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
874333 证券简称:新榜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
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
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份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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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
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
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
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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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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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第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等公司治理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2个月滚动
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对外投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第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
第十六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
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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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
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决定职权范围内的拟投资项目并将超越其职
权范围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
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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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
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
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参股子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公司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加以实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子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
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经公司总经理决策或授权后按照参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表决权。如涉及重大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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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参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本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
财务报表。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子公司,及时向本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财务
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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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