3

一切附带业务。

股权结构

香港贝斯持股

100%

4、上述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

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法

人或其他组织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河南华爱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易炳虎持有

58.5%股权;易炳虎的哥哥易炳生担任

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2025 年 7 月 11 日,

易炳虎持股比例增加至

75%

2

惠州华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易炳虎持有

66.5%股权的企业

3

惠州市华爱艾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易炳虎间接持有

66.5%股权的企业

4

惠州市威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易炳虎担任执行事务的董事,易炳虎配偶程俊华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5

惠州威同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炳虎持有

33.6552%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6

江苏冠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俊锟担任董事的企业

7

苏州纳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宁俊锟担任董事的企业

8

吉林省聚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俊锟担任董事的企业

9

中标企业管理(惠州)有限公司

杨仕鹏配偶林敏霞持有

80%股权、并担任财务负

责人的企业

10

贵州数安汇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江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1

贵阳经济开发区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江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4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2

贵州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江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3

贵阳国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江南持有

22%股权,江东姐姐的配偶曾

寒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曾经的关联方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状态

1

惠州华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程俊华持有5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已于

2022年1

1月28日注销

2

江西省贝云达高科有限公司

公司曾持有

100.00%股权的历史全资子公

已于

2023年1

1月1日注销

3

惠州锦荣达高科有限公司

公司曾持有

70.00%股权的历史控股子公司

已于

2023年1

2月8日注销

4

惠州惠能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持有历史子公司惠州锦荣达高科有限公司

30.00%股权的企业,

已于

2025年3

4日注销

5

贵阳数安聚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江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已于

2025年2

24日注销

6

WISDOM INDUSTRIAL POWER CO., LIMITED,威盛工業電源有限公司

易炳虎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已于

2025年8

8日注销

7 蒋双杰

报告期内曾担任贝斯科技董事

已于

2025年6

18日卸任

8

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事蒋双杰担任董事的企业

存续

9

合肥晟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离任董事蒋双杰持有

13.3333%份额并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存续

10 望江县南威商贸经营部

离任董事蒋双杰配偶的母亲童仙枝控制的企业

存续

11

东莞市易利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惠州威斯顿持有

5%股权的企业,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惠州威斯顿已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转让股权退出

存续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5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姓名

关联关系

状态

12

贵州广凯元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东姐姐的配偶曾寒松持有

55%股权、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东姐姐江南持有

4

5%股权的企业

已于

2025年6

25日注销

除上述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未新增其他主要关联方。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与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1-9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

东莞易利特

408,114.27

0.17%

交易内容、关

联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

分析

东莞易利特具备成熟的储能、动力电池系统生产、制造方面的技术工艺,经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方面持续进行投入,东莞易利特在储能型锂电池模组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子公司惠州威斯顿入股东莞易利特的原因及背景如下:

1、东莞易利特作为成熟的锂电池研发、生产厂商,公司的产能能够通过东莞易利特补足,通过入股东莞易利特,公司能够获取相对稳定且更具价格优势的供应链渠道;

2、公司自主生产储能型锂电池时点相对较晚,公司入股东莞易利特并向其采购产成品,能够实现公司外购成熟的供应商产品,快速进入海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同时能够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及协同效应。

报告期内,公司已逐步降低向东莞易利特的采购金额及比例,后续不再通过东莞易利特进行采购,公司与东莞易利特的交易真实、定价公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6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5 1-9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204,157.32

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系基于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关键管理人的稳定

性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薪酬金额依据其所在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

果等综合确定,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作为承租方新增的关联租赁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9

程俊华

租赁惠州办公场所

153,831.60

合计

-

153,831.60

关联交易必 要性及公允性分析

系用于公司办公运营租赁,定价公允

2)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

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担保类型

责任类型

是否履行必要决策

程序

担保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

影响分析

程俊华

3,000.00

2025.7.22-202

9.7.21

保证

连带

无影响

易炳虎

3,000.00

2025.7.22-202

9.7.21

保证

连带

无影响

3、关联方往来情况及余额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7

(1)关联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未向关联方拆借款项。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应付关联方账面余额

情况如下表所示: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5.09.30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程俊华

16,867.50

应收往来款

预付款项

长期应收款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5.09.30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

东莞易利特

2,500,000.02

货款

其他应付款

预收款项

4、其他关联交易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除以上关联交易外,无其他关联交易。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补充事项期间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

会审议,确认相关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

常经营的情形。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8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拥有

土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 1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坐落

面积(㎡)

