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成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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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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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

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行为及相关承诺

的履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称“重大重组办

法”

)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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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在解决

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

等方面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的各种承诺、保证。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

熟”等模糊性表述;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

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人作出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

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

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

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

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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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

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

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应当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变更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审议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或经股东会审议未通过,且承诺

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

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

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第九条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

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

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

况。如果没有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予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该主动

询问,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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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1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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