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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6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
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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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
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
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
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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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
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公司股
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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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提出并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利润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
公告形式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利润分配所依据的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
效期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做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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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
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披露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
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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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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