用途

取得方式

他项权

1

贝斯科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临

2 号力合科创仲恺创

新基地

1 号楼 1 楼、6 楼

3,398.31

生产

购买

经查验,贝斯科技向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力合公司”)购置

了上述房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贝斯科技已付清合同约定款项,力

合公司尚未完成前述产权过户。力合公司已出具说明函,确认上述房产产权属于

贝斯科技所有,且承诺在具备过户条件后即将产权过户至贝斯科技名下,并同意

在贝斯科技提出主张时按合同约定与贝斯科技协商解决。

(二)房屋租赁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及续期的正在履行的

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序号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1

贝斯科技

惠州市恺众创业服务有

限公司

惠州市仲恺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杏园

北路

6 号 D-2-2 栋 5F

3,153.11

生产、研

发及仓

2025.08.16

2033.08.15

2

贝斯

惠州市恺众

惠州市仲恺区中韩惠

2,795.59

生产、研

2025.07.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9

序号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科技

创业服务有

限公司

州产业园起步区杏园

北路

6 号 D-2-2 栋 1F

发及仓

2033.06.30

3

贝斯科技

刘百权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

江街道五一大道东

37

号鑫源名筑花园商住

4 栋 10 层 02 号

98.84 ㎡

宿舍

2025.03.01

2026.03.01

4

贝斯科技

王永山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

江街道五一大道东

33

号鑫源名筑花园

9 栋

31 层 02 号

100.47 ㎡

宿舍

2025.03.01

2026.02.28

5

贝斯科技

方坤金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

江街道五一大道东

37

号鑫源名筑花园商住

5、6 栋 13 层 02 号

98.77 ㎡

宿舍

2025.03.01

2026.03.01

6

贝斯科技

罗译昆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

江街道五一大道东

33

号鑫源名筑花园

8 栋 3

01 号房

98.9 ㎡

宿舍

2025.03.01

2026.02.28

7

贝斯科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恺晟投资有限公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

区中韩(惠州)产业园

起步区杏园北路

6 号

D-2-3 栋 8F、D-2-2 栋

8F

6,157.89

m2

生产、研

发及仓

2024.05.01

2032.04.30

8

贝斯科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恺晟投资有限公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

区中韩(惠州)产业园

起步区杏园北路

6 号

D-2-3 栋 1F

2,803.72

m2

生产、仓

2024.05.01

2032.04.30

9

贝斯科技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恺晟投资有限公

惠州仲恺潼湖生态智慧区三和大道南侧

D

区宿舍楼

7 层 701-724,

10 层 1009、1011-1021、

1023-1024

38 间

宿舍

2024.06.10

2027.06.09

10

贝斯科技

黄建海

惠州市富丽嘉园

4 栋 2

单元

704 房

1 间

宿舍

2023.12.01

2025.11.30

11

贝斯科技

刘文起

惠州市惠州大道

7 号中

惠国际大厦

1 单元

605、606 户

146.51m2

办公

2024.05.09

2030.07.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0

序号

承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12

贝斯有限

刘志锋

惠州市惠州大道

7 号中

惠国际大厦

1 单元 607

68.86m2

办公

2024.06.13

2030.07.12

13

惠州威斯

程俊华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惠

州大道

7 号中惠国际大

1 单元 6 层 08 户

337.35m2

办公

2022.01.01

2028.12.31

14

贝斯科技

李冬梅

惠州市惠州大道

7 号中

惠国际大厦

1 单元

609、610 户

125.37m2

办公

2023.04.20

2028.06.19

15

美国贝斯

Parsen

Global

Resource,

LLC

1036 Jacobson Road,

Suite #200 Garland, TX

75042

185.8m2

仓储

2024.06.01

2026.12.31

16

美国贝斯

Montacrgas

Bolio, S.A.

de C.V

22B, Primer Retorno

Universitario 1 Int

22B,Terra Business Park, Mexico76269

329.08m2

仓储

2025.07.01

2026.07. 01

17

欧洲贝斯

Workspot

Blaak 556

B.V.

Blaak 555, (3011 GB)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21m2

办公

2025.07.01

2026.06.30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新增

4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权利

国际分类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注册国家

他项权利

1

66811415

贝斯科技

9

2023.02.28 至

2033.02.27

受让取得

中国

2

23859084

贝斯科技

9

2018.04.21 至

2028.04.20

受让取得

中国

3

80470644

贝斯科技

9

2025.02.14 至

2035.02.13

原始取得

中国

4

80471784

贝斯科技

9

2025.03.21 至

2035.03.20

原始取得

中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1

2、专利权

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申请号

类型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一 种 叉 车 锂 电池 模 组 控 制 方法、系统、设备及介质

