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奥普生物: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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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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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

873758 证券简称:奥普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董事会会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

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其他有

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

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将来可能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

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

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在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

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

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

的评价与说明;

(五)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

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

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六)公司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

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公司股东总数、前

10 名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总股

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的股票发行情况等相关融资情况;公司报

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

(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

情况;

(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

公告编号:2025-066

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十)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四)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

的评价与说明;

(五)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

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

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六)公司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

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公司股东总数、前

10 名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总股

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七)公司报告期内进行的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实施的利

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已经批准但尚

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

变动情况;

(九)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

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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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

公告编号:2025-066

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

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

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

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

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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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

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

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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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若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

体安排。

若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进行披

露。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报告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以及回避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公告编号:2025-066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类型证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

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

10%的,

可以免于披露。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

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

况。

如报告期内无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

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

让。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三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

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

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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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

出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

造成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

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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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

下方面: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

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公告编号:2025-066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

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推

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审

公告编号:2025-066

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

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或者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的专门网站披露时间。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

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

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报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告编号:2025-066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八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责任人,未经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习预约制度,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至少两人陪同、接待,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于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推荐主

办券商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

明。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

公告编号:2025-066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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