贝斯科技

授权

CN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发明授权

2024.08.30 至

2044.08.29

原始取得

3、软件著作权

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

1 均衡仪人机交互软件

2025SR1524092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 BMS 上位机系统

2025SR1438073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

BSLKC 系列低压锂电智能充电机控制软件

2025SR1093692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

贝斯户用储能

WIFI 棒系统管

理平台

2025SR0856679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域名

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域名。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

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该等设备均由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

占有和使用。

(五)股权投资

经查验工商档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新增

1 家全资子公司,为日本贝斯,其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

1、公司的

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2

(六)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金中受到使用限制的金

额为

88,214,507.28 元,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外汇合约保证金、外汇交

易保证金。除了上述受限货币资金外,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截至

2025 9 30 日,除了上述受限货币资金外,公司拥

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新增已履行完毕的或正在履行的及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

8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框架协议或采购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类型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采购

标的

签订日

合同

金额

履行情

1

框架协议

贝斯科技

武汉亿纬储能有限

公司

以实际订

单为准

2025.02.

20

以实际订

单为准

正在履

2

框架协议

贝斯科技

惠州亿纬动力电池

有限公司

磷酸铁锂

电池

2025.07.

03

1,080 万元

履行完

2、销售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新增已履行完毕的或正在履行的及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

8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框架协议或销售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类型

签署

主体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签订日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框架协议

香港贝斯

客户

I

以实际订

单为准

2025.05.

27

以实际订

单为准

正在履行

3、授信合同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情况如下:2025

7 月 22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惠州分

”)签署了编号 755XY250721T000176《授信协议》,招行惠州分行同意向

公司提供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至 2026 年 7

22 日。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

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经查验《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经查验《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经查验《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5.09.30

应收往来款

1,439,674.83

应收押金及保证金

643,286.74

应收代收代垫款项

373,301.98

小计

2,456,263.55

减:坏账准备

53,829.44

合计

2,402,434.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4

2、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款项性质

2025.09.30

预提费用

325,198.15

应付押金及保证金

142,325.20

应付往来款

合计

467,523.35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上述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其他对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

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

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

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

风险,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截至

2025 9 30 日,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报告

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

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公司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

资本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不存在拟进行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

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公司对章程进行修改,并完成了备案登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5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召开了

1 次股东会、召开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的任职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

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说明,补充事项期间,公司

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1%注 1、13%、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详见下表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贝斯科技

15%

惠州威斯顿

20%

香港贝斯

8.25%、16.5%*注 2

美国贝斯

21%

欧洲贝斯

19%、25.80%*注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6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马鞍山贝斯

20%

1:欧洲贝斯所得在荷兰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 21%;

2:香港贝斯为集团注册在香港的子公司,根据香港的税务条例,应纳所得额 200 万港币

以内部分中国香港利得税税率适用

8.25%,超过 200 万港币以上部分中国香港利得税税率适

16.5%;

3:欧洲贝斯适用应纳税所得额小于 20 万欧元时税率为 19%,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20 万欧

元时税率为

25.80%。

经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

2023 年至 2025 年 9 月,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缴纳。

2、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小型微利企业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 年至 2024 年 6 月,本公司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9 月,子公司马鞍山贝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政策;2025 年 7 月至 2025 年 9 月,子公司惠州威斯顿享受“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政策。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7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023 年至 2025 年 9 月,公司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

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有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9 月,子公司

马鞍山贝斯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公司及其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

20251-9

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0.64

2024年度惠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高企认定奖补

15.00

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

5.68

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1.00

新升规奖励

2.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8

增值税退税款

4.86

经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

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

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内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

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补充事项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一)

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

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公

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

产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主管

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9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一)

劳动用工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

表,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的具体情况如下:

社保缴纳情况

项目

2025.9.30

人数

占比

在职员工合计

278

100.00%

缴纳情况

277

99.64%

未缴纳情况

1

0.36%

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

2025.9.30

人数

占比

在职员工合计

278

100.00%

缴纳情况

239

86.59%

未缴纳情况

37

13.36%

注:荷兰、美国不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上述员工未考虑荷兰籍、美国籍员工。

(三)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员工花名册并对公司人事行政部

负责人的访谈,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未及时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原因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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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员工入职晚于当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当月无法缴

纳,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下月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个别新入职员工当月在前任职单位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新参

加工作,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在下月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3)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①公司农村户籍员工

在户籍所在地拥有宅基地或自建住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②公司个别

员工因无购房意愿和能力,考虑到报告期内法规政策,难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购房外的用途,且缴纳住房公积金会降低实发工资金额,因此自愿放弃缴纳公积

金;③对于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公司为愿意住宿的员工免费提供宿舍。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信息公

示系统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公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

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

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

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1

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四)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

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

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目前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公司、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

大法律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核实尚无法穷尽。

二十、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

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已经取得了本

次挂牌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一式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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